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002482365/2015-08031 | 主题分类: | 医药卫生管理 | ||
发布机构: | 省卫生计生委员会 | 成文日期: | 2015-03-23 | ||
文 号: | 浙卫发〔2015〕26号 | 文件登记号: | ZJSP58-2015-0002 | ||
有效性: | 废止 |
浙江省卫生计生委 浙江省编委办关于优化整合妇幼保健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资源的实施意见
各市、县(市、区)卫生计生委局(卫生局、人口计生委局)、编委办:
为优化配置医疗卫生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资源,提高妇幼保健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效能,提升人民健康水平,根据国家卫生计生委、中央编办《关于优化整合妇幼保健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资源的指导意见》(国卫妇幼发〔2013〕44号)、省委、省政府《关于调整完善生育政策的实施意见》(浙委发〔2014〕25号)和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市县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的意见〉的通知》(浙委办发〔2014〕49号)精神,现就优化整合妇幼保健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资源,加强妇幼保健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提高对优化整合资源重要性的认识
妇幼保健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关系妇女儿童身心健康,关系每一个家庭幸福,是重大民生事业。优化整合妇幼保健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资源,是满足妇女儿童健康需求日益增长的需要,是稳定适度低生育水平、提高出生人口素质的需要,也是政府职能转变的需要。妇幼保健机构有优质的医疗保健资源和技术服务优势,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有健全的基层网络和组织宣传优势,优化整合妇幼保健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资源,有利于实现资源共享、优势互补,有利于提高服务效能、提升服务质量,有利于满足人民群众不断增长的妇幼保健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需要。
二、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学习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及省委十三届四次、五次、六次全会精神,坚持计划生育基本国策,坚持计划生育党政一把手负总责,坚持计划生育一票否决制,坚持服务与监管相结合,坚持临床与保健相结合的妇幼卫生工作方针,以妇女儿童健康为中心,强化政府职责,优化资源配置,提高工作效能。强化妇幼健康事业公益性,构建优质高效、群众满意的妇幼保健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体系。强化妇幼健康教育促进,加大出生缺陷干预力度,提高出生人口素质。
(二)基本原则
积极稳妥。积极推进妇幼保健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资源优化整合,实现资源共享;妥善处理好各种情况,稳步实施整合工作,做到加强基层,巩固网底。
因地制宜。从合理配置卫生计生资源和满足群众需求出发,根据妇幼保健和计划生育服务工作实际,发挥地方的主动性和创造性,不搞一刀切。
强化公益。整合后的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机构从事公益服务,应当突出公益性质。强化政府责任,加大财政投入,为妇女儿童健康提供坚实保障。
提高效能。通过机构的优化整合,实现妇幼保健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资源的优势互补,提高服务效能,确保妇幼保健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工作同时得到加强。
三、整合机构,明确职责,健全服务体系
(一)整合妇幼保健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
妇幼保健机构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整合的主要方式是“市县合、乡增强、村共享”。
市、县级:市、县级妇幼保健机构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原则上予以合并,组建成立市、县级“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中心”。市和县(市)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中心未开展助产技术服务的,可逐步向临床与保健相结合过渡;开展助产技术服务的可挂妇幼保健院牌子。
市、县级妇幼保健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整合后,原有人员实行“老人老办法”管理,不改变原有编制性质及经费形式,在职时实行同工同酬管理。新进人员按照整合后确定的人员编制管理。
乡级:乡级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与乡镇卫生院、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妇幼保健职能整合,在乡镇卫生院、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加挂“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站”牌子,接受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和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双重管理。乡镇卫生院、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站)的领导干部由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征求乡镇(街道)意见后任用。乡级计划生育管理工作仍由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加强对基层卫生计生工作的领导,强化计划生育管理机构的职责,确保卫生计生工作的落实。乡级妇幼保健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资源整合后,原有经费投入渠道不变,编制原则上按照“编随事走”的要求相应划转,原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人员按照自愿原则妥善安排岗位。
村级:将原村计划生育服务室(咨询室)承担的职能纳入村卫生室或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将村卫生室更名为村卫生计生室。
(二)优化妇幼保健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职能
市、县级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机构承担辖区内妇女保健、儿童保健、围产保健、妇女儿童疾病防治、助产技术服务、出生缺陷综合防治、婚前医学检查等妇幼公共卫生和医疗保健服务;承担计划生育宣传教育、技术服务、优生指导、药具管理、信息咨询、随访服务、生殖保健、人员培训等计划生育公共服务;承担出生医学证明管理的具体事务、妇幼健康重大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管理、服务质量监测、妇幼和计划生育信息的收集上报等工作;负责对下级技术服务机构的指导与培训,接受下级转诊。
