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解读
索 引 号: 002482365/2009-06516 主题分类: 医药卫生管理
发布机构: 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成文日期: 2009-11-24

转发卫生部、公安部《关于在严厉打击非法行医和非法采供血工作中加强衔接配合的暂行规定》的通知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 2009-11-24 03:49 信息来源: 省卫生厅 浏览次数:

一、制定背景

2004-2007年,卫生部、公安部等有关部门开展了打击非法行医专项行动和非法采供血专项整治。经过3年的专项行动和整治,各地打击非法行医和非法采供血工作取得了阶段性成效,群众举报投诉减少,非法行医和非法采供血违法犯罪行为得到遏制。在各级政府的统一领导和相关部门的共同配合下,我省打击非法行医和非法采供血专项整治工作取得了阶段性成效,医疗服务市场秩序日趋规范,群众举报投诉减少,非法行医和非法采供血违法犯罪行为得到遏制。但随着大量外来务工人员涌入我省,且医疗保障体系尚不完善,导致非法行医现象在少数地区尤其是农村和城乡结合部依然存在,严重危害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为进一步加大打击非法行医和非法采供血违法犯罪行为的工作力度,加强卫生行政机关与公安部门的衔接配合,省卫生厅与省公安厅制定了转发卫生部、公安部《关于在严厉打击非法行医和非法采供血工作中加强衔接配合的暂行规定》的通知,要求我省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公安机关要进一步统一思想,学习科学发展观,充分认识非法行医和非法采供血的社会危害性,加强协调配合,继续保持高压态势,针对薄弱环节,加大执法力度,深入打击非法行医和非法采供血的违法犯罪行为,维护良好的医疗服务市场秩序,保护广大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安全。

二、主要内容

《通知》主要有四个方面的内容:

一是提高认识、保障群众健康安全,要求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公安机关要进一步统一思想,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继续保持高压态势。

二是密切配合,建立长效工作机制,要求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公安机关在打击非法行医和非法采供血违法活动中,要牢固树立依法行政的观念,坚持标本兼治、着力治本的原则,重在建立长效机制。

三是严格执法,明确案件移送条件,卫生行政部门在查处非法行医和非法采供血违法行为的过程中,对涉嫌犯罪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及时移送给公安机关,由公安机关依法查处。

四是加强宣传,提高群众法制观念,要加强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行医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采供血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宣传。

三、实施时间

自文件印发之日起施行

链接:转发卫生部、公安部《关于在严厉打击非法行医和非法采供血工作中加强衔接配合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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