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规范性文件
索 引 号: 002482365/2019-08581 主题分类: 医药卫生管理
发布机构: 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成文日期: 2019-06-11
文 号: 浙卫发〔2019〕34号 文件登记号: ZJSP67-2019-0006
有效性: 有效

浙江省卫生健康委关于强化县域医共体公共卫生工作的指导意见

发布日期: 2019-06-18 10:58 信息来源: 省卫生健康委 浏览次数:

各市、县(市、区)卫生健康委(局),省级医疗卫生单位:

       为贯彻落实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县域医疗卫生服务共同体建设的意见》,增强县域医共体公共卫生服务能力和水平,着力提升群众健康水平和服务满意度,现就强化县域医共体公共卫生工作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明确县域医共体公共卫生工作总体要求和发展目标

       县域医共体公共卫生工作总体要求: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坚持预防为主的工作方针,坚持让群众不得病、少生病的工作目标,积极推动专业公共卫生机构融入医共体建设发展,充分发挥医共体整体效应和资源优势,创新县域公共卫生服务体系,完善医防协同工作机制,推进医共体公共卫生和医疗队伍、资源、服务、信息融合,切实落实疾病三级预防和连续管理,着力提升县域公共卫生服务能力,推动医疗健康服务从以治疗为中心向以健康为中心转变,实现公共卫生服务均等化、普惠化、便捷化,为居民提供全方位、全生命周期的健康服务。

       县域医共体公共卫生工作发展目标:至2019年,县级公共卫生机构融入医共体建设发展的模式基本形成,县域医共体公共卫生培训、指导、考核、管理机制不断完善。至2022年,医共体医防协同工作机制初步建立,以健康为中心的医疗健康服务模式逐渐形成,乡镇(街道)所在地医共体成员单位普遍具备较高水平的基本医疗、公共卫生和健康管理等服务能力,群众健康水平明显提高。

       二、推动专业公共卫生机构主动融入医共体建设发展

       (一)推进区域公共卫生一体化管理。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在当地政府统一领导下,统筹推进县域内公共卫生资源配置、任务管理、考核督导,推动县乡村公共卫生一体化建设,提升公共卫生服务能力,落实公共卫生法定职责,推动建立“共同管理、分级指导、协同服务、责任同担、效益共享”的公共卫生机构融入医共体建设发展模式。

       各医共体作为责任主体单位,在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指导下,统一管理医共体内公共卫生资源,具体承担医共体服务区域内的公共卫生管理与服务职责。

       各专业公共卫生机构要主动融入县域医共体建设,根据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求和公共卫生管理职能,对医共体开展技术指导、业务培训、工作检查等。

       (二)建立“两员一中心一团队”工作机制。各县(市、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建立公共卫生专员、联络员派驻制度。公共卫生专员由各县(市、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从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领导班子成员中遴选产生,每个医共体派驻一名公共卫生专员,列席医共体内党委会和院长办公会,参与医共体内公共卫生重大决策,对公共卫生类事宜决策具有建议、督查权。公共卫生联络员由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选派具有公共卫生专业背景的业务骨干担任,每个医共体成员单位派驻一名,负责医共体成员单位公共卫生服务的技术指导、业务培训、工作检查等工作。视工作需要,其他专业公共卫生机构也可选派联络员,合力开展医共体内相关公共卫生工作。

       各医共体牵头医院内设医共体公共卫生管理中心,负责医共体内公共卫生相关机构建设、公共卫生事务管理及指导等,落实医共体内公共卫生任务。

       以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妇幼保健机构、卫生监督机构等公共卫生机构为主体,组建医共体公共卫生指导服务团队,由公共卫生专员担任团队长,以“团组驻点”“团组蹲点”等方式融入医共体,协同强化公共卫生体系建设、能力提升、风险管理、监测评价、绩效考核、落实措施和保障服务等工作。

       三、推进医防协同一体化服务模式

       (一)推进公共卫生和临床医疗队伍融合。各地应加强医共体内公共卫生医师队伍建设,建立医共体公共卫生医师分类管理制度,以岗定职,鼓励公共卫生医师参与到签约服务中,成为家庭医生签约服务团队的一员,在服务中强化健康管理。

       各地要加强医共体公共卫生专员、联络员队伍公共卫生全科培训,进一步提升管理、服务和指导能力。探索建立公共卫生医师规范化培训制度,逐步推进规范化培训制度与公共卫生医师晋升晋级、岗位聘用等制度相衔接,推动公共卫生医师由单纯的公共卫生服务提供者转变提升为辖区居民的健康管理者。

       各地要引导医共体内医务人员树立“医防融合”理念,加强公共卫生知识培训考核,自觉参与公共卫生工作,把预防为主落实到医疗服务之中。充分发挥医共体牵头医院临床专科规范诊疗、疾病诊断等技术优势,为区域内公共卫生服务提供技术支撑。

       (二)推进公共卫生和临床医疗资源配置和使用融合。鼓励各地依托现有专科和全科资源,建立县域传染病、重点慢性病、精神卫生、职业病及地方病等专病医防中心,协调、指导县域专病医防融合工作;无专科医院的,由县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根据需求情况确定建设单位,推进县域专病医防中心建设。专病医防网络及服务覆盖县域,落实分级诊疗、双向转诊和传染病隔离治疗等制度,形成专科与全科一体的专病医防服务模式。

