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002482365/2020-07125 | 主题分类: | 医疗保健 | ||
发布机构: | 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 成文日期: | 2020-01-06 |
《浙江省卫生健康委等关于加强心理健康服务的指导意见》起草说明
一、必要性和可行性说明
为贯彻落实原国家卫生计生委、中宣部等22部门联合印发的《关于加强心理健康服务的指导意见》,进一步落实各项工作任务,加强我省心理健康服务工作,在《浙江省精神卫生条例》颁布施行后,我省需配套出台针对性的指导意见来贯彻落实国家文件和省条例。我委组织专家充分论证,深入调研,广泛征求多方意见后,起草了《浙江省卫生健康委等关于加强心理健康服务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指导意见》分为基本目标、心理健康服务体系建设、重点人群心理健康服务、心理健康教育和咨询干预服务、保障措施等5个部分,对我省心理健康服务工作提出具体目标要求、明确主要任务、强化保障措施、加强督导评估,确保我省心理健康服务工作按国家部署要求落实。
二、涉法内容说明
依据《精神卫生法》《关于加强心理健康服务的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和文件,结合《浙江省精神卫生条例》,制定我省《指导意见》。该文件涉及公民、法人义务和其他组织义务的内容主要有:对相关部门、医疗卫生机构、心理服务机构、各类院校和行业组织的职责和义务等作了相关规定。
三、制定程序说明
2018年,我委疾控处组织成立专门工作班子,在广泛调研的基础上起草初稿;初稿形成后征求了委机关有关处室的意见并作修改。2018年-2019年,两次征求省级相关部门和地市意见,在省卫生健康委门户网站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省级部门征求意见共收到部门反馈意见27条,直接采纳17条,吸收采纳其中合理性内容10条。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未收到反馈意见。委法规处对《指导意见》进行了合法性审查,其审查意见均吸收采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