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002482365/2018-07988 | 主题分类: | 医药卫生管理 | ||
发布机构: | 省卫生计生委员会 | 成文日期: | 2018-05-23 | ||
文 号: | 浙卫发〔2018〕27号 | 文件登记号: | ZJSP58-2018-0005 | ||
有效性: | 有效 |
浙江省卫生计生委关于优化从事病媒生物预防控制服务的单位备案及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卫生计生委(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我省“放管服”“最多跑一次”改革,根据《浙江省爱国卫生促进条例》,结合我省实际,现就优化我省从事病媒生物预防控制服务的单位备案及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工作通知如下 :
一、明确备案性质和范围
我省对从事病媒生物预防控制服务的单位备案实行属地管理,即本省范围内注册的,向注册所在地的市、县(市、区)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备案;省外注册的,在本省首次承接业务前,向业务所在地的市、县(市、区)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备案。
二、优化备案程序
从事病媒生物预防控制服务的单位从业人员培训合格证明,不再作为从事病媒生物预防控制服务的单位申请办理备案条件。
从事病媒生物预防控制服务的单位备案采取网上备案和网上信息公示的形式。对按规定需要开展病媒生物预防控制服务的机构,通过浙江政务服务网进行备案,具体备案程序见《浙江省病媒生物预防控制服务单位备案程序》(附件)。各市、县(市、区)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严格按照该程序要求组织开展备案,指定专人做好相应备案信息的维护。
三、强化从事病媒生物预防控制服务的单位主体责任
从事病媒生物预防控制服务的单位是病媒生物预防控制规范服务的第一责任人,要切实落实主体责任,按照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要求,建立从业人员培训制度,组织从业人员学习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相关法律知识和标准操作规程,并进行考核。对考核不合格的,不得安排上岗。不具备从业人员培训条件的从事病媒生物预防控制服务的单位,可委托行业协会、高校等相关培训机构开展或组织从业人员参加国家有害生物防制员水平评价。省爱卫办不再统一组织全省病媒生物预防控制从业人员岗位培训和培训合格证明颁发工作,已取得培训合格证明的人员,在其有效期内可继续使用。委托从事病媒生物预防控制服务的单位开展服务的,应当对从事病媒生物预防控制服务的单位从业人员培训情况或职业技能进行约定。
四、加强从事病媒生物预防控制服务的单位事中事后监管
各地可采取日常督查、随机抽查等相结合的方式,加强从事病媒生物预防控制服务的单位事中事后监管。对违法违规的从事病媒生物预防控制服务的单位,依法予以行政处罚。及时公布经营异常、违法单位名单,畅通投诉举报途径,形成政府监管、企业自律、社会监督新格局。
五、本通知自2018年7月9日起施行。原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病媒生物预防控制服务单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浙卫发〔2011〕146号)同时废止。
浙江省卫生计生委
2018年5月23日
(信息公开形式: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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