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002482365/2017-07995 | 主题分类: | 医药卫生管理 | ||
发布机构: | 省卫生计生委员会 | 成文日期: | 2017-05-19 | ||
文 号: | 浙卫发〔2017〕37号 | 文件登记号: | ZJSP58-2017-0005 | ||
有效性: | 有效 |
浙江省卫生计生委关于做好人体器官移植医师培训基地认定和人体器官移植医师培训与资格认定有关工作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卫生计生委(局),省级医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人体器官移植条例》、原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对人体器官移植技术临床应用规划及拟批准开展人体器官移植医疗机构和医师开展审定工作的通知》(卫办医发〔2007〕38号)、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4〕27号)、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印发人体器官移植医师培训与认定管理办法等有关文件的通知》(国卫医发〔2016〕49号)等有关规定,为做好我省人体器官移植医师培训基地认定和人体器官移植医师培训与认定的承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人体器官移植医师培训基地认定
各移植医院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对照《人体器官移植医师培训基地基本要求(试行)》开展自评,符合条件并确有需求的,在2017年7月31日前向我委提出申请同时提交《浙江省人体器官移植医师培训基地申请表》(附件1)和培训基地基本情况书面报告。
我委将依据各移植医院申报情况,对照《人体器官移植医师培训与认定管理办法(试行)》和《人体器官移植医师培训基地基本要求(试行)》,组织专家对申报培训基地的医院进行审核评估,审核通过的,报国家卫生计生委备案,并向社会公示无异议后,相关移植医院方可开展人体器官移植医师培训工作。
二、人体器官移植医师培训
(一)培训基地应当建立严格的培训管理制度,健全组织管理机制,确定专人负责培训工作,依据《人体器官移植医师培训基地基本要求(试行)》完善临床和辅助科室设置,配备相应场地、设配和设施,做好招生与培训档案管理,切实履行好对培训学员的教学和管理职责。
(二)培训基地要按照国家卫生计生委发布的培训大纲和教材,制定好培训方案和计划,原则上每年组织一次招生工作。培训基地应当于培训工作开始前2个月,向行业内公布培训计划、培训名额、报名方式等信息。在招生时要严格按照《人体器官移植医师培训与认定管理办法(试行)》有关要求审核参培医师资质,根据基地培训计划,按照公平公开、择优录取、双向选择的原则,招收相应数量的培训医师,不得擅自扩大培训导师数量和招生范围。培训基地应当于每年招收工作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我委报送拟接受的参培医师名单。
(三)培训基地要严格按照培训方案和计划,对参培医师进行理论培训和实践技能培训。参培医师要按照培训大纲和教材要求,完成《人体器官移植医师培训与认定管理办法(试行)》规定的学习任务,培训周期为1年,在规定时间内未按要求完成培训的,培训时间可顺延,但总培训时间不得超过2年。参培医师在完成培训后,由培训基地按照《人体器官移植医师培训与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相关要求,组织开展过程考核和结业考核,并向我委报送参培医师考核情况。
三、人体器官移植医师认定
(一)认定条件
人体器官移植医师执业资格分为肝脏移植医师、肾脏移植医师、心脏移植医师、肺脏移植医师、小肠移植医师、胰腺移植医师执业资格,具体认定要求如下:
1.新申请认定人体器官移植医师执业资格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持有《医师执业证书》,执业类别为临床,执业范围为外科或儿科(小儿外科方向),执业地点为三级医院;
(2)近3年未发生二级以上负完全责任或主要责任的医疗事故,无违反医疗卫生相关法律、法规、规章、伦理原则和人体器官移植技术管理规范的行为;
(3)取得主治医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有5年以上人体器官移植临床工作经验或8年以上相关外科或小儿外科临床工作经验;
(4)经培训基地培训并考核合格。
2.在2016年9月25日前已从事人体器官移植的医师,申请执业资格认定,需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执业地点为具有相应人体器官移植诊疗科目的医院,具有副主任医师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2)近8年连续从事人体器官移植相关专业临床工作;
(3)近5年累计以手术医师实施移植手术达到规定数量且移植器官生存率符合国家有关技术管理规范。其中:
申请肝脏移植医师执业资格认定的,近5年累计以手术医师实施肝脏移植手术应当不少于30例;
申请肾脏移植医师执业资格认定的,近5年累计以手术医师实施肾脏移植手术应当不少于50例;
申请心脏、肺脏移植医师执业资格认定的,近5年累计以手术医师实施心脏、肺脏移植手术应当各不少于5例;
申请小肠、胰腺移植医师执业资格认定的,近5年累计以手术医师实施小肠、胰腺移植手术应当各不少于2例。
(二)认定材料
1.新申请认定人员提交的材料
(1)《浙江省人体器官移植医师执业资格认定申请表(新)》一式两份(见附件2);
(2)申请人《医师资格证书》复印件1份(原件单位验印);
(3)申请人《医师执业证书》原件;
(4)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原件单位验印);
(5)申请人《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证》复印件1份(原件单位验印);
(6)所在医疗机构出具的申请人近3年未发生二级以上负完全责任或主要责任的医疗事故,无违反医疗卫生相关法律、法规、规章、伦理原则和人体器官移植技术管理规范的行为证明;
(7)所在医疗机构出具的申请人有5年以上人体器官移植临床工作经验或8年以上相关外科或小儿外科临床工作经验证明;
(8)人体器官移植医师培训基地考核合格证明1份。
2.在2016年9月25日前已从事人体器官移植医师,申请执业资格认定材料:
(1)《浙江省人体器官移植医师执业资格认定申请表》一式两份(见附件3);
(2)申请人《医师资格证书》复印件1份(原件单位验印);
(3)申请人《医师执业证书》原件;
(4)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原件单位验印);
(5)申请人《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证》复印件1份(原件单位验印);
(6)所在医疗机构出具的申请人有近8年连续从事人体器官移植相关专业临床工作证明;
(7)所在医疗机构出具的申请人申请之日未在暂停医师执业活动行政处罚期内的证明。
(三)认定程序
1.申请人向浙江省卫生计生委行政审批受理中心(杭州市河坊街60号)递交申报材料,医疗机构可以为本机构聘用的医师集体申请办理。
2.浙江省卫生计生委行政审批受理中心自受理之日起,在20个工作日内对资料进行审核后作出是否认定的决定,不能做出决定的,经省卫生计生委行政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对符合条件的,予以认定并在申请人《医师执业证书》中注明(“备注页”注明以下信息:“XXXX年X月X日,经浙江省卫生计生委审核,符合肝脏(肾脏、心脏、肺脏、小肠、胰腺)移植医师执业资格”并加盖公章),对不予认定决定的,书面说明理由,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诉讼的权力。
3.在2016年9月25日前已从事人体器官移植的医师,请在2017年7月31日前提交相关材料办理资格认定。
四、工作要求
(一)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加强对辖区内各级各类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定期开展督导检查,坚决查处违反《人体器官移植条例》和《人体器官移植技术临床应用管理暂行规定》等规定非法开展人体器官移植的行为。
(二)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人体器官移植条例》、《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印发人体器官移植医师培训与认定管理办法等有关文件的通知》等要求,依法执业、规范行为,保证人体器官移植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加强相关法律法规及技术管理规范的学习,及时组织符合条件的医师参加人体器官移植医师培训和认定,确保人员依法执业。
(三)本通知自2017年6月19日起实施。
浙江省卫生计生委
2017年5月19日
(此件公开发布)
链接:政策解读
链接:起草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