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解读
索 引 号: 002482365/2023-00263 主题分类: 卫生
发布机构: 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成文日期: 2023-07-06

《浙江省全省域开展安宁疗护工作实施方案》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 2023-07-10 17:28 信息来源: 省卫生健康委 浏览次数:

一、制定背景

开展安宁疗护是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国家战略、实现健康老龄化的必然要求。2017年、2019年国家层面先后启动了第一批和第二批全国安宁疗护试点工作(我省温州市、嘉兴市列为第二批试点)。2021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新时代老龄工作的意见》强调要“稳步扩大安宁疗护试点”。2022年,省委省政府印发《关于加强新时代老龄工作打造“浙里康养”金名片的实施意见》,其中提出“全省域开展安宁疗护服务”。2023年,我省卫生健康现代化建设实施意见和公共服务“七优享”老有康养工程将“全省域开展安宁疗护服务、实施安宁疗护病区服务提升行动”列入重点工作。2023年4月,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印发《关于开展第三批安宁疗护试点工作的通知》,确定北京市、浙江省、湖南省为第三批国家安宁疗护试点省(市)。

二、主要内容

《实施方案》包括总体要求、工作目标、主要任务、保障措施。

(一)总体要求。明确以构建“预防、治疗、照护”三位一体的老年健康服务体系为目标,建立以机构为主导、社区和居家为基础、优势互补、衔接紧密的安宁疗护服务体系,改善临终患者生命质量,夯实全生命周期健康服务的最后一环,提高全省老年健康服务整体水平。

(二)工作目标。到2023年底,各设区市至少建有1个市级医院安宁疗护病区,50%的县(市、区)至少建有1个县级医院安宁疗护病区,20%的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提供安宁疗护服务;到2025年,每个县(市、区)至少建有1个县级医院安宁疗护病区,50%以上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提供安宁疗护服务。全省从事安宁疗护的医疗卫生专业人员培训率达到100%,从事安宁疗护的志愿者培训率达到50%以上。

(三)主要任务。

一是健全安宁疗护服务网络,加强安宁疗护病区建设,推广社区居家安宁疗护服务,鼓励多主体提供安宁疗护服务。

二是完善安宁疗护服务模式,明确安宁疗护服务内容,建立安宁疗护转介服务机制,探索建立“居家-社区-门诊-病床”多元一体的安宁疗护服务模式。

三是壮大安宁疗护服务专业队伍,健全安宁疗护人才培养体系,加强安宁疗护教育培训,培育社工和志愿者队伍。

四是提升安宁疗护服务内涵,制定安宁疗护服务规范,加强安宁疗护服务质量管理,应用数字化提升服务。

五是加强安宁疗护宣传推广,开展生命教育,开展典型宣传。

(四)保障措施。主要是强化组织领导、完善配套政策、强化指导评估三个方面。

三、关键词解释

(一)安宁疗护内涵。

安宁疗护是指以疾病终末期患者和家属为中心,由医生、护士、康复师、医务社工、心理咨询师、营养师等多学科团队,为疾病终末期患者提供疼痛及其他症状控制、舒适照护等服务,为患者及家属提供社会支持、心理支持和人文关怀,尽可能满足终末期患者综合、全程、全方位的安宁疗护需求。

(二)安宁疗护提供方式。

1.在二级及以上综合医院、中医(中西结合)医院和康复医院、护理院等专科医院以及参照二级医院标准设置的医疗机构开设安宁疗护病区,为有需要的终末期患者提供住院安宁疗护服务。

2.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未评级的康复医院、护理院等接续性医疗机构设置安宁疗护病房(病床),并通过设立家庭病床、巡诊等多种方式,开展居家安宁疗护服务。

3.医养结合机构建立安宁疗护中心,医疗机构在肿瘤科、疼痛科、老年医学科等相关科室开设安宁缓和医疗门诊,社会力量的兴办各类安宁疗护服务实体,开展安宁疗护服务。

4.推广普及“互联网+医疗”、“互联网+护理”服务,探索开展线上预约、在线复诊、线下居家服务等;依托“健康云”平台,探索建立区域安宁疗护住院床位信息查询与预约机制,促进家庭-社区-医院三方联动,提升安宁疗护服务效率和管理水平,为终末期患者和家属提供便捷高效的服务。

(三)安宁疗护队伍建设。

以继续教育为主,专业培训为辅,岗位培训和普及教育相结合,加强安宁疗护人才教育培训体系建设。发挥浙江省安宁疗护指导中心的资源优势,制定安宁疗护培训系列课程大纲,强化多学科诊疗模式培训。指导各设区市依托医疗机构建立市级安宁疗护指导中心及培训基地,有条件的县(市、区)建立安宁疗护实践基地,分层分类做好安宁疗护从业人员的岗位技能培训。培养一批安宁疗护“生命疗护师”,提高从业人员的职业荣誉感。

(四)安宁疗护服务规范。

通过制定系列安宁疗护工作制度,细化安宁疗护服务标准,明确机构、社区、居家安宁疗护的服务流程、服务内容、服务方式,建立健全机构-社区-居家安宁转介流程及工作规范。

(五)安宁疗护服务质量管理。

通过建立省级安宁疗护质控标准,将医疗机构安宁疗护服务纳入医疗质量监测体系,加强安宁疗护服务质量控制和服务监管。加强安宁疗护服务特殊药品使用管理,建立规范的特殊药品用药、配送、监管流程。

本方案自2023年8月15日起施行。

四、政策解读机关

解读机关:浙江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解读人:吴燕萍

联系方式:0571-87709375

链接:浙江省卫生健康委员会等关于印发浙江省全省域开展安宁疗护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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