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002482365/2015-08015 | 主题分类: | 医药卫生管理 | ||
发布机构: | 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 成文日期: | 2015-10-19 |
《浙江省卫生计生委关于取消第二类医疗技术临床应用准入审定有关工作的通知》政策解读
一、制定文件的背景、目的和依据
(一)背景
2015年10月11日,国务院下发了《国务院关于第一批取消62项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57号),取消省级卫生计生行政主管部门第二类医疗技术临床应用准入。目前,国家卫生计生委正在对《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办法》进行修订。为保证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平稳衔接、有序过渡,保障医疗质量和安全,在《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办法》修订完成前,对第二类医疗技术临床应用准入审批取消后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有关工作提出要求。
(二)目的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要求,保证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平稳衔接、有序过渡,保障医疗质量和安全,按照“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的原则和“公开、透明、可监督”的方针,确保与前期工作无缝衔接,我委制定了《浙江省卫生计生委关于取消第二类医疗技术临床应用准入审定有关工作的通知》,对第二类医疗技术临床应用准入审批取消后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有关工作提出要求。
(三)依据
2015年10月11日,国务院下发了《国务院关于第一批取消62项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57号),取消省级卫生计生行政主管部门第二类医疗技术临床应用准入。
二、文件的主要内容
(一)取消第二类医疗技术临床应用准入审定,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及时清理辖区内医疗技术的临床应用,同时将辖区医疗机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相应专业诊疗科目备注栏中的第二类医疗技术项目取消。
(二)国家卫生计生委已下发《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取消第三类医疗技术临床应用准入审批有关工作的通知》(国卫医发〔2015〕71号),要求对《通知》所列《限制临床应用的医疗技术(2015版)》做好《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备注栏注明和备案工作。
(三)规定取消第二类医疗技术临床应用准入审定后,医疗机构对本机构医疗技术临床应用和管理承担主体责任。要求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强化主体责任意识,建立健全医疗技术评估与管理档案制度,完善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制度。
(四)人体器官移植医疗技术和人类辅助生殖技术原为法定设立行政许可的医疗技术,依照有关规定执行。开展医疗新技术临床研究,按照临床研究管理的相关规定执行。
(五)废止原省卫生厅办公室《转发卫生部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浙卫办医〔2009〕17号)。
三、解读机关
解读机关:浙江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解 读 人:付铁红
联系方式:0571-877090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