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解读
索 引 号: 002482365/2023-00102 主题分类: 卫生
发布机构: 省卫生健康委 成文日期: 2023-03-28

关于《浙江省职业病诊断机构备案管理办法》等五个规范性文件的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 2023-04-26 14:37 信息来源: 省卫生健康委 浏览次数:

一、起草背景

为适应“放管服”改革有关精神,以及2018年的职业健康职能改革需要,《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从方便劳动者开展职业健康监护、职业病诊断与鉴定、提高工作效率、加强质量控制、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等方面考虑进行了多次修订。随后国家卫生健康委也对《职业健康检查管理办法》和《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进一步规范了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断和鉴定的操作流程;明确了职业病诊断办理时限;缩短了职业病鉴定办理时限等内容;以及对两类机构的备案和管理提出了相应的要求。

我省已于2019年制修订了《浙江省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备案管理办法》,另外现行的《浙江省职业病诊断机构和职业病诊断医师资质审定管理办法》《浙江省职业健康检查工作规程》《浙江省职业病诊断工作规程》和《浙江省职业病鉴定工作规程》这4个规范性文件,由于上位法的修改,部分内容已不符合相关规定或者不能满足现有工作需要,因此我委对上述4个文件一并进行了相应的修订。并针对职业病诊断机构和职业病诊断医师,分别制定了《浙江省职业病诊断机构备案管理办法》和《浙江省职业病诊断医师管理办法》,共起草了《浙江省职业病诊断机构备案管理办法》《浙江省职业病诊断医师管理办法》《浙江省职业健康检查工作规程》《浙江省职业病诊断工作规程》《浙江省职业病鉴定工作规程》五个文件。

二、主要内容

(一)《浙江省职业病诊断机构备案管理办法》共十一条四个附件。

(1)正文主要内容。

第一条至第三条,主要明确了办法适用范围以及各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的权责分工。

第四条和五条,主要明确医疗卫生机构开展职业病诊断工作备案应当具备的基本条件。

第六条至第十条,主要明确职业病诊断机构备案、备案变更(包括拟不在从事职业病诊断工作)的程序和具体要求等内容。

第十一条明确了职业病诊断机构日常的质量控制机构。

(2)附件主要内容。

4个附件分别为职业病诊断机构备案表(明确了职业病诊断机构医疗卫生技术人员配置标准、仪器设备基本配置要求)、职业病诊断机构备案回执、职业病诊断机构备案变更表(明确了变更事项的办理要求)和职业病诊断机构备案变更回执。

(二)《浙江省职业病诊断医师管理办法》共十八条,包含二个附件。

(1)正文主要内容。

一是关于总体要求,标明《办法》出台的依据、适用范围和各部门职责。

二是关于培训考核,明确了职业病诊断医师资格考核的四个类别及其需要培训学习的相关内容,并指定省职业病防治培训中心负责组织实施相关培训和考核。考核合格可获得证明文件,作为取得职业病诊断资格证书的条件之一。考虑到职业性噪声聋已成为我省第二大职业病,噪声聋的筛查和诊断已是职业健康检查和职业病诊断机构的重要工作,而噪声聋诊断的培训学习内容与职业中毒类别又存在很大差异,将其归于“职业中毒及其他”类别进行培训,已与实际情况相脱节,因此将“职业中毒及其他”类别分为“职业性化学中毒”和“其他类”两个类别。

三是关于资格认定的内容,主要明确了申请职业病诊断医师资格证书时需具备的条件以及申请、变更流程。申请的职业病诊断医师资格类别与培训考核类别相对应。

四是关于医师的日常管理,明确了职业病诊断医师应在其资格范围内从事职业病诊断、职业健康检查主检工作,以及注销资格的相关情形。《办法》规定了职业病诊断医师应当每四年至少参加一次相关诊断类别的省级以上职业病诊断医师继续教育。

(2)附件主要内容。

附件《浙江省职业病诊断医师资格申请表》《浙江省职业病诊断医师资格变更申请表》为执业医师向资格认定机关申请及办理变更所要提交的表单,同时表单中也包含了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

(三)《浙江省职业健康检查工作规程》共十二条八个附件。

(1)正文主要修订内容。

①总体要求。第一条增加工作规程制定依据:《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和《放射工作人员健康要求及监护规范》(GBZ 98),将《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修改为《职业健康检查管理办法》。

②明确职业健康检查工作流程。第三条增加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开展职业健康检查应当与用人单位签订委托协议书。

③明确质量控制相关内容。第二条增加对体检机构加强质量控制的制度保证;第五条增加体检机构依规开展工作的要求。

④明确规范职业健康检查档案管理。第十一条增加职业健康检查档案保存时间应当自劳动者最后一次职业健康检查结束之日起不少于15年。

(2)附件主要内容。

增加了附件5和附件6,删去原附件7,修订后附件共8个,包括:1.用人单位基本信息表;2.职业健康检查劳动者信息表;3.疑似职业病通知/告知书;4.疑似职业病报告单;5.职业禁忌证通知/告知书;6.复查通知书;7.职业健康检查报告书;8.用人单位签收凭证。

(四)《浙江省职业病诊断工作规程》共二十条十个附件。

(1)正文主要内容。

正文共分包括五个方面的内容:

