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规范性文件
索 引 号: 002482365/2017-07991 主题分类: 医疗保健
发布机构: 省卫生计生委员会 成文日期: 2017-02-17
文 号: 浙卫发〔2017〕8号 文件登记号: ZJSP58-2017-0002
有效性: 有效

省卫生计生委 省财政厅 省人力社保厅 省妇联关于印发浙江省城乡妇女免费“两癌”检查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7-04-05 11:49 信息来源: 省卫生计生委 浏览次数:

各市、县(市、区)卫生计生委(局)、财政局、人力社保局、妇联:

      为贯彻全省卫生与健康大会精神,落实《健康浙江2030行动纲要》和《浙江省妇女发展规划(2016-2020年)》要求,结合本省实际,决定开展城乡妇女免费“两癌”检查项目,进一步提高妇女健康水平和健康意识。现将《浙江省城乡妇女免费“两癌”检查项目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省卫生计生委    省财政厅    省人力社保厅

省妇女联合会

2017年2月17日

(此件公开发布)

浙江省城乡妇女免费“两癌”检查项目实施方案

      为强化城乡妇女宫颈癌和乳腺癌(以下简称“两癌”)防治意识,提高“两癌”早诊早治率,降低“两癌”死亡率,全面打造健康浙江,决定开展城乡妇女免费“两癌”检查项目,并制定以下实施方案。

      一、项目目标

      (一)总目标

      到2020年,建立政府主导、部门协同、全社会参与的妇女“两癌”防治模式和协作机制,健全“两癌”防治工作体系和防控网络,显著增强全社会妇女“两癌”预防意识与能力,实现《中国妇女发展纲要(2011-2020年)》和《浙江省妇女发展规划(2016-2020年)》的目标,“两癌”发生率在全国处于较低水平。

      (二)具体目标

      从2017年起,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35-64周岁(含)本省户籍妇女可以享受五年一次的免费“两癌”检查(以下简称适龄妇女免费“两癌”检查),有条件的地区可以扩大检查人群。以县(市、区)为单位,到2020年,妇女常见妇科病、乳腺疾病和“两癌”防治知识知晓率达80%以上;建立健全“两癌”检查服务网络,承担“两癌”检查的人员培训覆盖率达100%;探索适合基层的妇女“两癌”检查服务模式,建立“两癌”防治体系长效机制。

      二、检查内容

      检查项目包括:妇科、乳腺疾病常规检查,阴道分泌物检查,宫颈癌和乳腺癌检查。    

      (一)宫颈癌检查内容

      1.妇科检查:包括盆腔检查及阴道分泌物湿片显微镜检查/革兰染色检查。

      2.HPV检测(高危型HPV检测或 HPV 高危分型检测): 包括取材、保存、实验室检测及报告。HPV试剂所采用的技术平台及其产品至少要包含世界卫生组织明确确认的13种以上的高危型型别,包括:HPV16、18、31、33、35、39、45、51、52、56、58、59、68 等型别,确保检测质量。

      3.TCT检查(宫颈液基细胞学检查):对HPV检测结果阳性或 HPV 高危分型检测结果为非HPV16/18阳性应当进行TCT检查。包括取材、制片、染色以及采用TBS分类的描述性报告对宫颈细胞进行评价。

      4.阴道镜检查:对高危型HPV阳性合并宫颈细胞学检查结果异常(ASCUS及以上)、HPV高危分型检测16/18型阳性或肉眼检查异常者进行阴道镜检查。

      5.组织病理检查:对阴道镜检查结果异常/可疑者进行组织病理学检查。

      (二)乳腺癌检查内容

      1.乳腺体检和彩超检查:对接受检查的所有妇女进行规范的乳腺体检,包括视诊和触诊。乳腺彩超检查结果采用乳腺影像分级评估报告系统(以下简称BI-RADS分级评估报告系统)。

      2.乳腺X线检查:对乳腺彩超检查BI-RADS分级0级以及3级者,应进行乳腺X线检查,检查结果包括BI-RADS分级评估报告系统。对乳腺X线检查为0级和3级者,应由副高以上乳腺专科医生综合评估决定随访或其他进一步检查。

      对乳腺彩超检查和/或X线检查BI-RADS分级为4级和5 级者,应自行接受组织病理学检查,检查费用自理。

      三、机构和人员

      (一)检查机构

      检查机构分为初筛机构和进一步接诊机构。检查机构实行技术准入。符合技术准入标准的医疗机构(含民营医疗机构)提出申请,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审核确定后,报省、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备案,并向社会动态公布。

      1.初筛机构:负责开展辖区“两癌”检查项目宣传工作,开设“两癌”检查日常门诊,按照工作规范优化检查流程,方便群众检查。与进一步接诊机构建立联系制度,对检出的可疑或阳性病例做好召回、转诊和随访工作,定期开展质量控制。加强信息管理,确定专人负责“两癌”检查信息收集和审核,按月汇总并反馈当地县级妇幼保健机构。各县(市、区)确定至少2家医疗机构为常态化初筛机构。

      2.进一步接诊机构:负责对检出的可疑病例作进一步明确诊断,使可疑或阳性病例能够得到准确诊断和及时治疗。与初筛机构密切联系,将可疑和阳性病例的进一步诊断结果及时反馈初筛机构。各县(市、区)确定至少1家医疗机构为进一步接诊机构。

