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002482365/2012-06617 | 主题分类: | 医药卫生管理 | ||
发布机构: | 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 成文日期: | 2012-09-13 |
《浙江省卫生厅、浙江省综治办、浙江省发改委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肇事肇祸及倾向重性精神疾病患者治疗管理工作的通知》的政策解读
一、制定文件的背景、目的和依据
(一)出台背景。
重性精神疾病患者肇事肇祸行为时有发生,已成为影响我省社会稳定和谐的一个重要问题。2010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公安厅 省卫生厅关于浙江省预防处置精神疾病患者肇事肇祸行为实施意见的通知》(浙政办发〔2010〕45号),为我省相关工作提供了很好的政策依据,特别是2010上海世博会召开以来,对精神疾病患者管理服务工作提出了更新、更高的要求,有必要出台新的政策指导全省精神卫生工作。
(二)目的意义。
为进一步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重性精神疾病患者合法权益,使我省精神疾病患者管理服务工作顺利开展,最大限度地发现精神疾病患者并纳入社区管理治疗,有效预防和建设精神疾病患者肇事肇祸行为的发生。
(三)主要依据。
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草案稿)》和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公安厅 省卫生厅关于浙江省预防处置精神疾病患者肇事肇祸行为实施意见的通知》(浙政办发〔2010〕45号)等。
二、文件主要的内容
本文件在完善工作机制、构建服务体系、实施分类管控等方面明确了具体政策措施。
(一)完善工作机制。各级、各有关部门要按照《浙江省预防处置精神疾病患者肇事肇祸行为实施意见》确定的职责分工,不断完善“党委政府领导、属地管理、部门合作、社会参与”的工作机制。建立由政府领导牵头,公安、卫生、发改、教育、民政、司法行政、财政、人力社保、残联等部门参加的精神卫生工作领导(协调)组织,明确工作职责,制定工作计划,开展考核检查,并设立开展具有肇事肇祸及倾向精神疾病患者管理服务工作专项工作小组。各乡镇(街道)应建立社区精神病人治疗管理小组。
(二)构建服务体系。各地应构建以精神卫生专业机构为主体,一般综合医院为辅助,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和精神残疾康复机构等为依托,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为补充的精神卫生防治体系。不断健全县、乡、村三级精神卫生社区服务网络,逐步完善工、农疗站和庇护中心等康复机构建设,加大曾有肇事肇祸行为或危险度评估3级及以上患者病情稳定出院后的康复服务力度。
(三)实施分类管控。要求做好重性精神疾病患者排查工作,对排摸出的疑似对象进行复核确诊,为排摸确诊的重性精神疾病患者建立个人档案,在患者本人或法定监护人知情同意后纳入社区治疗管理。对病情稳定、危险行为评估2级及以下患者,进行常态管理及随访。对近半年内有肇事肇祸行为及危险性评估3级及以上患者,由公安、卫生、司法行政等部门及监护人实施共管。以县(市、区)为单位,建立卫生、公安部门等部门间重性精神疾病患者信息交换机制。
三、解读机关
解读机关:浙江省卫生厅
解读人:高璐璐
联系方式:0571-8770907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