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002482365/2012-06606 | 主题分类: | 医药卫生管理 | ||
发布机构: | 省卫生厅 | 成文日期: | 2012-09-13 | ||
文 号: | 浙卫发〔2012〕216号 | 文件登记号: | ZJSP23-2012-0009 | ||
有效性: | 废止 |
浙江省卫生厅、浙江省综治办、浙江省发改委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肇事肇祸及倾向重性精神疾病患者治疗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卫生局、综治办、发改委、教育局、公安局、民政局、司法局、财政局、人力社保局、残联:
目前,重性精神疾病患者肇事肇祸行为时有发生,已成为影响我省社会稳定和谐的一个重要问题。为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重性精神疾病患者合法权益,根据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公安厅 省卫生厅关于浙江省预防处置精神疾病患者肇事肇祸行为实施意见的通知》(浙政办发〔2010〕45号)精神,现将进一步加强我省肇事肇祸行为及倾向重性精神疾病患者治疗管理工作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加强领导,完善工作机制
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加强肇事肇祸行为及倾向重性精神疾病患者治疗管理工作重要性、紧迫性,按照《浙江省预防处置精神疾病患者肇事肇祸行为实施意见》确定的职责分工,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做好各项工作,不断完善“党委政府领导、属地管理、部门合作、社会参与”的工作机制。各市、县(市、区)要建立由政府领导牵头,公安、卫生、发改、教育、民政、司法行政、财政、人力社保、残联等部门参加的精神卫生工作领导(协调)组织,明确工作职责,制定工作计划,开展考核检查,并设立开展具有肇事肇祸及倾向精神疾病患者管理服务工作专项工作小组,相关部门要指定专人负责,组织开展调查、通报、治疗、救助和日常管理、紧急处置等工作。各乡镇(街道)应建立社区精神病人治疗管理小组。各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做好本单位有肇事肇祸行为及倾向的重性精神疾病患者发现和报告工作。
二、统筹规划,构建服务体系
各地应按照《精神卫生防治体系建设与发展规划》要求,根据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人口规模、服务需求和精神卫生人力资源状况,构建以精神卫生专业机构为主体,一般综合医院为辅助,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和精神残疾康复机构等为依托,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为补充的精神卫生防治体系。要整合现有资源,通过改建、扩建和新建等方式,以市级为重点切实加强精神卫生专业机构能力建设,卫生系统所属市级精神卫生专业机构要安排专门床位,公安、民政及卫生系统所属县级专业机构也应适当安排专门床位,用于有现实危害及评估确需住院肇事肇祸及倾向者的住院医疗服务;不断健全县、乡、村三级精神卫生社区服务网络,逐步扩大重性精神疾病患者社区管理、治疗工作覆盖面,减少患者肇事肇祸行为发生;逐步完善工、农疗站和庇护中心等康复机构建设,加大曾有肇事肇祸行为或危险度评估3级及以上患者病情稳定出院后的康复服务力度。
三、排查摸底,实施分类管控
做好重性精神疾病患者排查工作,对排摸出的疑似对象进行复核确诊,摸清辖区重性精神疾病患者底数,为排摸确诊的重性精神疾病患者建立个人档案,在患者本人或法定监护人知情同意后纳入社区治疗管理,并将信息录入浙江省重性精神疾病计算机信息管理专案系统。对病情稳定、危险行为评估2级及以下患者,按国家《重性精神疾病管理治疗工作规范》要求进行常态管理及随访。对近半年内有肇事肇祸行为及危险性评估3级及以上患者,由公安、卫生、司法行政等部门及监护人实施共管,公安、卫生部门应指导和督促监护人及时将患者送当地精神卫生专业机构住院治疗(县级无专业机构的送属地市级专业机构)。公安部门要加强治安巡逻,对在学校、幼儿园、医院等场所滋事、扰乱秩序的精神疾病患者,要迅速处理,严防发生恶性案件。对实施暴力行为,危害公共安全或严重危害公民人身安全的精神疾病患者,公安机关应当依法实施强制医疗。以县(市、区)为单位,建立卫生、公安部门等部门间重性精神疾病患者信息交换机制。卫生部门要将新增的半年内有肇事肇祸行为及危险性评估3级及以上重性精神疾病患者信息提供给同级公安部门,由辖区公安派出所统一录入公安部《全国重性精神病人管理信息系统》;公安部门也要定期向卫生部门反馈本系统掌握的重性精神疾病患者肇事肇祸信息。民政部门要做好流浪乞讨和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或抚(扶)养人(即“三无人员”)中有肇事肇祸行为及倾向需要收治住院的重性精神疾病患者医疗救助和生活救助有关工作。监狱、劳教等场所中评估有肇事肇祸或倾向需要收治住院的重性精神疾病患者,由监狱、劳教部门送属地市级精神卫生专业机构治疗;对已保外就医、所外就医、变更戒毒措施者中有肇事肇祸或倾向需要收治住院的重性精神疾病患者,由患者居住地县级司法行政部门送属地市级精神卫生专业机构。符合精神残疾标准的肇事肇祸或倾向重性精神疾病患者经住院治疗病情稳定出院后,由残联协助相关部门按规定做好医疗康复救助等工作。
四、健全机制,落实保障措施
各地财政部门应统筹安排预防和处置肇事肇祸精神疾病患者工作专项资金,足额落实排摸评估经费;合理安排精神卫生专业机构改建、扩建、新建资金投入,对精神卫生专业机构承担的公共卫生任务给予专项补助,要在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中落实用于开展重性精神疾病患者管理服务和庇护照料工作所需资金。各地要研究建立多元化资金筹措机制,鼓励慈善资金、爱心助残基金等社会资金投入重性精神疾病患者救治和救助、患者康复、就业等工作。进一步整合现有医疗保障和救助资源,将精神分裂症、情感性精神病等重性精神病纳入门诊规定病种管理,不断提高参保重性精神病人医疗保障水平。按照《浙江省民政厅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浙江省卫生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医疗救助工作的通知》(浙民助〔2012〕163号)要求,将符合条件的重性精神疾病纳入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范围,帮助贫困重性精神疾病患者减轻医疗负担。建立监督考核机制,各地、各部门要将肇事肇祸精神疾病患者排查、管理工作纳入本地区、本部门目标责任制考核内容,使排查工作经常化,确保及时发现辖区精神疾病患者及肇事肇祸行为。各级综治部门要组织开展对肇事肇祸及倾向重性精神疾病患者治疗管理工作的检查考核,把肇事肇祸重性精神疾病患者排查、管理工作纳入社会管理综合治理及“平安浙江”建设管理考核内容,促进我省经济社会和谐发展。
省卫生厅
省综治办
省发改委
省教育厅
省公安厅
省民政厅
省司法厅
省财政厅
省人力社保厅
省 残 联
2012年9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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