      (二)管理机构

      各级妇幼保健机构为辖区“两癌”检查项目管理机构。省妇女保健院负责对全省“两癌”检查项目的业务指导、人员培训、督导检查、质量控制和数据分析。市级妇幼保健机构负责辖区内“两癌”检查项目的业务指导、督导检查、质量控制和数据分析。县级妇幼保健机构负责制定“两癌”检查工作计划,提供健康教育和“两癌”检查技术服务,指导加强辖区内异常病例的追踪随访工作。

      (三)培训机构

      省卫生计生委成立“两癌”检查省级培训指导中心。省级培训指导中心负责确定检查机构的技术标准,制定“两癌”检查规范和技术流程,组织师资对市、县级技术人员进行系统培训和考核。省妇女宫颈癌检查培训指导中心设在省妇女保健院,省妇女乳腺癌检查培训指导中心设在浙江大学医学院附属第二医院。

      省妇女宫颈癌检查培训指导中心负责开展宫颈癌相关专业知识(流行病学、临床检查方法和规范、宫颈癌前病变与宫颈癌规范诊治和相关报告信息填写等)、HPV检测、TCT检查(制片及染片方法和要点、TBS分类报告方法)、阴道镜检查(操作方法、注意事项、诊断标准及相关报告、信息登记表册填写要求)等培训。

      省妇女乳腺癌检查培训指导中心负责开展乳腺癌相关专业知识(流行病学、临床检查方法、组织病理学检查方法和标准以及相关治疗知识等)、乳腺彩色超声和乳腺 X线检查(操作方法、注意事项、BI-RADS 分级评估报告系统和信息填写、质量控制等)培训。

      (四)人员培训

      检查人员实行培训上岗。从事“两癌”检查的医务人员必须具有良好的医德医风,具备执业(助理)医师资格并经省级培训指导中心系统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

      四、经费管理

      (一)经费安排

      1.“两癌”检查费用。各市、县(市、区)财政承担本实施方案规定的当地户籍适龄妇女免费“两癌”检查费用。“两癌”检查费用包含按物价收费标准结算的检查项目费用、按省级集中招标采购价结算的HPV检测和TCT检查试剂费用以及检查机构质控等费用(具体项目费用标准另行下发)。省财政安排专项补助资金,采取“当年预拨、次年结算”的办法,对各市、县(市、区)按两类六档转移支付系数给予补助,最高补助标准为“两癌”检查费用的80%。

      2.“两癌”检查工作经费。省财政负责省级“两癌”检查培训指导中心承担的年度计划内培训的培训经费和中心运行经费。各市、县(市、区)财政负责当地“两癌”检查人员培训和必要的工作经费。

      (二)经费拨付

      检查机构定期将本机构开展适龄妇女免费“两癌”检查的有关资料(户籍证明、收费凭证、“两癌”检查统计表等)报当地卫生计生、财政部门审核,经批准后,由财政部门将专项资金拨付至医疗机构。各地要规范本县(市、区)项目经费管理要求和流程,加强项目经费使用监管。

      五、工作要求

      (一)强化组织领导

      开展适龄妇女“两癌”检查是建设健康浙江、保障妇女权益的具体举措,是落实全生命周期健康服务的重要环节,各级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成立项目工作领导小组,做到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专人负责有落实,加强项目的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

      (二)明确部门职责

      各级妇联负责加强项目宣传发动工作,充分发挥基层妇联网络优势,组织应检妇女接受检查。

      卫生计生部门负责确定检查机构,组织成立专家技术指导组,为检查工作提供技术支持;加强项目质量控制和数据管理分析,组织开展人员培训,提高项目质量。

      财政部门负责落实好项目经费,对经费使用情况进行管理和监督,对专项经费进行绩效评价。

      人力社保部门负责提供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相关信息。

      (三)广泛宣传发动

      各地要采取群众喜闻乐见的形式,发挥传统媒体和新媒体的特色优势,广泛开展“两癌”检查相关政策和妇女健康知识宣传,扩大项目的社会影响力,帮助广大妇女树立健康文明理念,培养良好生活方式。要充分发挥基层妇联网络优势,准确掌握应检妇女人数等信息,加强宣传发动,提高应检妇女参与检查的主动性和积极性。

      (四)重视信息管理

      承担“两癌”检查的医疗机构应妥善保存服务对象个人检查资料,专人负责收集、分析和汇总相关数据,定期报送当地县级妇幼保健机构;县、市级妇幼保健机构将辖区内“两癌”检查相关数据审核汇总后,定期报送至当地卫生计生部门和上级妇幼保健机构。提高“两癌”检查项目信息化水平,通过建立统一的信息化平台,实现县域内应检对象动态管理。

      (五)加强督导评估

      各检查机构要严格按照本实施方案的要求,规范服务流程,提高服务质量,为群众提供便捷高效的服务。省级层面将定期对全省“两癌”检查项目开展情况进行督导评估。各市、县(市、区)要加强辖区内项目自查工作,定期对项目的资金使用、质量控制、实施情况和效果进行评估,确保项目质量。

      六、本方案自2017年4月1日起开始实施。《浙江省妇女发展规划(2011-2015年)》提出的“妇女健康促进工程”同时终止实施。

链接:政策解读

链接:起草说明


分享到:
关闭 打印

浙江省卫生信息中心版权所有

备案序号:浙ICP备19049905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