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002482365/2018-07224 | 主题分类: | 医药卫生管理 | ||
发布机构: | 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 成文日期: | 2018-06-18 |
《浙江省卫生计生委关于优化病媒生物预防控制服务单位备案及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政策解读
为深入贯彻落实我省“放管服”、“最多跑一次”改革,推进简政放权,规范流程,切实减轻企业和个人负担,结合我省实际,于2018年 月 日出台了《浙江省卫生计生委关于优化病媒生物预防控制服务单位备案及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现对《通知》内容解读如下:
一、制定背景
2017年,国务院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相继发文要求做好“放管服”改革、“最多跑一次”改革等涉及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同时对不符合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要求的地主性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开展清理。
原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病媒生物预防控制服务单位管理办法(试行)》(浙卫发〔2011〕146号),于2011年6月24日发布执行到现在,已历时8年。之后国家、省政府陆续出台改革措施,推进简政放权,大力减轻企业发展负担。由于浙卫发〔2011〕146号文件中涉及的备案、培训与现有改革要求不相适应。为贯彻落实我省“放管服”、“最多跑一次” 改革要求,减少行政干预,充分放权给市场,有必要对原有规范性文件进行修订,调整优化病媒生物预防控制服务单位备案流程,精简备案程序、减少备案环节、缩短备案时限,实现企业主“零跑路”,并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所以有必要制定《关于优化病媒生物预防控制服务单位备案及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予以贯彻实施。
二、主要内容
(一)依据职责法定原则,进一步明确病媒生物预防控制服务单位备案性质和范围。我省对病媒生物预防控制服务单位备案实行属地管理。
(二)贯彻简政放权精神,切实简化备案资料要求。全面简化病媒生物预防控制服务单位备案资料要求,从业人员培训合格证明,不再作为病媒生物预防控制服务单位申请办理备案条件。实施表格式备案,切实减轻企业负担。
(三)依托信息化技术,全面优化备案程序。采取网上备案,对按规定需要开展病媒生物预防控制服务的机构,通过浙江政务服务网进行备案,进一步惠企便民。
(四)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强化主体责任。病媒生物预防控制服务单位落实主体责任,建立从业人员培训制度,组织从业人员学习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相关法律知识和标准操作规程,并进行考核。不具备从业人员培训条件的病媒生物预防控制服务单位,可委托行业协会、高校等相关培训机构开展或组织从业人员参加国家有害生物防制员水平评价。同时,推行日常督查、随机抽查等相结合的监管模式,加强病媒生物预防控制服务事中监管。建立经营异常、违法单位名录,畅通投诉举报途径,形成政府监管、企业自律、社会监督新格局。
三、其他
《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正式施行。原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病媒生物预防控制服务单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浙卫发〔2011〕146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