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002482365/2017-08012 | 主题分类: | 医药卫生管理 | ||
发布机构: | 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 成文日期: | 2017-07-28 |
《浙江省卫生计生委关于做好人体器官移植医师培训基地认定和人体器官移植医师培训与资格认定有关工作的通知》政策解读
一、制定文件的背景、目的和依据
(一)背景
根据国务院行政审批改革有关工作要求,人体器官移植医师执业资格认定行政审批事项下放至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为做好审批下放后的有关工作,加强人体器官移植医师管理,并依法依规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二)目的
为加强人体器官移植医师队伍建设,规范人体器官移植医师培训和管理工作,持续改进和提高人体器官移植技术水平和医疗质量,保障医疗安全,我省对人体器官移植医师培训基地认定和人体器官移植医师培训与认定提出有关要求。
(三)依据
2016年9月25日,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印发人体器官移植医师培训与认定管理办法等有关文件的通知。
二、文件的主要内容
(一)人体器官移植医师培训基地认定流程:各移植医院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对照《人体器官移植医师培训基地基本要求(试行)》开展自评,符合条件并确有需求的,在2017年7月31日前向我委提出申请同时提交《浙江省人体器官移植医师培训基地申请表》(附件1)和培训基地基本情况书面报告。我委将依据各移植医院申报情况,对照《人体器官移植医师培训与认定管理办法(试行)》和《人体器官移植医师培训基地基本要求(试行)》,组织专家对申报培训基地的医院进行审核评估,审核通过的,报国家卫生计生委备案,并向社会公示无异议后,相关移植医院方可开展人体器官移植医师培训工作。
(二)培训基地应当建立严格的培训管理制度,健全组织管理机制,确定专人负责培训工作,按照国家卫生计生委发布的培训大纲和教材,制定好培训方案和计划,原则上每年组织一次招生工作,对参培医师进行理论培训和实践技能培训。
(三)人体器官移植医师执业资格分为肝脏移植医师、肾脏移植医师、心脏移植医师、肺脏移植医师、小肠移植医师、胰腺移植医师执业资格,具体认定要求。
(四)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加强对辖区内各级各类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定期开展督导检查,坚决查处违反《人体器官移植条例》和《人体器官移植技术临床应用管理暂行规定》等规定非法开展人体器官移植的行为。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人体器官移植条例》、《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印发人体器官移植医师培训与认定管理办法等有关文件的通知》等要求,依法执业、规范行为,保证人体器官移植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
三、解读机关
解读机关:浙江省卫生健康委
解 读 人:周桦
联系方式:0571-8770908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