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规范性文件
索 引 号: 002482365/2023-00262 主题分类: 卫生
发布机构: 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成文日期: 2023-07-06
文 号: 浙卫发〔2023〕14号 文件登记号: ZJSP67-2023-0003
有效性: 有效

浙江省卫生健康委员会等关于印发浙江省全省域开展安宁疗护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23-07-10 17:25 信息来源: 省卫生健康委 浏览次数:

各市、县(市、区)卫生健康委(局)、民政局、财政局、人力社保局、医保局:

2023年4月,浙江省被列入第三批国家安宁疗护试点省。

现将《浙江省全省域开展安宁疗护工作实施方案》印发你们,望认真抓好贯彻落实,确保高质量完成国家安宁疗护试点省建设任务。

浙江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浙江省民政厅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浙江省医疗保障局

2023年7月6日

(信息公开形式:主动公开)

浙江省全省域开展安宁疗护工作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和省第十五次党代会精神,全面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强新时代老龄工作打造“浙里康养”金名片和推进卫生健康现代化建设的部署要求,加快健全全周期老年健康支撑体系,扎实推进全省域开展安宁疗护,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健康中国和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国家战略,以构建“预防、治疗、照护”三位一体的老年健康服务体系为目标,建立以机构为主导、社区和居家为基础、优势互补、衔接紧密的安宁疗护服务体系,改善临终患者生命质量,夯实全生命周期健康服务的最后一环,提高全省老年健康服务整体水平。

二、工作目标

全省域推进安宁疗护服务,安宁疗护服务机构或病房(病区)数量持续增加,从业人员队伍不断壮大,支持政策不断完善,服务规范和标准体系基本建立,服务内容更加丰富,服务质量明显提升,老年人和疾病终末期患者的安宁疗护服务需求得到基本满足。到2023年底,各设区市至少建有1个市级医院安宁疗护病区,50%的县(市、区)至少建有1个县级医院安宁疗护病区,20%的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提供安宁疗护服务;到2025年,每个县(市、区)至少建有1个县级医院安宁疗护病区,50%以上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提供安宁疗护服务。全省从事安宁疗护的医疗卫生专业人员培训率达到100%,从事安宁疗护的志愿者培训率达到50%以上。

三、主要任务

(一)健全安宁疗护服务网络。

1.加强安宁疗护病区建设。推进落实《浙江省医疗机构安宁疗护病区建设标准(试行)》,发挥标准化安宁疗护病区在学科建设、人才培养、制度规范方面的示范引领作用。引导市、县(市、区)二级及以上综合医院、中医(中西结合)医院和康复医院、护理院等专科医院、以及参照二级医院标准设置的医疗机构开设安宁疗护病区。鼓励有条件的医疗机构开设安宁缓和医疗门诊。

2.推广社区居家安宁疗护服务。明确医疗机构安宁疗护病房(病床)建设要求,鼓励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未评级的康复医院、护理院等接续性医疗机构设置安宁疗护病房(病床),并通过设立家庭病床、巡诊等多种方式,开展居家安宁疗护服务。

3.鼓励多主体提供安宁疗护服务。支持有条件的医疗机构和医养结合机构建立安宁疗护中心。鼓励医疗机构在肿瘤科、疼痛科、老年医学科等相关科室开展安宁疗护服务。支持社会力量多形式、多渠道兴办各类安宁疗护服务实体,扶持一批规模化、连锁化的安宁疗护机构。

(二)完善安宁疗护服务模式。

4.明确安宁疗护服务内容。以疾病终末期患者和家属为中心,建立医生、护士、康复师、医务社工、心理咨询师、营养师等多学科团队协作的服务模式,为疾病终末期患者提供疼痛及其他症状控制、舒适照护等服务,对患者及家属提供社会支持、心理支持和人文关怀,尽可能满足终末期患者综合、全程、全方位的安宁疗护需求。

5.建立安宁疗护转介服务机制。深化城市医联体、县域医共体建设,将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康复护理机构、安宁疗护机构等接续性医疗机构纳入医联体、医共体管理,强化综合性医院对接续性医疗机构的指导与支持作用,建立上下联动、紧密衔接的安宁疗护转介机制。倡导将安宁疗护服务下沉至家庭和社区,探索建立“居家-社区-门诊-病床”多元一体的安宁疗护服务模式。

