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规范性文件
索 引 号: 002482365/2019-08001 主题分类: 医疗保健
发布机构: 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成文日期: 2019-12-26
文 号: ​浙卫发〔2019〕63号 文件登记号: ZJSP67-2019-0019
有效性: 有效

浙江省卫生健康委等关于加强心理健康服务的指导意见

发布日期: 2020-01-06 10:51 信息来源: 省卫生健康委 浏览次数:

       各市卫生健康委、党委宣传部、党委政法委、发展改革委、教育局、科技局、公安局、民政局、司法局、财政局、人力社保局、文化和旅游局、市场监管局、广电局、医保局、工会、团委、妇联、科协、残联: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根据《精神卫生法》《“健康中国2030”规划纲要》《健康浙江2030行动纲要》和原国家卫生计生委等22个部门《关于加强心理健康服务的指导意见》,现就加强我省心理健康服务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基本目标

       到2020年,县乡社会心理服务平台普遍建立,心理健康服务纳入城乡基本公共服务体系。全民心理健康意识明显提高,城市、农村普通人群心理健康和精神障碍防治核心知识知晓率分别达到70%和50%,在校学生心理健康核心知识知晓率达到80%。

到2030年,全民心理健康素养普遍提升,心理健康服务网络覆盖城乡,常见精神障碍防治和心理行为问题识别、干预水平显著提高。

       二、建立健全心理健康服务体系

       (一)健全心理健康服务网络。完善省、市、县、乡、村精神(心理)卫生服务网络,各地依托精神卫生专业机构和高校、省级专业学术团体等,开展精神(心理)卫生专业指导。各机关和企事业单位依托本单位工会、共青团、妇联、人力资源部门、卫生室等,普遍设立心理健康辅导室等场所或机构。各级各类学校设立心理辅导等场所,配备专(兼)职教师,并普遍达到标准化建设水平。(各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提升医疗机构心理健康服务能力。卫生健康部门研究制定心理咨询、心理治疗的规范和标准。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在诊疗服务中注重抑郁、焦虑、老年痴呆、孤独症等心理行为问题和常见精神障碍的筛查识别,建立联络会诊制度,提高处置能力。精神卫生专业机构与高等学校、监管和强制戒毒场所的医疗机构、社会心理服务机构建立联动机制。妇幼保健等机构加强妇女儿童心理健康教育与指导、心理疾病筛查与转诊服务。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在精神卫生专业机构指导下,提供心理咨询等服务。(卫生健康部门牵头)

       (三)完善社会心理服务平台建设。党委政法委联合公安、民政、司法行政、卫生健康、科协、残联等部门,依托县级社会治理综合服务中心、乡镇(街道)基层治理平台,充实社会工作者或心理辅导人员,完善基层社会心理服务平台建设。结合基层治理网格化管理,开展组团式服务。引导社会组织、社会工作者、志愿者参与心理健康服务,完善社区、社会组织、社会工作者三社联动机制,强化在婚姻家庭、邻里关系、矫治帮扶中心理疏导等服务。(党委政法委、民政部门牵头)

       (四)培育社会心理健康服务机构。各有关部门支持培育专业化、规范化的社会心理健康服务机构,通过购买服务等方式,向机关、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用人单位提供服务。省级卫生健康、民政等部门要规范行业机构准入标准和从业人员资质。各地建立区域心理健康服务机构和人员信息管理体系,加强社会心理咨询机构人员培训,提升行业整体服务水平。发挥行业组织作用,提供公益性服务,逐步扩大服务覆盖面。(民政、卫生健康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加强心理健康人才队伍建设。教育部门加强心理健康专业人才培养,推进临床与咨询心理学、应用心理学等相关学科建设。医学、教育、康复、社会工作等相关专业要加强心理学理论教学和实践技能培养,逐步形成学历教育、继续教育相结合的人才培养制度。积极探索建立心理咨询师等心理健康服务方面的执业技能等级制度。各级卫生健康部门建立心理卫生人才库。以精神(心理)卫生专业人员为骨干,吸纳公安、司法行政、法院、检察院等领域心理专家,发挥社会工作者、基层医疗卫生人员、心理咨询师、社区干部、网格员、社区民警等作用,鼓励社会组织(行业协会)、社会心理咨询机构、高等学校、企事业单位的志愿者参与心理健康服务。(教育、民政、人力社保、卫生健康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加强重点人群心理健康服务

       (一)开展职业人群心理健康服务。各机关、企事业和其他用人单位制定实施员工心理援助计划,对处于特定时期、特定岗位、经历特殊突发事件的员工,及时进行心理疏导和援助。各级工会利用职工服务中心(站、点)、职工之家、心理咨询室等开展心理健康服务。加强特殊职业人群(司法行政干警、公安干警、武警、调解员、信访专员等)心理健康服务与促进,定期开展心理问题筛查并逐步建立心理健康档案,维护其心理健康。(各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加强儿童青少年心理健康教育。学前教育机构、特殊教育机构、中小学校针对学生身心特点开展心理健康教育,注重培养学生自尊、自信、自强、自立的心理品质。高等学校要加强心理健康教育,开展心理危机干预。共青团等联合学校、家庭、社会组织,开展心理健康促进活动,尤其要关心留守、流动儿童和服刑人员未成年子女心理健康,为遭受学生欺凌和校园暴力、家庭暴力、性侵犯等儿童青少年及时提供心理创伤干预。(教育部门牵头,民政、共青团、残联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关注老年人、妇女和残疾人心理健康。各地要充分利用老年大学、老年活动中心、养老机构、基层老年协会、妇女之家、残疾人康复机构及相关社会组织,引入社会工作者、心理咨询师等,为老年人、妇女、残疾人和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提供心理辅导、情绪疏解、家庭关系调适等服务。发挥残疾人社区康复协调员、助残组织作用,为残疾人及其亲友提供心理疏导、康复经验交流等服务。加强对孕产期、更年期等特定时期妇女的心理关怀,对流动、留守和遭受性侵、家庭暴力的妇女提供心理援助。(民政、卫生健康、妇联、残联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重视特殊人群心理健康服务。各地要完善社会心理服务教育培训、监测预警、帮扶助困、心理疏导和危机干预等五大工作机制,健全政府、社会、家庭“三位一体”的帮扶体系,加强人文关怀和心理疏导,消除对特殊人群的歧视,帮助其融入社会。党委政法委、公安、司法行政、民政、卫生健康等部门要关注流浪乞讨人员、服刑人员、刑满释放人员、强制隔离戒毒人员、社区矫正人员、社会吸毒人员、易肇事肇祸精神障碍患者、个人极端暴力倾向人员等特殊人群的心理健康,加强心理疏导和干预,预防减少极端事件发生。(党委政法委牵头,公安、民政、司法行政、卫生健康、残联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推动心理健康教育和咨询干预服务

