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规范性文件
索 引 号: 002482365/2015-08012 主题分类: 医药卫生管理
发布机构: 省卫生计生委员会 成文日期: 2015-10-12
文 号: 浙卫发〔2015〕73号 文件登记号: ZJSP58-2015-0008
有效性: 废止

浙江省卫生计生委关于取消第二类医疗技术临床应用准入审定有关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5-10-19 14:13 信息来源: 省卫生计生委 浏览次数:

各市、县(市、区)卫生计生委局(卫生局),省级医疗单位:

根据《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取消第三类医疗技术临床应用准入审批有关工作的通知》(国卫医发〔2015〕71号)(见附件)的要求,我委决定取消第二类医疗技术临床应用准入审定。目前,国家卫生计生委正在对《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办法》进行修订。为保证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平稳衔接、有序过渡,保障医疗质量和安全,在《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办法》修订完成前,现就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取消第二类医疗技术临床应用准入审定,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及时清理辖区内医疗技术的临床应用,同时将辖区医疗机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相应专业诊疗科目备注栏中的第二类医疗技术项目取消。

二、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和各级各类医疗机构要认真学习《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取消第三类医疗技术临床应用准入审批有关工作的通知》,对《通知》所列《限制临床应用的医疗技术(2015版)》做好《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备注栏注明和备案工作。

三、取消第二类医疗技术临床应用准入审定后,医疗机构对本机构医疗技术临床应用和管理承担主体责任。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应当按照《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办法》(卫医政发〔2009〕18号)要求,强化主体责任意识,建立健全医疗技术评估与管理档案制度,完善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制度。

四、人体器官移植医疗技术和人类辅助生殖技术原为法定设立行政许可的医疗技术,依照有关规定执行。开展医疗新技术临床研究,按照临床研究管理的相关规定执行。

五、本通知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省卫生厅办公室《转发卫生部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浙卫办医〔2009〕17号)同时废止。

附件: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取消第三类医疗技术临床应用准入审批有关工作的通知(文件来自国家卫生计生委官方网站,可下载).doc

浙江省卫生计生委

2015年10月12日

(此件公开发布)

链接:政策解读

链接:起草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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