(三)壮大安宁疗护服务专业队伍。

6.健全安宁疗护人才培养体系。落实《浙江省安宁疗护培训三年行动计划》,建立以继续教育为主,专业培训为辅,岗位培训和普及教育相结合的安宁疗护人才培训体系。强化浙江省安宁疗护指导中心的培训职责,各设区市依托医疗机构建立市级安宁疗护指导中心及培训基地,有条件的县(市、区)建立安宁疗护实践基地,加强人才队伍建设,通过线上线下相结合的培训方式,分层分类做好安宁疗护从业人员的岗位技能培训。

7.加强安宁疗护教育培训。针对不同层级医疗机构和安宁疗护人员需求,制定安宁疗护培训系列课程大纲,加强医学(含中医)、护理、药学(含中药)、心理、营养等安宁疗护相关专业培训,强化多学科诊疗模式培训。将安宁疗护课程纳入各级医学教育管理,正确传播安宁疗护理念和知识。在医学职业技能比武中,适当增加安宁疗护项目内容,不断提升服务水平。

8.培育社工和志愿者队伍。开展对参与安宁疗护服务的社工、志愿者的培训和指导,提高社工、志愿者的专业知识和服务技能。培育安宁疗护志愿者文化,创新志愿者参与机制,为志愿者服务提供社会支持。

(四)提升安宁疗护服务内涵。

9.制定安宁疗护服务规范。研究制定安宁疗护工作制度,细化安宁疗护服务标准,明确机构、社区、居家安宁疗护的服务流程、服务内容、服务方式,建立健全机构-社区-居家安宁转介流程及工作规范。

10.加强安宁疗护服务质量管理。建立省级安宁疗护质控标准,将医疗机构安宁疗护服务纳入医疗质量监测体系,加强安宁疗护服务质量控制和服务监管。加强安宁疗护服务特殊药品使用管理,建立规范的特殊药品用药、配送、监管流程。

11.应用数字化提升服务。推广普及“互联网+医疗”、“互联网+护理”服务,探索开展线上预约、在线复诊、线下居家服务等;依托“健康云”平台,探索建立区域安宁疗护住院床位信息查询与预约机制,促进家庭-社区-医院三方联动,提升安宁疗护服务效率和管理水平,为终末期患者和家属提供便捷高效的服务。

(五)加强安宁疗护宣传推广。

12.开展生命教育。多形式加强对公众的宣传教育,将生命教育纳入中小学校健康教育课程,列入老年大学及社区老年教育课程内容,面向老年人及其照护者开展生命教育进机构、进社区、进家庭活动,推动安宁疗护理念得到社会广泛认可和接受。

13.开展典型宣传。培养一批安宁疗护“生命疗护师”,提高从业人员的职业荣誉感,增强安宁疗护岗位的吸引力。积极宣传在安宁疗护服务工作中涌现的先进典型,大力弘扬中华民族孝亲敬老的传统美德,努力营造全社会关心、支持、参与安宁疗护服务工作的良好氛围。

四、保障措施

(一)强化组织领导。省委省政府将全省域开展安宁疗护服务纳入共同富裕示范区建设“浙里康养”标志性成果和公共服务“七优享”“老有康养”工程的重要任务,省卫生健康委会同省级相关部门制定工作方案,推动落实工作任务。各市、县(市、区)卫生健康委(局)要会同民政、财政、人社、医保等相关部门建立工作协调机制,细化工作措施,加强安宁疗护服务网络建设,强化人员队伍,统筹推进全省域开展安宁疗护服务。

(二)完善配套政策。要加大对开展安宁疗护的政策支持力度,在充分论证、统筹共享、集约高效的基础上,各地可结合当地实际对符合条件的医疗机构安宁疗护病区(房)建设给予适当补助。积极探索医保基金实行按患者导向模型(PDPM)点数法床日付费等多元支付方式。指导各类医疗机构规范安宁疗护非医疗服务项目,确定合理收费标准。鼓励商业保险开办安宁疗护有关新险种。鼓励公立医疗机构建立安宁疗护服务岗位医务人员待遇激励和关心关爱机制,在绩效考核、职称晋升、评先评优等方面予以倾斜。引导社会组织支持安宁疗护服务,多途径推动安宁疗护发展壮大。

(三)强化指导评估。各地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定期指导评估、工作跟踪机制,及时研究解决出现的困难和问题,注重总结经验,推广有效做法。探索委托第三方开展安宁疗护工作评价,通过对家庭、社会及卫生经济等层面进行客观的质量和效果评估,促进安宁疗护政策不断完善,安宁疗护服务体系更加健全。

本方案自2023年8月15日起施行。

链接:政策解读

链接:图解

附件:浙江省卫生健康委等关于印发《浙江省全省域开展安宁疗护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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