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002482365/2019-08587 | 主题分类: | 医药卫生管理 | ||
发布机构: | 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 成文日期: | 2019-09-09 | ||
文 号: | 浙卫发〔2019〕44号 | 文件登记号: | ZJSP67-2019-0012 | ||
有效性: | 有效 |
浙江省卫生健康委关于印发《浙江省卫生行政处罚办案时间延长办法》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卫生健康委(局):
根据《卫生行政处罚程序》和《浙江省行政程序办法》,结合我省卫生行政执法工作实际,我委制定了《浙江省卫生行政处罚办案时间延长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浙江省卫生健康委
2019年9月9日
(信息公开形式:主动公开)
浙江省卫生行政处罚办案时间延长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卫生行政处罚办案时间延长事宜,提高卫生行政执法效率,根据《卫生行政处罚程序》《浙江省行政程序办法》,结合本省卫生行政执法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全省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实施行政处罚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办案时间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省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实施行政处罚应当自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办案时间的,应当报请上一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批准。
第四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无法做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可以向上一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提出延长办案时间申请。
(一)不可抗力;
(二)行政相对人下落不明的;
(三)因有关规定不明确,案件结论有待于其他部门做出具体批复的;
(四)案件须以另一案件的办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件尚未办结的;
(五)需司法机关、政府相关部门参与配合或其他区域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协查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七)省、市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认为确有必要延长办案时间的其他特殊原因。
第五条 不得以下列情形为理由提出延长办案时间的申请:
(一)具体办案人员或分管领导外出或者岗位变动的;
(二)公务繁忙,同一时段需处理多起案件的;
(三)工作懈怠造成延误的;
(四)省、市卫生健康行政机关认为延长办案时间理由不成立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 申请延长办案时间的,应当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规定期限二十日前向上一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提出,超过规定期限提出申请的,省、市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可不予批准。
第七条 申请延长办案时间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申请延长办案时间的请示,重点说明特殊原因的事实和理由,并附案件调查进度报告及案情的说明;
(二)请示的标题中应当注明案由,使用“××卫生健康委(局)关于申请延长××涉嫌违反××案办案时间的请示”格式。
第八条 申请延长办案时间,应当明确提出申请延长的时间,申请延长的时间不得超过三个月。
第九条 每一案件原则上只能申请延长办案时间一次。情况特殊确需再次申请延长的,除提交第七条规定的材料外,还应提交申请行政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的有关意见材料。但延长办案累计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
第十条 省、市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接到延长办案时间申请后,经审查,符合规定的,应当自收到请示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据本办法和其他相关规定作出准予或者不准予延长的书面决定。
第十一条 经申请准予延长办案时间的案件,承办案件的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在办结后的十五日内,将办理结果函告上一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9年10月16日起施行。
链接:政策解读
链接:起草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