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解读
索 引 号: 002482365/2019-07420 主题分类: 医药卫生管理
发布机构: 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成文日期: 2019-09-23

《浙江省卫生行政处罚办案时间延长办法》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 2019-09-23 15:20 信息来源: 省卫生健康委 浏览次数:

       一、制定文件的背景、目的和依据

       (一)背景

       随着近年来,我省卫生行政执法工作不断加强,行政处罚案件数进一步上升,案件复杂性加大,为进一步提高卫生行政执法水平和效率,规范卫生行政处罚办案时间延长事宜,根据法律法规和相关规范,结合工作实际,对延长行政处罚办案时间等工作制定相关规定。 

       (二)目的

       为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法治政府建设的决策部署,深化行政执法改革,推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进一步规范、保障和监督我省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行使行政处罚职权,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三)依据

       根据《卫生行政处罚程序》(1997年6月19日卫生部令第53号发布,2006年2月13日修订)对于“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前款规定的时间的,应当报请上级卫生行政机关批准”的相关规定,以及《浙江省行政程序办法》(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348号,2017年1月1日施行)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行为的程序的有关规定。

       二、文件的主要内容

       (一)明确我省卫生行政处罚办案时间因特殊原因可申请延长的条件。对于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申请卫生行政处罚办案时间:不可抗力;行政相对人下落不明的;因有关规定不明确,案件结论有待于其他部门做出具体批复的;案件须以另一案件的办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件尚未办结的;需司法机关、政府相关部门参与配合或其他区域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协查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省、市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认为确有必要延长办案时间的其他特殊原因。

       (二)明确不得以下列情形为理由提出延长办案时间的申请。具体办案人员或分管领导外出或者岗位变动的;公务繁忙,同一时段需处理多起案件的;工作懈怠造成延误的;省、市卫生健康行政机关认为延长办案时间理由不成立的其他情形。

       (三)明确我省卫生行政处罚办案时间延长报请程序。申请延长办案时间必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规定期限二十日前向上一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提出,提交申请延长办案时间的请示,以及案件调查进度报告及案情的说明;申请延长办案时间不得超过三个月,原则上只能申请延长办案时间一次,情况特殊确需再次申请延长的,应提交申请行政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的有关意见材料。准予延长办案时间的案件,承办案件的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在办结后的十五日内,将办理结果函告上一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

       (四)明确我省卫生行政处罚办案时间延长审批程序。省、市卫生健康行政机关接到延长办案时间申请后,经审查,符合规定的,应当自收到请示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据本办法和其他相关规定作出准予或者不准予延长的书面决定。

       三、解读机关

       解读机关:浙江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解 读 人:陈垚

       联系方式:0571-87709027

链接:浙江省卫生健康委关于印发《浙江省卫生行政处罚办案时间延长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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