一是总体要求,明确了《工作规程》制定依据、劳动者的就诊机构及就诊权益。

二是关于接诊要求,明确了诊断机构接诊时的各类情形处理方式,规定了用人单位应当如实提供职业病诊断相关资料,以及当职业病诊断资料存在异议或者无法获得时的各类处理方式。规定了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在接到职业病诊断机构现场调查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完成现场调查。

三是关于诊断方面的要求,明确了职业病诊断流程、诊断时限和诊断证明书送达时限,明确“没有证据否定职业病危害因素与病人临床表现之间的必然联系的,应当诊断为职业病”,取消了“诊断机构应当组织三名以上单数职业病诊断医师进行集体诊断”,规定“诊断机构应当对职业病诊断医师签署的职业病诊断证明书进行审核”。另外,我省职业病诊断机构在实际工作中较少遇到要求进行职业病复查的病例,职业病复查换发职业病诊断证明书对于没有晋期的职业病患者来说意义不大,因此取消了职业病复查换发职业病诊断证明书的要求,以简化诊断机构的工作程序。

四是关于职业病诊断流程结束后的信息报告,明确诊断机构在发现职业病病人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时进行报告的职责,并要求通过职业病监测信息系统进行信息报告。

五是关于资料的存档,明确诊断机构对职业病诊断资料进行归档的要求。

(2)附件主要内容。

附件十个,包括:1.职业病诊断就诊登记表;2.职业病诊断有关事项告知书;3.职业病诊断资料接收单;4.关于请提供职业病诊断有关资料和交纳职业病诊断费的函;5.关于协助开展职业病诊断有关工作的函;6.职业病诊断资料核实通知书;7.职业病诊断资料核实结果记录单;8.职业病诊断过程记录单;9.职业病诊断证明书;10.职业病诊断证明书送达凭证。

(五)《浙江省职业病鉴定工作规程》共十三条,包含附件十八个。

(1)正文主要内容。

一是缩短了职业病鉴定办理时限。第四条对原职业病诊断机构或者组织首次鉴定的办事机构提交有关诊断、鉴定资料的时间调整为十日内;对职业病鉴定办事机构从受理鉴定到组织鉴定、形成鉴定结论,并出具职业病诊断鉴定书的时限调整为四十日内。第九条规定了医学检查或对工作场所的现场调查应当在三十日内完成。

二是调整了职业病鉴定当事双方的权利义务。第六条规定了当事人在职业病鉴定过程中与随机抽取鉴定专家相关的三项权利。第五条在资料核实和鉴定专家抽取环节,对当事双方分别确定了“未在规定时间出席”等情形下的处理原则,突出了当事人的相应义务。

三是修改了作出鉴定结论的程序规定。即第十条规定了“鉴定结论应当经鉴定委员会半数以上成员通过”。

四是对职业病诊断鉴定书的报送环节提出具体要求。第十条增加了鉴定书原件报送同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的要求,第十一条要求将鉴定书有关信息及时通过国家或省级职业病监测信息系统进行报告,第十二条对职业病鉴定结论有变更的情况明确了报送时间的要求。

(2)附件主要内容。

附件1-18分别对应《鉴定规程》的正文内容,统一明确了职业病鉴定办事机构在鉴定关键环节的工作流程,保持连续性,注重可操作性。

三、涉法内容说明

(一)《浙江省职业病诊断机构备案管理办法》主要涉法内容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四十三条 职业病诊断应当由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疗卫生机构承担。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职业病诊断工作的规范管理,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

《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第七条  医疗卫生机构开展职业病诊断工作,应当在开展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向省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备案。

省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完整备案材料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布备案的医疗卫生机构名单、地址、诊断项目(即《职业病分类和目录》中的职业病类别和病种)等相关信息。

(二)《浙江省职业病诊断医师管理办法》主要涉法内容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职业病诊断证明书应当由参与诊断的取得职业病诊断资格的执业医师签署。

《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从事职业病诊断的医师应具备一定的条件,并取得省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颁发的职业病诊断资格证书。

《职业健康检查管理办法》第五条规定,承担职业健康检查的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具备条件之一:至少具有1名取得职业病诊断资格的执业医师。

(三)《浙江省职业健康检查工作规程》主要涉法内容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五条 第三款规定 职业健康检查应当由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疗卫生机构承担。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职业健康检查工作的规范管理,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

《职业健康检查管理办法》第三条 国家卫生健康委负责全国范围内职业健康检查工作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职业健康检查工作的监督管理;结合职业病防治工作实际需要,充分利用现有资源,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加强职业健康检查机构能力建设,并提供必要的保障条件。

(四)《浙江省职业病诊断工作规程》主要涉法内容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四十三条 职业病诊断应当由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疗卫生机构承担。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职业病诊断工作的规范管理,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

《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第三条  国家卫生健康委负责全国范围内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卫生健康主管部门依据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的监督管理工作。

(五)《浙江省职业病鉴定工作规程》主要涉法内容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第四十五条 职业病诊断标准和职业病诊断、鉴定办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职业病伤残等级的鉴定办法由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

《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  职业病鉴定实行两级鉴定制,设区的市级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负责职业病诊断争议的首次鉴定。

当事人对设区的市级职业病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诊断鉴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鉴定组织所在地省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申请再鉴定,省级鉴定为最终鉴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卫办职健函〔2021〕173号)等相关法律法规有关要求。

四、政策解读机关

浙江省卫生健康委

解读人:诸爱囡、叶勤兴

联系方式:0571-87709075

链接:浙江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浙江省职业病诊断机构备案管理办法》等五个文件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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