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002482365/2015-08008 | 主题分类: | 医药卫生管理 | ||
发布机构: | 省卫生计生委员会 | 成文日期: | 2015-07-01 | ||
文 号: | 浙卫发〔2015〕45号 | 文件登记号: | ZJSP58-2015-0004 | ||
有效性: | 有效 |
浙江省卫生计生委关于中医类别医师从事精神障碍疾病诊断与治疗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卫生计生委局(卫生局),省级医疗单位:
为贯彻落实《精神卫生法》,规范中医类别医师从事精神障碍疾病诊断与治疗的执业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医师执业注册暂行办法》和《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办公室关于中医类别医师从事精神障碍疾病诊断与治疗有关问题的通知》(国中医药办医政发〔2015〕9号)等有关规定,现对我省中医类别医师从事精神障碍疾病诊断与治疗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中医类别执业医师符合以下情形之一者,属于精神科执业医师,可从事精神障碍疾病的诊断与治疗:
(一)2013年5月1日前在精神专科医院、设精神科病房的综合医院精神科或设独立精神病院区的中医医院(含中西医结合医院和民族医医院,下同)从事精神障碍疾病诊断与治疗满2年。
(二)2013年5月1日前在中医医院的神志病科、中医心理科、心身医学科等精神类临床科室从业满5年,经我委指定的业务考核机构(名单附后,见附件1)考核合格。
(三)2013年5月1日前,在精神专科医院、设精神科病房的综合医院精神科或设独立精神病院区的中医医院从事精神障碍疾病诊断与治疗不满2年,或在中医医院的神志病科、中医心理科、心身医学科等精神类临床科室从业不满5年,或在基层医疗机构从事精神障碍疾病诊断与治疗工作的,应在三级精神专科医院或设精神科病房的三级甲等综合医院或我委指定的省级精神专科医院从业、培训或进修满1年(培训或进修可以累计,由我委认定),经我委指定的业务考核机构考核合格。
(四)2013年5月1日后从事精神障碍疾病诊断与治疗的,应在三级精神专科医院或设精神科病房的三级甲等综合医院或我委指定的省级精神专科医院从业、培训或进修满2年(培训或进修可以累计,由我委认定),经我委指定的业务考核机构考核合格。
(五)曾在外省上述机构执业的中医类别执业医师,需提供由执业机构所在地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包括该医疗机构名称、医疗机构等级、中医类别执业医师在该医疗机构执业的学科名称和执业时间等。
符合以上情形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和《医师执业注册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由批准其所在机构执业的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在医师执业证书“执业范围”相应专业后加注“(精神)”字样。
二、工作要求
(一)对符合以上第一条情形条件的可从事精神障碍疾病诊断与治疗的中医类别执业医师名单,由各市汇总后于2015年8月31日前报我委医政处和省中医药管理局进行备案。
(二)对符合以上第二、三、四条情形条件的可从事精神障碍疾病诊断与治疗的中医类别执业医师,经所在单位提出申请,辖区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审核同意,报市辖区内我委指定的各业务考核机构,参照原卫生部《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对医师进行考核,并将考核合格人员名单于考核结束后1个月之内报辖区市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市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1个月之内报我委备案。
三、本通知自2015年9月1日起施行。
附件:1. 浙江省中医类别医师精神科执业资质考核机构.doc
浙江省卫生计生委
2015年7月1日
(此件公开发布)
链接:政策解读
链接:起草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