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规范性文件
索 引 号: 002482365/2008-06494 主题分类: 医药卫生管理
发布机构: 省卫生厅 成文日期: 2008-09-19
文 号: 浙卫发〔2008〕264号 文件登记号: ZJSP23-2008-0008
有效性: 有效

关于印发浙江省名中医评选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08-09-19 16:59 信息来源: 省卫生厅 浏览次数:

各市、义乌市卫生局、人事局(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局),高等医学院校,省级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继承和发展中医药学,加强省级名中医队伍建设,规范省级名中医评选工作,经省政府同意,现将《浙江省名中医评选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在执行过程中遇到的情况和问题请及时向我们反馈。

浙江省卫生厅

浙江省人事厅

〇〇八年九月十九日

浙江省名中医评选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弘扬祖国传统医药学,加快我省中医药事业的发展,大力营造新一代名中医药专家脱颖而出的良好氛围,使一大批医德高尚、中医药理论功底深厚、具有独特的中医药临床诊疗技术、群众公认的名中医药专家发挥更大的引领和示范作用。根据我省名中医队伍建设整体要求,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浙江省名中医(含中西医结合、中药师,以下同)是指经省名中医评选委员会评审、省卫生厅和省人事厅审核、省人民政府审批同意,由省政府授予的荣誉称号。

第三条  省名中医评选工作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有利于进一步继承和发展中医药学,有利于加强我省中医药人才队伍建设。

第四条  按照“择优遴选、宁缺毋滥”的原则,名中医评选工作原则上每五年评选一次,每次评选名额不超过30名。

第二章  申报范围和条件

第五条  名中医的推荐对象必须在我省工作2年以上,具有中医、中西医结合、中药执业资格的在职或返聘专业技术人员。

第六条  推荐名中医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热爱祖国,热爱人民,遵纪守法,爱岗敬业,全心全意为人民群众健康保障服务;

(二)获得正高级中医(中西医结合、中药师)卫生技术职务5年以上,有突出贡献的中药专业副高级卫生技术职务者,可破格推荐;

(三)年龄不超过65周岁(至正式申报日期);

(四)各市推荐对象须获得市级名中医称号;

(五)有扎实的中医药理论基础和丰富的专业经验,在诊疗常见病、多发病和某些疑难危急重症方面具有独特的诊疗技术,在国内或省内及当地群众中享有较高声誉;

(六)勇于创新,积极利用现代科学技术,在提高中医药学术水平和临床疗效方面成绩显著;学术上有较高造诣和创新之处,在医学专业刊物发表较高学术水平论文或出版中医药专著;

(七)系所在地区或单位的学科带头人,具有培养和指导中级中医药专业技术人员的能力,并承诺每3年培养2名以上学术经验继承人者。

第七条  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可优先推荐:

(一)主持中医药科研项目并取得重大成果;曾获省(部)级科技成果(进步)二等奖(含二等奖)以上奖励(为第一完成人)者。

(二)在继承发展中医药学术和提高临床疗效水平中工作业绩突出的优秀中青年中医药人才、国家级或省级中医药重点学科、重点专科学术带头人。

(三)国家老中医药专家学术经验继承工作指导老师,或本省中医药重要学术流派传承者。

第八条  已获得中国科学院或工程院院士称号者不作为省级名中医评选推荐对象。

第九条  违法犯罪或受党纪、政纪记过及以上处分者;医疗事故完全或主要责任人、医德医风较差者;弄虚作假、谎报成绩、剽窃他人成果者;违反执业医师法有关规定者,不得参加省级名中医评选。

第三章  评选程序

第十条  名中医评选工作经省政府批准,由省卫生厅、省人事厅共同组织实施。各有关单位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本单位的申报和初评工作。

第十一条  成立省名中医评选委员会、评选专家组及评选办公室。评选委员会由省卫生厅、省人事厅领导及部分中医药专家组成;评选专家组由评选所需的学科领域的有关专家组成。评选委员会办公室设在省中医药管理局,负责具体评选工作。

第十二条  名中医候选人推荐名额由省统一下达。由各市、各单位根据评选的基本条件,认真组织推荐。申报工作采取个人申请、单位推荐、部门审核、限额申报的原则。

第十三条  各市卫生、人事部门及高等医学院校、省级有关单位按申报要求,对候选人进行初评并在当地主要媒体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按推荐名额将有关材料上报评选委员会办公室。评选委员会办公室根据申报条件和要求进行审核,审核不合格者,不予评审。

第十四条  省名中医评选专家组对审核合格的候选人材料按有关评选条件进行初评,并按一定比例提出初评候选人名单。省名中医评选委员会对初评候选人名单进行讨论、投票评审。

第十五条  省卫生厅、省人事厅对省名中医评选委员会推荐的候选人名单进行审核,并报省人民政府同意后,由省政府授予“浙江省名中医”称号和颁发荣誉证书。

第十六条  省名中医评审专家应遵守有关评选纪律,对投票、评语等评审情况予以保密,不得向外泄露。杜绝在评选工作中弄虚作假、搞不正之风,若有违反者,一经查实,取消其评选资格,并给予纪律处分。

第四章  日常管理

第十七条  各市及有关单位要积极为省名中医创造良好的工作环境,使名中医在各自的岗位上发挥更大的作用。要根据“多劳多得、优劳优酬”的原则,建立健全高技术、高责任、高报酬的分配机制,对名中医的收入分配给予适当倾斜。

第十八条  省名中医研究院作为省名中医学术传承和创新的管理机构,应加强省名中医的日常管理工作,完善省名中医的管理制度和考核机制,积极组织省名中医开展中医药临床经验传承、科学研究和学术交流工作。

第十九条  省名中医因工作需要,个人自愿,经组织批准,可适当延长退休年龄。

第二十条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由省名中医研究院提出,经省卫生厅、省人事厅审核,报省政府同意,撤销其“省名中医”称号并收回荣誉证书:

(一)违法犯罪或受党纪、政纪记过及以上处分者;

(二)发现有弄虚作假,谎报成绩,剽窃他人成果者;

(三)违反执业医师法有关规定者;

(四)无正当理由拒不开展继承工作及学术讲座等学术活动,影响恶劣的;

(五)因其他原因,不适合享有“省名中医”荣誉称号者。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管理办法由省卫生厅、省人事厅按各自的职责和权限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实施。浙江省卫生厅、浙江省人事厅《浙江省名中医评选管理办法》(浙卫发〔2001〕271号)同时废止。

链接:政策解读

链接:起草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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