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解读
索 引 号: 002482365/2009-06514 主题分类: 医药卫生管理
发布机构: 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成文日期: 2009-04-15

《关于开展定向培养农村社区医生试点工作的通知》起草说明

发布日期: 2009-04-15 17:51 信息来源: 省卫生厅 浏览次数:

一、起草背景和经过

为深入贯彻《中共中央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和《中共浙江省委关于认真贯彻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精神加快推进农村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中提出的关于“加强农村卫生人才队伍建设,定向免费培养培训农村卫生人才”的要求,结合《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精神,我委会同省教育厅、省人事厅、省财政厅共同起草了《关于开展定向培养农村社区医生试点工作的通知》。

通过开展定向培养农村社区医生试点工作,进一步加强我省农村社区医疗卫生人才队伍建设,提升农村基层卫技队伍的服务能力,推进城乡社区卫生服务可持续发展。

二、文件草案制定程序说明

2009年1月,我厅起草形成《关于开展定向培养农村社区医生试点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征求了省教育厅、省人事厅、省财政厅和11个地市卫生行政部门及相关高校意见,经汇总各方反馈意见和建议后,进一步修改形成《关于开展定向培养农村社区医生试点工作的通知》。

三、主要内容

(一)明确培养目标。培养具有良好思想品德和职业道德,能胜任农村社区全科医生岗位,下得去、留得住、用得上、受欢迎的临床医学专科层次的实用型卫生人才。

(二)明确招生对象。当年报考普通高校的学生,立志为农村卫生事业发展服务,并与户籍所在地(以市为范围)卫生局签订定向就业协议的学生。

(三)明确承办高校。选取浙江医学高等专科学校、湖州师范学院医学院和金华职业技术学院医学院三所高校承担培养任务。

(四)明确招录程序。有培养需求的市卫生局先期统一与公布的三所承办高校签订委托定向培养协议;各县(市、区)卫生局以书面形式向所对应的承办高校校提出当年的定向培养计划需求;承办高校负责报省教育厅列入2009年全省普通高校招生计划。考生须参加全省统考,按照以市为范围的户籍所在地生源开展定向招生,安排在第三批提前录取。省教育考试院在政治思想品德和身体健康状况合格,且已与卫生局签订定向就业协议的考生中,按照户籍、志愿和考试成绩进行投档,由承办高校按定向培养地考生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

(五)明确财政支持。定向培养生须严格履行协议中明确的双方履约责任,经学校正式录取的培养学员,其在校期间的学费、住宿费等按每人2万元标准由委托定向培养用人地的财政进行承担,学员在校期间先行支付补助总额的40%,毕业到岗后一次性补助剩余的60%,具体按照学员与当地卫生局签订的协议执行;对经济欠发达地区定向培养的学员省级财政按类别给予经费补助。定向培养生院校培养期间可享受在校学生同等的奖、助、贷学金政策。

(六)明确组织领导。要求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教育部门要通过多种形式加大宣传,鼓励和动员本地考生填报定向培养专业志愿,积极投身基层社区卫生服务事业。各承办院校要根据教育部、卫生部有关规定和我省农村卫生服务发展的需要,认真制定培养方案和教学计划,确保教育质量。人事、财政等相关部门要积极支持,紧密配合,制定完善定向培养、定向就业的优惠政策和措施,确保定向培养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链接:关于开展定向培养农村社区医生试点工作的通知

分享到:
关闭 打印

浙江省卫生信息中心版权所有

备案序号:浙ICP备19049905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