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002482365/2008-06503 | 主题分类: | 医药卫生管理 | ||
发布机构: | 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 成文日期: | 2008-03-28 |
《关于进一步做好招用工体检工作的通知》政策解读
一、制定文件的背景
近年,由于公众对乙型病毒性肝炎(以下简称“乙肝”)存在认识上的误区,造成侵害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就业权益的事件时有发生,社会反映强烈。为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的合法就业权利,促进公平就业,2007年5月18日,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卫生部联合下发《关于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就业权利的意见》(劳社部发〔2007〕16号),要求科学认识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促进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实现公平就业,保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的就业权利。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卫生部规定禁止从事的易使乙肝扩散的工作外,用人单位不得以劳动者携带乙肝表面抗原为理由拒绝招用或者辞退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严格规范用人单位的招、用工体检项目,保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的隐私权。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的就业和健康权益。
二、文件的主要内容
(一)医疗机构在承担招、用工体检时,不得接受用人单位提出的可能涉及用工歧视如乙肝病毒血清学指标等体检项目,但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卫生部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医疗机构在进行体检前应与受检者签署知情同意书,告知体检项目及体检结果将要告知的对象等事项,知情同意书由各医疗机构自行设计。为保护公民隐私,体检详细材料应作为个人隐私材料以适宜方式交于受检者本人,但经受检者同意,可将体检结果直接交给用人单位。
(三)医疗机构应组织对体检医生进行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知识的培训,体检医生应熟悉掌握各工作岗位的体检标准,依法开展招、用工体检。
(四)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加强与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的协调,承担体检工作的医疗机构应加强与用人单位的沟单位的沟通,积极开展用工方面的健康要求指导,切实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
三、解读机关
解读机关:浙江省卫生厅
解 读 人:张萍萍
联系方式:0571-877090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