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002482365/2023-00432 | 主题分类: | 卫生 | ||
发布机构: | 省卫生健康委 | 成文日期: | 2023-12-29 | ||
文 号: | 浙卫发〔2023〕41号 | 文件登记号: | ZJSP67-2023-0008 | ||
有效性: | 有效 |
浙江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卫生管理研究专业职称评价标准(试行)的通知
各市卫生健康委、人力社保局,省级医疗卫生单位、高等医学院校:
为推进卫生健康现代化建设,促进公立医院高质量发展,进一步健全我省卫生专业技术职称评价体系,结合我省实际,省卫生健康委、省人力社保厅联合制定了《浙江省卫生管理研究专业职称评价标准(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浙江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23年12月29日
(信息公开形式:主动公开)
浙江省卫生管理研究专业职称评价标准(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适应我省卫生健康事业改革发展需求,培养和选拔卫生管理研究专业技术人才,提高卫生健康管理工作水平,根据深化职称制度改革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 本标准适用于我省医疗卫生单位中从事卫生管理研究工作的在职在岗专业技术人员,高等医学院校和科研机构等单位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 卫生管理研究专业职称设置初级、中级、副高级、正高级四个层级,名称分别为:研究实习员(对应专业技术岗位十一级至十三级)、助理研究员(对应专业技术岗位八级至十级)、副研究员(对应专业技术岗位五级至七级)、研究员(对应专业技术岗位二级至四级)。
第四条 卫生管理研究专业主要包括卫生健康政策研究、医院管理政策研究、公共卫生管理政策研究等方向。
第二章 评价方式
第五条 卫生管理研究专业初、中级职称评价实行以考代评,全省统一考试,每科考试合格分数线为60分,所有科目考试合格即取得相应专业技术资格。考试通过人员由省人力社保厅颁发合格证书,用人单位结合岗位设置情况自主聘任。
第六条 卫生管理研究专业高级职称评价采用专业能力考试与评审相结合的方式,考试合格分数线为60分,考试成绩3年有效。考试合格符合申报评审条件的,可申报评审副研究员、研究员,评审通过后由用人单位聘任相应专业技术职务和相应等级岗位。
第七条 卫生管理研究专业高级职称评审实行评聘结合,医疗卫生单位要在核定的岗位结构比例内开展卫生管理研究职称申报和聘任工作,未达到岗位等级正常晋升条件的,必须符合越级竞聘规则和程序。严格履行个人申报竞聘、单位考核推荐、省评审委员会评审、单位聘任等职称评聘程序。
第三章 评价条件
第八条 基本条件
(一)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法规,贯彻落实党和国家卫生健康方针政策;
(二)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敬业精神;
(三)热爱本职工作,认真履行岗位职责;
(四)定期参加卫生管理研究专业学习和干部人才培训;
(五)近三年年度考核合格。聘期要求不足三年的,聘期内年度考核合格。
第九条 研究实习员考试条件
具备第八条所规定的基本条件,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相关专业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从事卫生管理研究专业工作满1年;
(二)相关专业硕士研究生学历或硕士学位。
第十条 助理研究员考试条件
具备第八条所规定的基本条件,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相关专业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聘任研究实习员职务满4年;
(二)相关专业硕士研究生学历或硕士学位,聘任研究实习员职务满2年,或从事卫生管理研究工作满3年;
(三)相关专业博士研究生学历或博士学位。
第十一条 副研究员申报评审条件
(一)申报条件
1. 具备第八条所规定的基本条件,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可申请参加副研究员专业能力考试:
(1)相关专业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学士以上学位,聘任助理研究员职务满5年;
(2)相关专业博士研究生学历或博士学位,聘任助理研究员职务满2年。
2. 专业能力考试合格且成绩在有效期内,可申报评审副研究员。
(二)评审条件
1.专业能力要求
具有较好的卫生管理基础理论和专业技术知识,较强的卫生管理研究能力,较丰富的卫生管理实践经验,并能够开展专业技术人员和研究生的指导带教工作。
2.卫生管理研究领域的工作业绩和成果
受聘助理研究员职务期间,应具备以下代表个人专业技术能力和水平的工作业绩和成果两项:
