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解读
索 引 号: 002482365/2007-06419 主题分类: 医药卫生管理
发布机构: 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成文日期: 2007-09-10

《关于做好中医医疗广告审查工作的通知》起草说明

发布日期: 2007-09-10 23:55 信息来源: 省卫生厅 浏览次数:

根据《医疗广告管理办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卫生部令第26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条例》(国务院令第374号),我厅起草了《关于做好中医医疗广告审查工作的通知》,起草说明如下:

一、制订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条例》第十三条规定“发布中医医疗广告,医疗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中医药管理的部门申请并报送有关材料。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中医药管理的部门应当自收到有关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并作出是否核发中医医疗广告批准文号的决定。对符合规定要求的,发给中医医疗广告批准文号。未取得中医医疗广告批准文号的,不得发布中医医疗广告。发布的中医医疗广告,其内容应当与审查批准发布的内容一致。”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卫生部制定了《医疗广告管理办法》,我厅根据要求制定《关于做好中医医疗广告审查工作的通知》并发布。

二、文件涉法内容说明

《关于做好中医医疗广告审查工作的通知》主要是依据《医疗广告管理办法》有关规定,进行起草,同时按照国家文件规定向社会公布我省中医医疗广告审查提交的资料和流程。

三、文件草案制定程序

《关于做好中医医疗广告审查工作的通知》已经我厅多次讨论修改,形成征求意见稿后征求各市卫生局意见,修改完善后公开征求意见。无修改意见。

链接:关于做好中医医疗广告审查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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