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002482365/2008-06491 | 主题分类: | 医药卫生管理 | ||
发布机构: | 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 成文日期: | 2008-03-28 | ||
文 号: | 浙卫发〔2008〕65号 | 文件登记号: | ZJSP23-2008-0001 | ||
有效性: | 有效 |
关于进一步做好招用工体检工作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卫生局,省级医疗单位: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以及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卫生部联合下发的《关于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就业权力的意见》(劳社部发〔2007〕16号)的精神,切实维护就业者权力,保护公民隐私,现结合我省实际,对各级各类承担招、用工体检工作的医疗机构提出以下要求:
一、医疗机构在承担招、用工体检时,不得接受用人单位提出的可能涉及用工歧视如乙肝病毒血清学指标等体检项目,但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卫生部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医疗机构在进行体检前应与受检者签署知情同意书,告知体检项目及体检结果将要告知的对象等事项,知情同意书由各医疗机构自行设计。为保护公民隐私,体检详细材料应作为个人隐私材料以适宜方式交于受检者本人,但经受检者同意,可将体检结果直接交给用人单位。
三、医疗机构应组织对体检医生进行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知识的培训,体检医生应熟悉掌握各工作岗位的体检标准,依法开展招、用工体检。
四、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加强与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的协调,承担体检工作的医疗机构应加强与用人单位的沟通,积极开展用工方面的健康要求指导,切实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
浙江省卫生厅
二〇〇八年三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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