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002482365/2009-06512 | 主题分类: | 医药卫生管理 | ||
发布机构: | 省卫生厅 | 成文日期: | 2009-11-24 | ||
文 号: | 浙卫发〔2009〕262号 | 文件登记号: | ZJSP23-2009-0013 | ||
有效性: | 有效 |
转发卫生部、公安部《关于在严厉打击非法行医和非法采供血工作中加强衔接配合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卫生局、公安局:
现将卫生部、公安部联合制定的《关于在严厉打击非法行医和非法采供血工作中加强衔接配合的暂行规定》(卫监督发〔2009〕29号,以下简称《暂行规定》)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对《暂行规定》的贯彻落实提出以下实施意见,希各地一并贯彻执行。
一、提高认识,保障群众健康安全
在各级政府的统一领导和相关部门的共同配合下,我省打击非法行医和非法采供血专项整治工作取得了阶段性成效,医疗服务市场秩序日趋规范。但随着大量外来务工人员涌入我省,且医疗保障体系尚不完善,导致非法行医现象在少数地区尤其是农村和城乡接合部依然存在,严重危害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公安机关要进一步统一思想,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充分认识非法行医和非法采供血的社会危害性,继续保持高压态势,针对薄弱环节,进一步加大打击非法行医和非法采供血违法犯罪行为的工作力度,维护良好的医疗服务市场秩序,保护广大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安全。
二、密切配合,建立长效工作机制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公安机关在打击非法行医和非法采供血违法活动中,要牢固树立依法行政的观念,进一步明确职责,落实责任;坚持标本兼治、着力治本的原则,重在建立长效机制。要认真学习领会《暂行规定》的精神,加强协调配合,发挥联动作用,建立打击非法行医和非法采供血违法犯罪行为工作协调小组和联席会议制度。省、市卫生行政部门与公安机关原则上每半年召开一次联席会议,县级卫生行政部门与公安机关原则上每季度召开一次联席会议。如遇重大、紧急情况或需要联合部署重要工作,可临时召开联席会议。联席会议由卫生行政部门召集,会议内容主要是制定工作计划,交流信息,共同研究执法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协调解决疑难问题和开展督查等。
各级公安机关与卫生行政部门建立并加强工作联系机制,并在各级卫生监督机构设立工作联络室。
三、严格执法,明确案件移送条件
卫生行政部门在查处非法行医和非法采供血违法行为的过程中,对涉嫌犯罪并符合下列条件的案件,卫生行政部门应及时移送给公安机关,由公安机关依法查处。
(一)非法行医被卫生行政部门行政处罚两次以后,再次非法行医的;
(二)非法行医被卫生行政部门取缔两次以后,再次非法行医的;
(三)非法接生导致人员伤亡的;
(四)非法行医造成就诊人轻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
(五)非法行医造成甲类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有传播、流行危险的;
(六)非法行医使用假药、劣药或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卫生材料、医疗器械,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
(七)非法行医者行医致人死亡的;
(八)非法组织他人出卖血液的;非法采集、供应血液或者制作、供应血液制品的。
卫生部门要充分利用三级公共卫生网络和卫生监督派出机构的前哨作用,及时发现并查处非法行医和非法采供血违法活动,卫生监督机构要加大日常监督力度,对发现的大案要案,要及时提请公安机关介入。公安机关在日常治安管理中要注意发现和收集涉嫌非法行医和非法采供血违法犯罪活动的相关信息,应及时向卫生部门通报,并积极配合卫生部门依法查处非法行医和非法采供血违法犯罪活动。省卫生厅和公安厅将每年组织对各地的工作开展督查,并将开展打击非法行医和非法采供血重大案件的优秀案件评比。
四、加强宣传,提高群众法制观念
各地要充分发挥电视、广播、报纸、网络等新闻媒体的舆论导向作用,大力宣传、普及卫生法规和医学科普知识;加强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行医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采供血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宣传。结合群众关心、政府关注的重点工作,组织开展“远离无证行医和非法采供血,珍爱生命与健康”等主题宣传活动,提高广大人民群众充分认识无证行医和非法采供血的社会危害性,增强安全就医意识,震慑不法行为,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公安机关要公开投诉举报电话,建立投诉举报受理工作制度,将群众投诉举报作为发现非法行医和非法采供血问题的重要线索,认真做好群众投诉举报的受理、案件查办和督办工作。
附件:浙江省打击非法行医和非法采供血违法犯罪行为工作协调小组名单.docx
浙江省卫生厅
浙江省公安厅
二〇〇九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链接:政策解读
链接:起草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