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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002482365/2021-07276 公开日期: 2021-04-02
发布机构: 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文  号: 浙卫发〔2021〕10号

浙江省卫生健康委 浙江省教育厅 浙江省妇联关于进一步加强医疗卫生机构等3类无烟场所建设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21-04-02 10:09 信息来源: 省卫生健康委 浏览次数:

各市卫生健康委、教育局、妇联:

为贯彻落实《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无烟医疗卫生机构建设工作的通知》《国家卫生健康委等3部门关于倡导无烟家庭建设的通知》《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 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无烟学校建设工作的通知》,结合我省无烟环境建设工作情况,现就进一步推进医疗卫生机构等重点场所无烟环境建设工作提出如下要求,请各地认真贯彻执行。

一、加强组织领导,提高思想认识

各级卫生健康、教育、妇联等部门要充分认识建设无烟医疗卫生机构、无烟学校和无烟家庭,对营造健康文明环境、引领公众养成健康文明的生活方式、维护人民群众健康的重要意义,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结合卫生城镇、文明城市创建及健康城镇、慢性病综合防控示范区建设等工作,科学谋划、统筹推进,制定实施方案,推进无烟环境建设全面开展。

二、强化控烟措施,确保建设成效

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协同相关部门按建设要求共同推进医疗卫生机构、学校、家庭的无烟环境建设,认真做好专业指导工作,教育、妇联等部门要积极与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沟通协调,分别将无烟学校、无烟家庭建设纳入年度工作内容,制定计划,明确目标。确保在2022年底前实现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学校全面建成无烟医疗卫生机构和无烟学校,全面倡导、深入推动无烟家庭建设。

(一)建设无烟医疗卫生机构。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要按照无烟医疗卫生机构建设指南要求,完善工作机制,明确职责分工,保障经费投入,将无烟医疗卫生机构建设纳入年度工作计划和日常工作,推动控烟工作经常化、制度化。把无烟环境建设纳入本单位相关绩效考核,充分调动广大干部职工建设无烟环境的积极性和主动性。要有针对性地开展劝阻技巧、戒烟服务等业务培训;要建立健全首诊询问吸烟史制度,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要提供戒烟咨询服务,二级及以上医院应当提供简短戒烟干预服务,鼓励将戒烟服务融入慢病管理;要充分发挥中医药特色优势,运用中医药技术方法,推广戒烟干预服务和烟草依赖疾病诊治。

(二)建设无烟学校。各级卫生健康、教育部门要对本区域内无烟学校建设工作进行部署和安排。卫生健康部门要为无烟学校建设提供健康科普知识和技能宣传教育等专业技术支持,帮助引导教职工和学生吸烟者主动戒烟,并提供相应戒烟服务,推动形成健康向上的无烟校园氛围。教育部门要将无烟学校建设作为考评学校卫生工作的重要指标。学校要按照无烟学校建设指南,强化控烟措施,加强各项保障,将履行控烟职责纳入教职工考核和评价体系,将学生吸烟行为作为学生日常行为规范管理的重要内容,确保无烟学校建设工作做实做细。

(三)建设无烟家庭。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充分利用爱国卫生运动平台,积极协调相关部门推动属地无烟家庭建设。各级妇联要充分发挥妇女在家庭中的监督引导作用,组织动员妇女群众带动创设无烟家庭环境,推动无烟理念融入家庭教育。各级计生协要主动发挥协会基层组织和工作者、会员及志愿者作用,从促进生殖健康和优生优育出发,以保护孕妇和儿童健康为突破口,带动育龄人群家庭踊跃参加,倡导家庭成员相互关爱,养成健康行为习惯,建设健康家庭。

三、加强宣传教育,营造无烟氛围

各地要结合“世界无烟日”、儿童节、教师节、“三八”妇女节等活动及重要时间节点,充分利用电视、广播、报纸等传统媒体和微博、微信、短视频平台等新媒体,科学普及烟草危害知识,大力传播吸烟、二手烟、电子烟的严重危害,促进养成健康无烟生活方式。大力倡导“无烟环境从我做起,从小事做起”“不吸烟、拒绝二手烟”的控烟理念,不断提升公众对烟草危害的认识和控烟意识,营造全民参与控烟、人人享有健康的无烟氛围。

四、健全工作机制,巩固建设成效

各地要加强专业指导管理,建立健全考核评估机制,定期对本区域内的医疗卫生机构、学校等重点场所无烟环境建设情况开展明查暗访,适时委托第三方进行评估,并及时通报评估结果,对存在的问题和不足要及时整改,不断补齐工作短板,持续强化无烟环境建设。同时要及时总结在无烟医疗卫生机构、学校、家庭建设中的典型经验和优秀案例,力争在全省推广。

附件:1.无烟医疗卫生机构建设指南.docx

2.无烟学校建设指南.docx

3.无烟家庭建设基本要求.docx

浙江省卫生健康委    浙江省教育厅    浙江省妇女联合会

2021年3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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