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规范性文件
索 引 号: 002482365/2009-06509 主题分类: 医药卫生管理
发布机构: 省卫生厅 成文日期: 2009-04-15
文 号: 浙卫发〔2009〕82号 文件登记号: ZJSP23-2009-0004
有效性: 有效

关于开展定向培养农村社区医生试点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09-04-15 09:02 信息来源: 省卫生厅 浏览次数:

各市、义乌市卫生局、教育局、人事局(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和《中共浙江省委关于认真贯彻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精神加快推进农村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中提出的关于“加强农村卫生人才队伍建设,定向免费培养培训农村卫生人才”的要求,结合《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精神,决定面向农村基层开展定向培养社区医生试点工作,以提升农村基层卫技队伍的服务能力,推进城乡社区卫生服务可持续发展。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培养目标

按照德智体全面发展的要求,培养具有良好思想品德和职业道德,能胜任农村社区全科医生岗位,下得去、留得住、用得上、受欢迎的临床医学专科层次的实用卫生人才。

二、招生对象

当年报考普通高校的学生,立志为农村卫生事业服务,并与户籍所在地(以市为范围)卫生局签订定向就业协议的学生。

三、承办院校

浙江医学高等专科学校、湖州师范学院医学院和金华职业技术学院医学院。

四、招生与录取

各县(市、区)卫生局根据区域卫生发展规划提出定向培养计划需求,由市卫生局统一与承办院校签订委托定向培养协议,并将当年委托定向培养的人数以书面形式向承办院校提出,由承办院校负责报省教育厅,列入2009年全省普通高校招生计划。考生参加全省统考,按以市为范围的户籍所在地生源定向招生,安排在第三批提前录取。省教育考试院在政治思想品德和身体健康状况合格,且已与卫生局签订定向就业协议的考生中,按照户籍、志愿和考试成绩投档,由承办院校按定向培养地考生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

五、学习费用

经学校正式录取并已签订定向就业协议的学员,在校期间的学费、住宿费等按每人2万元标准由委托定向培养用人地财政承担,学员在校期间按补助总额的40%支付,毕业到岗后一次性补助60%部分,具体按签订的协议执行。协议明确双方违约责任,并严格履行。定向培养生可享受在校学生同等的奖、助、贷学金政策。

省级财政对经济欠发达地区定向培养的学员按类别给予经费补助。

六、就业与待遇

凡报考定向培养并录取的学生,毕业后按照签订的定向就业协议,由各地卫生局统一调配到农村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工作,服务期不少于5年。在服务期限内享受农村社区同类人员薪酬待遇,单位要为其办理各类社会保险。定向培养学员去欠发达地区或海岛乡镇及以下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工作,服务满2年并取得执业(助理)医师资格,所在卫生服务机构可根据单位缺编情况,参照《浙江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经考核合格直接聘用为工作人员,纳入事业编制管理。去其它地区卫生服务机构工作的定向培养学员,在报考原卫生服务机构公开招聘工作人员时,实行优先聘用。

七、组织保障

加强农村卫生人才队伍建设,进一步改善和优化农村卫生人才队伍结构,是提高农村卫生服务能力的紧迫任务,是建立基本医疗卫生制度的根本保障。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各卫生部门要结合农村社区卫生队伍建设需要,制定人才培养计划。各教育部门要通过多种形式加大宣传,鼓励和动员本地考生填报定向培养专业志愿,积极投身基层社区卫生服务事业。各承办院校要根据教育部、卫生部有关规定和我省农村卫生服务发展的需要,认真制定培养方案和教学计划,积极组织实施,确保教育质量,切实为农村培养下得去、用得上、受欢迎的临床医学专科层次的实用卫生人才。各人事、财政等相关部门要积极支持,紧密配合,制定完善定向培养、定向就业的优惠政策和措施,确保定向培养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浙江省卫生厅

浙江省教育厅

浙江省人事厅

浙江省财政厅

〇〇九年四月十五日

链接:政策解读

链接:起草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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