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解读
索 引 号: 002482365/2023-00433 主题分类: 卫生
发布机构: 省卫生健康委 成文日期: 2023-12-29

关于《浙江省卫生管理研究专业职称评价标准(试行)》的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 2023-12-29 18:54 信息来源: 省卫生健康委 浏览次数:

一、制定背景

为推进卫生健康现代化建设、促进公立医院高质量发展提供重要的人才支撑,根据国家卫生健康委《“十四五”卫生健康人才发展规划》等文件要求,省卫生健康委、省人力社保厅起草了《浙江省卫生管理研究专业职称评价标准(试行)》。

二、制定依据

1.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医疗卫生服务体系规划纲要(2015—2020年)的通知》(国办发〔2015〕14号):加强卫生人才队伍建设,注重医疗、公共卫生、中医药以及卫生管理人才的培养,制订有利于卫生人才培养使用的政策措施。

2.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动公立医院高质量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21〕18号):加强干部人才队伍建设,探索建立以医德、能力、业绩为重点的人才评价体系

3.《卫生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教育部、中央编办关于加强卫生人才队伍建设的意见》(卫人发〔2009〕131号):推进医疗卫生机构管理人员职业化建设,制定不同层次、不同类型医疗卫生机构管理人员的岗位职责规范,探索建立符合科学发展观和卫生行业特点的管理人员考核体系和评价标准。

4.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印发“十四五”卫生健康人才发展规划的通知》(国卫人发〔2022〕27号):探索建立基于德才素质、个人资历、工作实绩等的医疗卫生机构管理岗位职员等级晋升制度,鼓励各地根据需求探索设立卫生管理专业技术职称。

三、主要内容

在充分调研和听取意见建议的基础上,形成了我省卫生管理研究职称的基本内容,主要包括:

(一)评价范围。在我省医疗卫生健康单位中从事卫生管理研究工作的在职在岗专业技术人员,高等医学院校和科研机构等单位可参照执行。

(二)级别和名称。增设卫生管理研究专业,分设初级、中级、副高级、正高级四个层级,名称分别为研究实习员、助理研究员、副研究员、研究员。

(三)评价方式。

1. 卫生管理研究专业初、中级职称评价实行以考代评,全省统一考试,每科考试合格分数线为60分,所有科目考试合格即取得相应专业技术资格。考试通过人员由省人力社保厅颁发合格证书,用人单位结合岗位设置情况自主聘任。

2. 卫生管理研究专业高级职称评审实行评聘结合,医疗卫生单位要在核定的岗位结构比例内开展卫生管理研究职称申报和聘任工作,严格履行个人申报竞聘、单位考核推荐、评审委员会评审、单位聘任等职称评聘程序。

3. 卫生管理研究专业高级职称评价采用高级专业能力考试与省里集中统一评审相结合的方式,考试合格分数线为60分,考试成绩3年有效。考试合格符合申报评审条件的,可申报评审副研究员、研究员,评审通过后由用人单位聘任相应专业技术职务和相应等级岗位。

(四)组织管理。

省卫生健康委、省人力社保厅负责卫生管理研究专业职称的政策制定和监督检查指导工作。省卫生健康委负责卫生管理研究专业考试和高级职称评审工作,负责组建卫生管理研究专业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省人力社保厅负责卫生管理研究专业考试结果公布及合格人员资格证书发放等工作。

四、政策解读机关

浙江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解读人:陆佳裕、黄卫华

联系方式:0571-87709369、87709039

链接:浙江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卫生管理研究专业职称评价标准(试行)的通知

分享到:
关闭 打印

浙江省卫生信息中心版权所有

备案序号:浙ICP备19049905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