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002482365/2018-07994 | 主题分类: | 医药卫生管理 | ||
发布机构: | 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 成文日期: | 2018-12-03 | ||
文 号: | 浙卫发〔2018〕63号 | 文件登记号: | ZJSP67-2018-0001 | ||
有效性: | 有效 |
浙江省卫生健康委关于医师增加注册全科医学专业执业范围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卫生计生委(局),各省级医院:
为加强全科医学专业队伍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全科医生培养与使用激励机制的意见》(国办发〔2018〕3号)、《医师执业注册管理办法》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改革完善全科医师培养与使用激励机制实施方案的通知》(浙政办发〔2018〕65号)精神,现将我省医师增加注册全科医学专业执业范围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全科医学专业医师规范化培训基地(基地名单见附件1)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主要是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在岗临床类别医师,确因工作需要从事全科医学诊疗工作,经培训合格,可以在原注册执业范围的基础上申请增加全科医学专业执业范围,其中在全科医学专业医师规范化培训基地执业的注册至多两个专业,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执业的注册至多三个专业。
二、医师申请增加注册全科医学专业执业范围需提供《浙江省医师增加注册执业范围申请表》1份(见附件2);浙江省卫生健康委统一核发、验印的全科医师岗位培训合格证书、全科医师转岗培训合格证或全科医师规范化培训合格证书1份(验原件交复印件);《医师执业证书》(原件)。
三、加强医师执业注册管理,有利于规范医师的执业行为,保证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严格审核医师执业注册申请材料,对提供虚假材料的,在“医师执业注册联网管理系统”黑名单中予以记录,并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严肃处理。
四、本通知自2018年12月31日起实施。
附件:1.浙江省临床类别全科医学专业医师规范化培训基地汇总表.docx
浙江省卫生健康委
2018年12月3日
(信息公开形式:主动公开)
链接:政策解读
链接:起草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