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解读
索 引 号: 002482365/2015-08026 主题分类: 医药卫生管理
发布机构: 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成文日期: 2015-07-15

《浙江省卫生计生委关于中医类别医师从事精神障碍疾病诊断与治疗有关问题的通知》起草说明

发布日期: 2015-07-15 23:46 信息来源: 省卫生计生委 浏览次数:

根据《执业医师法》、《医师执业注册暂行办法》和《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办公室关于中医类别医师从事精神障碍疾病诊断与治疗有关问题的通知》(国中医药办医政发〔2015〕9号)等有关规定,我委起草了《浙江省卫生计生委关于中医类别医师从事精神障碍疾病诊断与治疗有关问题的通知》,起草说明如下:

一、制订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原卫生部(卫医发〔2001〕169号)《关于医师执业注册中执业范围的暂行规定》明确了医师进行执业注册的类别及执业范围,其中中医类别的执业范围为中医、中西医结合专业及其他民族医专业。2006年,原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印发《关于修订中医类别医师执业范围的通知》(国中医药发〔2006〕52号),在原有的中医类别医师执业范围中增设“全科医学专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 第三章第二十九条规定:精神障碍的诊断应当由精神科执业医师作出。临床类别执业医师注册范围包括精神卫生专业,但中医类别执业医师在执业证书上未能体现出从事的具体临床专业,故有必要对从事精神卫生专业的中医类别执业医师进行规范的考核和注册。执业医师将根据业务水平、工作成绩和职业道德进行定期考核。此文件考核内容及方式将按照现有的《浙江省医师定期考核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进行,不再另行制定考核管理办法。

二、文件涉法内容说明

《浙江省卫生计生委关于中医类别医师从事精神障碍疾病诊断与治疗有关问题的通知》主要是根据《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办公室关于中医类别医师从事精神障碍疾病诊断与治疗有关问题的通知》(国中医药办医政发〔2015〕9号)进行起草,同时按照国家文件规定向社会公布我省中医类别执业医师从事精神障碍疾病诊断与治疗考核机构及备案程序。

三、文件草案制定程序

《浙江省卫生计生委关于中医类别医师从事精神障碍疾病诊断与治疗有关问题的通知》从5月28日至6月3日在浙江省卫生计生委及浙江中医药网上公开征求意见。有一人对第四条提出异议,我委根据意见对文件进行了修改,我省认同由外省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出具的中医类别执业医师相关工作、培训、进修等经历证明,经指定的业务考核机构核实并考核合格后,由辖区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办理变更执业范围的注册手续。

链接:浙江省卫生计生委关于中医类别医师从事精神障碍疾病诊断与治疗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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