乡级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机构承担本辖区内围产保健、妇女保健、儿童保健、妇幼常见病防治等任务;承担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优生指导、药具发放,随访服务、生殖保健等任务;协助实施妇幼健康重大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协助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采集相关信息,做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相关服务工作,对村级计生服务员提供业务培训指导。有条件的中心卫生院(乡级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站)应开展助产技术服务。
村卫生计生室做好妇幼保健服务并配合村(居)“两委”开展计划生育药具发放、技术服务和政策宣传咨询等相关服务工作,协助开展疾病防控、卫生计生综合监督协管和爱国卫生等工作。计划生育服务员主要负责计划生育政策宣传教育、药具发放、组织动员、优惠政策落实、信息收集上报等相关事务与群众工作。
(三)提升妇幼保健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水平
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应当根据当地服务人口、社会需求、交通状况、区域卫生和计划生育事业发展规划以及承担的功能任务等因素合理配备人员。
在整合各级妇幼保健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过程中,既要贯彻中央严格控制机构编制的精神,坚持精简的原则,又要保持人员队伍稳定,工作力量弱的地方可适当加强。编制资源和人员配备要向基层和一线倾斜。地广人稀、交通不便的边远、海岛和山区等地,可按实际需求配备人员。市、县级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机构中卫生技术人员比例应当不低于总人数的80%,具体人员编制配备相关要求另行规定。
原妇幼保健机构和原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的房屋、设备等各类资产,全部划归整合后的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机构,实行人、财、物、信息的统一管理,统一调配,统一使用。充分发挥原有房屋资产、设备的作用,严防国有资产流失。整合后的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机构按省物价部门核定的医药卫生收费标准和计划生育手术收费标准执行,纳入医保报销范围。整合妇幼保健和计划生育信息资源,形成统一的收集、汇总、报送、存储平台。
四、完善妇幼保健和计划生育服务保障机制
(一)完善财政投入机制。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机构是从事公共卫生服务的公益性事业单位。围产保健、妇女保健、儿童保健、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出生缺陷预防等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费用由各级财政承担,根据基本公共卫生工作绩效考核结果拨付费用,也可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实施。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机构所需基本建设、设备购置等发展建设支出经费由政府根据公共卫生事业发展需要足额安排,所需人员经费、公用经费和业务经费根据人员编制支出定额、服务任务完成及考核情况,由政府预算全额安排,并随着经济社会发展相应提高保障标准。
(二)完善机构建设机制。以实施妇幼保健机构建设项目、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体系建设规划为契机,在充分利用现有资源基础上,根据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机构功能的需要,重点支持市县乡三级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机构标准规范建设,改善业务用房和装备条件,推进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标准化建设。加快推进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信息化建设,完善妇幼健康服务体系的远程会诊网络,建立远程会诊制度,提高管理水平。
(三)完善人才培养机制。制定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技术人才队伍建设规划,并纳入全省卫生计生人才队伍建设规划。完善机构、人员准入标准和准入制度。加强人才培养,积极选派技术骨干参加国家和省举办的人才培训项目。强化岗位培训和继续教育,加快助产专业人员培养。对从事妇幼保健、助产技术、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人员职称晋升给予政策倾斜,健全计划生育药具管理与宣传教育职称评定制度。
(四)完善考核监管机制。将妇幼保健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工作纳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纳入政府目标责任制考核。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依法及时审批各级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的执业资格,加强质量监管,强化考核评估。组织开展“全国妇幼健康优质服务示范工程创建活动”,推动妇幼保健和计划生育工作持续健康发展。
(五)创新服务特色。县乡级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要坚持“主动服务、上门服务、服务到家、落实到人”的服务特色,为百姓提供优质便捷的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充分发挥计划生育协会等群团组织的优势和作用,承接转移出来的政府职能,提高妇幼健康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可及性。鼓励各级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采用中医药技术提供妇幼保健和计划生育相关服务。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要充分认识机构改革、转变职能的重要意义,切实加强对优化整合工作的组织领导。在优化整合工作中,要严明组织纪律,严格遵守廉政规定和财经制度。严格执行各项计划生育政策,确保计划生育工作到位,确保避孕节育措施落实,做到优化整合工作和业务工作“两不误”。要做好干部职工思想工作,保证整合工作顺利进行。
(二)把握工作进度。各市、县(市、区)在整合组建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完成后,要抓紧研究制定优化整合妇幼保健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资源的具体实施方案,积极稳妥地做好优化整合工作,确保市级整合工作在6月底前完成,县、乡级整合工作在9月底前完成。省卫生计生委、省编委办将按照进度要求,开展督导检查。
(三)强化宣传引导。要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宣传计划生育基本国策,宣传优化整合妇幼保健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资源的重要意义,形成有利于改革发展的良好舆论环境。
六、本实施意见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浙江省卫生计生委 浙江省编委办
2015年3月23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