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规范性文件
索 引 号: 002482365/2007-06407 主题分类: 医药卫生管理
发布机构: 省卫生厅 成文日期: 2007-09-10
文 号: 浙卫发〔2007〕276号 文件登记号: ZJSP23-2007-0008
有效性: 有效

关于做好中医医疗广告审查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07-09-10 10:11 信息来源: 省卫生厅 浏览次数:

各市、县(市、区)卫生局、省级医疗卫生单位:

为切实做好我省中医医疗广告的审查工作,进一步规范中医医疗广告行为,根据《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的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请提供材料

申请发布中医(中西医结合、民族医)医疗广告申请的医疗机构应提供以下材料:

(一)《浙江省中医医疗广告审查申请表》;

(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正本、副本复印件(复印件应当加盖核发卫生行政部门公章,并注明“与原件相同”字样);

(三)《浙江省中医医疗广告成品样件表》。电视、广播广告可以先提交镜头脚本和广播文稿;

(四)审查时需要补充的其他材料。

第(一)、(三)、(四)项书面材料均以A4纸一式五份报送;第(二)项《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复印件以A4纸一式一份报送;第(一)、(三)项应同时报送电子稿(word或replay格式)。

二、审查程序、审查内容及要求

(一)审查程序:

中医医疗广告审查实行二级审查制度。

1.申请机构向核发《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填写《浙江省中医医疗广告审查申请表》;

2.核发《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初审,在《浙江省中医医疗广告审查申请表》签署初审意见上加盖公章,并统一报送厅行政审批受理中心;

3.厅行政审批受理中心负责受理中医医疗广告审查申请,核查材料的完整性;

4.厅中医药管理局负责终审,并在广告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作出审查意见,出具《浙江省中医医疗广告审查证明》或《浙江省中医医疗广告审查不合格通知书》。对涉及中医药专业知识须邀请相关医学专家审查的广告,出具审查意见的时间可延长10个工作日。

(二)审查内容

1.核对《浙江省中医医疗广告审查申请表》所填写内容的完整性;

2.核对医疗广告成品样件的真实性;

3.审查是否违反《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的其他有关规定。

(三)审查要求

1.一份《浙江省中医医疗广告审查申请表》只得申请一则成品广告,经审查合格后不得再进行修改、增加、删减;

2.平面广告如为彩版的,应提供彩版广告成品样件,电视、广播等音像类广告应提供能用replay格式播放的成品样件;

3.电视、广播广告先提供镜头脚本和广播文稿进行审查的,根据审查初步意见,再制作成成品广告进行成品审查;

4.医疗广告成品样件中必须含有标注医疗机构第一名称和《浙江省中医医疗广告审查证明》文号的设计,文号中的数字先用xx代替。

三、其他事项

(一)出具的《浙江省中医医疗广告审查证明》其中一份留厅中医药管理局存档;一份报送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备案;其它的寄回初审卫生行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备案一份,并寄送同级工商行政管理局一份,其余的交申请的医疗机构。

(二)《浙江省中医医疗广告审查证明》原件需与《浙江省中医医疗广告成品样件表》原件同时使用方具有效力。

(三)请各市、县(市、区)卫生局、各单位按照《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的规定,严格审查,并加强对医疗机构发布医疗广告的监督检查。

(四)联系方式:厅行政审批受理中心地址:杭州市河坊街60号,邮编310009,联系电话0571-87838222;厅中医药管理局联系人:王颖,联系电话:0571-87709061,传真0571-87709166,电子邮箱:zygg@zjwst.gov.cn。

附件:1.浙江省中医医疗广告审查申请表(略)

2.浙江省中医医疗广告成品样件表(略)

浙江省卫生厅

〇〇七年九月十日

链接:政策解读

链接:起草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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