       各医共体统筹医共体内公共卫生和医疗资源,加大资源配置服务前端、服务基层的力度,推进区域慢性病防治、医养结合、免疫规划管理和预防接种服务、筛查与体检平台、健康教育等公共卫生与医疗资源一体化管理,统筹推进基础建设,提升基层服务能力,增强县域服务实力。

       各地要扎实开展重点人群预防保健免费项目,鼓励开展重点疾病筛查,探索建立重点慢性病健康素养提升积分制度,提高群众医疗服务的依从性,引导公众自觉关注、维护自身健康的行为,促进重点疾病预防控制,降低重点人群的发病率及重症率,切实体现医保支付方式改革在保障居民健康中的导向作用。

       (三)推进公共卫生和基本临床医疗服务融合。以建立全过程、全周期的健康服务为着力点,在医共体内形成疾病预防控制、老年与妇幼保健、健康教育与促进等公共卫生服务网络,建立预防、医疗、慢病管理、康复为一体的服务链。

       以县域范围内常见病、多发病和重大疾病防治为重点,紧扣“三级预防”,寓公共卫生服务于医疗服务之中,打破公共卫生和医疗服务分割、脱节的局面,综合提升县域医疗卫生综合服务能力。逐步推进基本公共卫生与基本医疗服务实行整体打包服务,整合服务项目与流程,建立医防融合服务新机制。把健康促进和健康保护措施作为临床医疗服务重要环节,推行医疗处方和健康处方“双处方”制度。

       医共体牵头医院应统筹安排,面向基层、面向人群开展服务。医共体牵头医院心脑血管病、糖尿病、精神卫生和肿瘤防治等专科医师到医共体成员单位日常排班开展医疗服务,成为家庭医生签约服务团队的一员,发挥专科引领服务的作用,做实、做优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和家庭医生签约服务。

       (四)推进公共卫生和临床医疗信息融合。各地要将传染病、慢性病、职业病、食源性疾病、学生常见病、老年与妇幼保健、免疫规划、精神卫生等公共卫生信息系统全面融入县域健康信息平台和居民电子健康档案建设,实现系统互联互通、数据同步共享、业务协同联动,促进临床诊疗和公共卫生数据的平台整合利用,在服务中获取数据信息,提高工作效率和工作质量。

       各地应积极推动健康大数据在公共卫生管理中的挖掘利用,完善医防协同信息化工作机制,探索部分疾病早期预警与干预,支撑医疗服务能力和水平再提升。

       各地要创新“互联网+”健康服务,开展慢性病管理、母子健康、疫苗管理、预防接种和家庭医生签约等在线服务管理,提供健康咨询、健康教育、健康管理和服务提醒等。

       四、强化医共体公共卫生评价考核

       (一)建立责权利共担的医共体公共卫生工作绩效监测评价体系。各地要建立实施医共体公共卫生任务书制度,实行公共卫生清单式管理与服务。要以让群众不得病、少生病为目标,将当地居民健康水平、重大疾病筛查结果、重点慢性病规范管理率和控制率、重大疾病发病率、辖区人均医疗费用支出等作为核心指标,依托信息化技术和健康大数据,探索建立医共体公共卫生工作绩效监测和综合评价指标体系。专业公共卫生机构应定期对各医共体公共卫生任务落实情况进行监测评价,列出问题清单,提出整改建议。

       (二)强化医共体内公共卫生工作责任落实。医共体内公共卫生工作实行党政领导责任制,牵头医院主要负责人是医共体内公共卫生工作第一责任人,班子其他成员对分管(含协管、联系)范围内的公共卫生工作负责,医共体成员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公共卫生工作负责。医共体牵头单位应将公共卫生工作作为重要内容纳入医共体内部绩效评价考核体系,定期对医共体各成员单位公共卫生任务书完成情况进行督导考核,列出问题清单、责任清单和整改清单,及时管控化解公共卫生风险。各医共体牵头医院应严格落实公共卫生财政资金管理、使用和分配等工作,定期向公共卫生专员通报公共卫生财政资金使用情况,听取公共卫生专项资金安排建议,接受公共卫生专员监督。

       (三)强化公共卫生评价考核结果利用。各地要加强对医共体公共卫生工作绩效的动态监测和评价考核,考核结果纳入医共体建设工作考核、医院等级评审和书记院长目标责任制考核等重要内容,与医共体经费核算、评先评优等挂钩。医共体内部公共卫生评价考核结果与医务人员岗位聘用、职称评聘、薪酬待遇、评先评优等挂钩。各地应加强宣传引导和典型引路,总结推广各地好的经验做法,及时解决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确保各项公共卫生服务落到实处,不断增强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和安全感。

       本指导意见自2019年7月15日起实施。

浙江省卫生健康委

2019年6月11日

(信息公开形式:主动公开)

链接:政策解读

链接:起草说明

分享到:
关闭 打印

浙江省卫生信息中心版权所有

备案序号:浙ICP备19049905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