(1)服务卫生健康发展需求,撰写2份规划方案、咨询报告、评估报告、调研报告、统计分析报告等,被上级主管部门采纳实施,并在一定范围内推广应用。
(2)围绕卫生健康管理政策需要,主持1项县级以上卫生管理研究相关发展规划、制度标准、指南规范、操作规程、调查方案、信息系统等,相应研究成果被政府部门采纳实施。
(3)聚焦卫生管理研究方向,主持1项市(厅)级以上科研项目(含政府委托项目)。
(4)推广应用卫生管理研究成果,公开出版卫生管理研究专业学术专著、译著、专业教材1部(副主编以上)。
(5)开展卫生管理政策研究,以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公开发表卫生管理研究方向SCI、SSCI、中华系列论文1篇;或以第一作者在省级以上期刊公开发表卫生管理研究方向学术论文3篇。
第十二条 研究员申报评审条件
(一)申报条件
1. 具备第八条所规定的基本条件,且获得相关专业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学士以上学位,聘任副研究员职务满5年,可申请参加研究员专业能力考试。
2.专业能力考试合格且成绩在有效期内,可申报评审研究员。
(二)评审条件
1.专业能力要求
熟悉卫生管理方面相关法律法规与政策,具有系统、深厚的卫生管理基础理论和专业技术知识,掌握国内外卫生管理研究的前沿成果和先进技术,能够开展高水平的卫生管理专业研究和教学研究。
2.卫生管理研究领域工作业绩和成果
受聘副研究员职务期间,应具备以下代表个人专业技术能力和水平的工作业绩和成果两项:
(1)围绕卫生健康管理政策需要,主持1项市(厅)级以上卫生管理研究相关发展规划、制度标准、指南规范、操作规程、调查方案、信息系统等,相应研究成果被政府部门采纳实施。
(2)聚焦卫生管理研究方向,主持1项省(部)级以上科研项目(含政府委托项目)。
(3)推广应用卫生管理研究成果,主编1部卫生管理研究专业学术专著、专业教材,并公开出版。
(4)开展卫生健康政策专业研究,以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公开发表卫生管理研究方向SCI、SSCI、中华系列论文2篇。
(5)在卫生管理研究专业领域,担任省级专业委员会副主委或国家级专业委员会委员以上职务;或担任省级以上重点学科、政策研究中心、重点实验室负责人;或受聘卫生管理研究专业相关方向研究生导师。
第十三条 具备规定的专业学历或学位人员,符合以下条件,可以转评或申报卫生管理研究专业职称。
(一)已取得且已聘任其他系列职称的人员,因工作岗位变动,从事卫生管理研究工作1年以上,可转评同级别卫生管理研究专业职称。转评后晋升高一级职称时,转评前后职称任职时间可累计计算。
(二)已取得且已聘任其他系列职称的人员,同时聘任在管理岗位的,实际从事卫生管理研究专业的人员,可按其他系列职称等级,转评同级别卫生管理研究专业职称。转评后晋升高一级职称时,转评前后职称任职时间可累计计算。
(三)在2026年底前,聘用在五级、六级管理岗位的,但未聘任其他系列职称,且实际从事卫生管理研究专业的人员,可申请参加卫生管理研究专业副高级职称考试和评审。
(四)聘用在七级、八级管理岗位,但未聘任其他系列职称,且实际从事卫生管理研究专业的人员,可报名参加卫生管理研究专业中级资格考试。聘用在九级以下管理岗位的人员,可报名参加卫生管理研究专业初级资格考试。
第四章 组织管理
第十四条 省卫生健康委、省人力社保厅负责卫生管理研究专业职称的政策制定和监督检查指导工作。省卫生健康委负责卫生管理研究专业考试和高级职称评审工作,负责组建卫生管理研究专业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省人力社保厅负责卫生管理研究专业考试结果公布及合格人员资格证书发放等工作。卫生管理研究专业考务工作委托浙江省卫生管理研究考评办公室实施。
第十五条 各市和主管部门负责卫生管理研究专业职称申报推荐审核和日常管理工作。用人单位结合岗位设置情况,对初中级资格考试和高级职称评审通过人员给予聘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报名参加卫生管理研究专业初中级资格考试、高级专业能力考试,如出现违纪违规行为,按《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人社部第31号令)处理。
第十七条 申报评聘卫生管理研究专业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取消评审资格,已通过评审的人员,由发证单位收回其证书,并记入职称评审诚信档案库,纳入全国和省信用信息共享平台,记录期为3年:
(一)伪造、变造证件、证明等申报材料的;
(二)有违纪违法行为,仍在处理、处分、处罚阶段和任现职后有严重违纪违法行为,在申报材料中未反映的;
(三)有其他弄虚作假、营私舞弊行为的。
第十八条 有关特定词语或概念的解释
(一)相关专业:指教育部学科专业目录中的医学类、管理学类和哲学类专业。在本标准出台之前,已在卫生管理研究岗位的人员,在2026年底前申请卫生管理研究专业考试或评审,可不受相关专业限制。
(二)本标准中所提及的“以上”“以下”,均包含本级。
(三)本标准中所指的学术水平、工作业绩和成果等,均指专业技术人员受聘现职称以来。
第十九条 本标准自2024年2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