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002482365/2015-08027 | 主题分类: | 医药卫生管理 | ||
发布机构: | 省卫生计生委员会 | 成文日期: | 2015-09-21 | ||
文 号: | 浙卫发〔2015〕72号 | 文件登记号: | ZJSP58-2015-0007 | ||
有效性: | 有效 |
浙江省卫生计生委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优化国家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和省免费婚前医学检查、免费孕前优生检测项目的实施意见
各市卫生计生委(局)、财政局:
根据《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积极推进国家免费孕前优生项目覆盖城镇居民的通知》(国卫办妇幼发〔2014〕25号)、《浙江省人口计生委 浙江省卫生厅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民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国家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项目管理的意见》(浙人口计生委〔2013〕28号)和《浙江省卫生计生委 浙江省编委办关于优化整合妇幼保健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资源的实施意见》(浙卫发〔2015〕26号)精神,随着妇幼保健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资源的整合,为进一步优化我省免费婚前医学检查、免费孕前优生检测项目(以下简称省优生“两免”)和国家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以下简称“国家优生项目”),促进各个项目规范管理、有机衔接、有效实施,从而优化服务流程、提高项目质量,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明确定点实施机构
各地在妇幼保健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资源优化整合后,由县级及以上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中心或有资质的同级医疗机构承担检查任务,乡级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站承担告知和后续随访任务;尚未整合的地区,继续参照《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免费婚前医学检查和免费孕前优生检测的意见》(浙政发〔2008〕82号)执行。
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加强对定点服务机构的监督管理。定点服务机构应按照有关文件和规范要求,向适宜对象提供规范的检查服务。
二、强化质量监管
各地要大力开展人员培训,构建质量管理体系,不断提高检查质量。各定点服务机构要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制定岗位职责,加强质量控制,提高健康教育、病史询问、医学检查、风险评估和咨询指导准确性,并逐步开展全过程质量控制。各临床检验室要建立临床检验过程质量管理制度和质量保证措施,重视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认真开展室内质量控制,严格按要求参加室间质量评价。
各地应建立完善进度监管、质量通报、动态管理、整改约谈等制度,及时发现问题,督促整改。省级检验质量监测中心要加强临床检验质量监督管理、人员培训和现场督导等工作,定期开展室间质量评价等质量管理,对工作推进不力、工作质量达不到要求的县(市、区)全省通报。
三、加强信息管理
各市、县(市、区)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进一步规范孕前优生健康检查报表报送。按照《浙江省人口计生委办公室关于建立国家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项目信息协调员制度和月报告制度的通知》(浙人口计生委办〔2012〕29号)要求,完善“国家优生项目”信息协调员制度和月报告制度。信息员要专项负责全程信息录入及信息管理工作,县级信息员按时在国家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项目管理与决策信息系统上报月报表和年报表。地市级信息员要加强辖区内报表的汇总、审核和县级信息员的操作培训工作。要加快信息化进程,尽快实现“国家优生项目”统计报表的网络直报和《孕前优生健康检查家庭档案》电子化管理。
继续严格执行《全国妇幼卫生调查制度》,完成“婚前保健情况报表”网络直报。各地可根据实际进行探索与创新,将婚前和孕前检查档案进行有机融合。
四、规范服务项目
根据《浙江省人口计生委 浙江省卫生厅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民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国家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项目管理的意见》(浙人口计生委〔2013〕28号)规定,严格按照“不同人群、不同服务包”的原则,按以下两个服务项目实施:
1. 服务项目包(一):结婚对象同时接受免费婚前医学检查和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结算标准为410元/对夫妇(附件1)。
2. 服务项目包(二):符合生育政策的再生育对象、常住流动人口中符合免费服务的对象接受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结算标准为360元/对夫妇(附件2)。
各地要做好以上两类标准的分类统计,不得重复免费检测项目。严格执行《浙江省免费婚前医学检查和免费孕前优生检测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浙财教字〔2009〕51号)。各级财政部门要统筹安排专项资金,加强资金监督管理,确保专款专用。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留存所有原始材料和单据,以备核查。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或挪用专项资金,确保经费专款专用。对违反相关规定的机构和个人,将依法依规严肃查处。
五、切实加强组织领导
各地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和财政部门要在当地党委政府统一领导下,协同推进我省婚前、孕前检查项目深入实施。将项目实施列入当地政府的重要议事日程,将“国家优生项目”在国家、省的质量控制检查中达到“全优”纳入当地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考核,落实各项保障措施,确保检查质量,确保完成年度任务。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强化责任意识,切实担负起婚前、孕前检查项目的牵头组织实施职责,积极协调解决工作中出现的困难和问题。各相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建立完善协调配合机制,确保各项工作顺利实施。
六、广泛开展教育宣传
要继续加大宣传引导力度,多采用通俗易懂、灵活多样的方式,向城乡居民普及优生科学知识,宣传婚前、孕前健康检查的重要作用,引导群众树立优生意识,建立健康文明生活方式。要积极发挥卫生计生系统的网络优势,利用县乡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人口学校、孕前优生咨询点等场所,通过专题讲座、面对面咨询等方式,有针对性地向新婚和已婚待孕夫妇普及优生科学知识,提高知晓率。要充分发挥村居计生专干深入基层的有利优势,走村入户宣传优生知识,进一步增强新婚和计划怀孕夫妇参与检查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七、本实施意见自2015年10月1日起施行。《浙江省人口计生委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国家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项目试点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浙人口计生委〔2010〕84号)同时废止。
浙江省卫生计生委 浙江省财政厅
2015年9月21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