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解读
索 引 号: 002482365/2020-07124 主题分类: 医疗保健
发布机构: 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成文日期: 2020-01-06

《浙江省卫生健康委等关于加强心理健康服务的指导意见》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 2020-01-06 10:54 信息来源: 省卫生健康委 浏览次数:

       一、制定文件的背景、目的和依据

       (一)出台背景。当前,我省正处于经济社会快速转型期,人们的生活节奏明显加快,竞争压力不断加剧,个体心理行为问题及其引发的社会问题日益凸显。心境障碍和焦虑障碍患病率总体呈上升趋势,心理行为异常和常见精神障碍人数逐年增多,给社会稳定和公共安全带来隐患。与此同时,由于公民科学素养水平不够高,社会认识不够足,政策法规不够完善,心理健康服务体系和工作机制不够健全,保障措施不够到位,现有的心理健康服务能力远远不能满足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需要。心理健康服务和社会心理服务体系建设亟待加强。近年来,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积极探索健全心理健康服务体系、搭建心理服务平台、拓展心理健康服务领域、开展社会心理疏导和危机干预、建立专业化心理健康服务队伍等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为完善社会心理服务体系奠定了基础。

       (二)目的意义。心理健康是人在成长和发展过程中,认知合理、情绪稳定、行为适当、人际和谐、适应变化的一种完好状态。心理健康服务是运用心理学及医学的理论和方法,预防或减少各类心理行为问题,促进心理健康,提高生活质量,主要包括心理健康宣传教育、心理咨询、心理疾病治疗、心理危机干预等。心理健康关系广大人民群众幸福安康、影响社会和谐发展。通过制定出台《浙江省卫生健康委等关于加强心理健康服务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力争到2020年底,县乡社会心理服务平台普遍建立,心理健康服务纳入城乡基本公共服务体系,全民心理健康意识明显提高;到2030年底,全民心理健康素养普遍提升。积极营造关心关注心理健康的社会氛围,增强群众获得感和幸福感,推进健康浙江和平安建设,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作出新的贡献。

       (三)主要依据。《指导意见》的制定主要依据《精神卫生法》《浙江省精神卫生条例》《“健康中国2030”规划纲要》《健康浙江2030行动纲要》和国家卫生健康委等22个部门《关于加强心理健康服务的指导意见》,以及习近平总书记在党的十九大报告中关于“加强社会心理服务体系建设,培育自尊自信、理性平和、积极向上的社会心态”的重要阐述。

       二、文件主要的内容

       结合浙江实际,《指导意见》在体系建设、重点人群心理健康服务、心理健康教育和咨询干预服务等方面明确了具体政策措施。

       (一)建立健全心理健康服务体系。心理健康服务涉及各个行业和部门,按照整合利用各行各业资源,调动各类专业机构积极性的思路,文件从健全心理健康服务网络、提升卫生机构服务能力、完善社会心理服务平台建设、培育社会心理健康服务机构和加强心理健康人才队伍建设等方面,明确了体系建设的框架设计。文件要求进一步完善省、市、县、乡、村精神(心理)卫生服务网络,各级机关和企事业单位依托本单位工会、共青团、妇联等,普遍设立心理健康辅导室等场所或机构,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要提升专业服务能力,充分发挥中医药在心理健康服务中的作用,基层要依托社会治理综合服务中心或乡镇(街道)基层治理平台建立心理咨询(辅导)室或社会工作室(站),支持培育专业化、规范化的社会心理健康服务机构,发挥行业组织作用扩大服务覆盖面。文件既参考发达国家心理健康专业人才的以学历教育为主的培养模式,又考虑我国专业人才培养基础薄弱的现状,将人才队伍建设远期目标和近期目标相结合,提出了心理健康服务人才队伍建设的制度性设计。要求教育部门加大应用型心理健康专业人才培养力度,卫生健康部门通过不同层次的人才引进、交流及培训,完善学历教育、继续教育相结合的人才培养制度。

       (二)加强重点人群心理健康服务。普遍开展职业人群心理健康服务。要求各机关、企事业和其他用人单位实施员工心理援助计划,为员工提供健康宣传、心理评估、教育培训、咨询辅导等服务。为处于特定时期、岗位、经历特殊事件的员工,提供心理疏导和援助。加强儿童青少年心理健康教育,要求学前教育机构、特殊教育机构、中小学、高等学校等各级各类学校加强心理健康教育,培养学生积极乐观、健康向上的心理品质。关注老年人、妇女和残疾人心理健康,要求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尤其是老龄办、妇联、残联和基层组织,充分利用各种资源和优势,为老年人、妇女、残疾人等重点人群提供心理辅导、情绪疏解、家庭关系调适等心理健康服务。重视特殊人群心理健康,加强对流浪乞讨人员、服刑人员、刑满释放人员、强制隔离戒毒人员、社区矫正人员、社会吸毒人员、易肇事肇祸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等群体人文关怀和心理疏导,帮助其融入社会,预防和减少极端案(事)件的发生。

       (三)推动心理健康教育和咨询干预服务。针对社会公众开展心理健康促进与教育,通过多种形式和平台,广泛开展心理健康科普宣传,采用群众喜闻乐见的形式将心理健康知识融入群众文化生活。要求专科医院、开设心理门诊的综合性医院及社会心理健康服务机构要规范开展心理咨询与心理治疗服务。重视心理危机干预和心理援助工作,将心理危机干预和心理援助纳入各类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建立省-市-县心理危机干预网络。扩大心理援助热线服务范围和内容,规范咨询服务流程,提供便捷、优质和专业服务。要求各地加强心理健康基础理论研究、应用研究和成果转化,加强心理健康服务政策软科学研究。     

       三、解读机关

       解读机关:浙江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解读人:陈 瑶/刘 凯

       联系方式:0571-87709309/87709071

链接:浙江省卫生健康委等关于加强心理健康服务的指导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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