       (一)开展公众心理健康教育与促进。各地要发挥健康教育协会、保健服务行业协会等作用,大力培养城乡心理健康指导员,结合“世界精神卫生日”、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全民健康生活方式、健康单位创建等,开展心理健康主题活动,加强科普宣传,增强公众心理健康意识。发挥社区主阵地作用,将心理健康知识融入基层群众文化活动。宣传和广电部门要利用广播、电视、书刊、影视、新媒体和公益广告等,加强宣传报道,发挥舆论引导作用,培育健康向上社会心态。(卫生健康、宣传、文化和旅游、广电、科协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规范心理咨询和心理治疗服务。各级卫生健康部门加强对精神卫生专业机构及社会心理健康服务机构的监管,成立省、市心理健康行业监督委员会,依靠精神卫生防治机构,设立省、市级心理健康服务技术指导中心,制定行业规范、行业组织考评办法,建立社会心理健康服务机构的信用积分体系,规范从业行为,强化服务质量。精神卫生专业机构应配备心理治疗师,提供心理评估、咨询、治疗服务;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应逐步配备心理咨询师,提高心理咨询服务的可及性;心理健康服务机构对发现的疑似精神障碍患者要转介至精神卫生专业机构。心理咨询和治疗人员应具备相应资质,遵循规范的操作流程和职业道德。(卫生健康部门牵头,人力社保、市场监管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重视心理危机干预和心理援助工作。各地将心理危机干预和心理援助纳入各类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建立省-市-县心理危机干预网络和干预专家组,开展心理危机干预工作。充分发挥综治中心和“全科网格”基础作用,统筹各类心理援助专业机构、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志愿服务组织等资源,加强社会心理服务工作,特别是对矛盾突出、生活失意、心态失衡、行为失常人群及性格偏执人员加强人文关怀、定点帮扶和精准干预。乡镇(街道)、村(社区)定期筛查心理问题人群并进行预警提醒。建立由心理咨询师、社工、志愿者组成的社区心理干预队伍,对有需求的人群进行干预和帮扶。扩大心理援助热线服务范围和内容,成立省级质控中心,规范服务流程,为公众提供便捷、优质服务。(卫生健康部门牵头,党委政法委、公安、民政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开展心理健康相关科学研究。各地要加强心理健康基础理论研究、应用研究和成果转化,开展心理行为问题的生物、心理、社会因素综合研究和心理健康问题的早期识别与干预研究。鼓励开展以中国传统文化、中医药为基础的心理健康相关理论和技术的实证研究,促进中医心理学发展。加强心理健康服务政策软科学研究。加强信息化建设,引入基于远程新媒体的多种心理健康服务模式,研发基于互联网技术的心理健康设备和产品,完善数据采集和平台建设。加强国内外交流与合作,吸收借鉴先进技术及成功经验。(科技部门牵头,教育、卫生健康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要将加强心理健康服务、健全社会心理服务体系纳入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和平安浙江、健康浙江建设,建立党委政府领导、各相关部门参与的心理健康服务工作领导组织,建立联席会议制度,细化部门职责,实施目标管理和监督考核。(各级党委、政府负责)

       (二)完善政策保障。各部门要根据《精神卫生法》和相关法规,及时制定完善加强心理健康服务、健全社会心理服务体系的相关制度和管理办法,依法开展管理与服务。各地要完善心理健康服务项目价格政策,合理设置医疗机构心理治疗服务收费标准。要建立心理健康服务人才激励机制,逐步推进将心理专业人才纳入专业技术岗位晋升体系,完善绩效考核和评优奖励制度。(人力社保、财政、卫生健康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加大资金投入。各地要加大心理健康服务投入,加强预算绩效管理,建立政府补助与项目绩效挂钩机制,提高资金使用绩效。建立多元化资金筹措机制,完善购买社会服务成本核算标准,加大政府购买社会服务力度。积极开拓心理健康服务公益性事业投融资渠道,引导社会资本参与心理健康服务。(财政、卫生健康部门负责)

       本意见自2020年1月30日起施行。

浙江省卫生健康委 中共浙江省委宣传部

中共浙江省委政法委 浙江省发展改革委

浙江省教育厅  浙江省科技厅

浙江省公安厅   浙江省民政厅

浙江省司法厅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人力社保厅        浙江省文化和旅游厅

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浙江省广播电视局

浙江省医疗保障局  浙江省总工会

浙江团省委  浙江省妇女联合会

浙江省科学技术协会      浙江省残疾人联合会 

2019年12月26日

(信息公开形式:主动公开)

链接:政策解读

链接:起草说明

链接:图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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