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规范性文件
索 引 号: 002482365/2007-06406 主题分类: 医药卫生管理
发布机构: 省卫生厅 成文日期: 2007-08-27
文 号: 浙卫发〔2007〕265号 文件登记号: ZJSP23-2007-0007
有效性: 有效

关于印发《浙江省中医药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07-08-27 10:02 信息来源: 省卫生厅 浏览次数:

各市、义乌市卫生局,浙江大学,高等医学院校,省级有关医疗卫生单位:

根据《浙江省卫生强省建设与“十一五”卫生发展规划纲要》及《浙江省中医药攀登工程实施方案》要求,为进一步加快中医药科技创新,促进全省中医药科研工作的规范化、科学化管理,提高科技计划管理效率和计划项目的实施质量,我厅制定了《浙江省中医药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浙江省卫生厅

〇〇七年八月二十七日

浙江省中医药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我省中医药科技计划项目(以下简称“项目”)的管理,充分调动和发挥广大中医药科技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提高科技计划管理效率和项目的实施质量,推动全省中医药科研工作的开展,根据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省科技厅、省卫生厅等有关科技计划管理文件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中医药事业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我省中医药科技工作必须坚持“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依靠科学技术,科学技术工作面向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科研工作基本方针,以发展中医药学术、提高临床疗效为导向,不断增进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为保障人民群众健康、促进社会和经济发展服务。

第三条  我省中医药科技工作必须紧紧围绕“卫生强省”战略目标,按照中医药攀登工程的工作部署,以应用研究为主,重视基础研究,加强开发研究;正确处理继承与创新,理论与实践的关系;发扬学术民主,提倡不同学术思想的自由探讨,推进中医药现代化进程,以利于促进中医药科学技术的发展。

第四条  项目类别设置应与我省中医药事业发展和中医药攀登工程实施的要求相适应。

第五条  项目经费来源主要由省卫生厅根据当年的科技经费额度进行统筹安排,并要求由承担单位按照规定进行经费配套。

第六条  项目按照分级管理、明确职责、协调配合、精简高效的原则,实行网络化管理。省卫生厅是项目的主管部门,省中医药管理局(以下简称“中医局”)受省卫生厅委托,通过浙江省中医药科技计划项目网络管理系统(以下简称“管理系统”)对项目实施全过程管理。

第七条  项目管理实行合同制,明确各方的权责,按合同组织实施、经费管理、监督检查和项目验收等。

第二章  项目申请

第八条  项目申请工作每年集中受理一次,网络申报和纸质申报同步进行。项目申报前,中医局根据当年中医药事业发展的需要,发布申报指南或优先支持领域,并结合各项目类别的特点,明确申请项目的选择范围、规模、目标方向等。

第九条  申请单位及申请人应具备的资质:

(一)申请单位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申请人是本省医药卫生行业正式在编人员,且具有相应的职称、学历;

(二)在相关研究领域和专业具有一定的技术优势;

(三)具有为完成项目必备的人才条件和硬件设施;

(四)具有与项目相关的研究经历和研究积累;

(五)具有完成项目所需的组织管理和协调能力;

(六)具有完成项目的良好信誉度;

(七)申请单位必须是第一申请人所在单位。

在读研究生(不包括在职研究生)不得作为第一申请人。

第十条  申请者必须认真和如实地填写《浙江省中医药科技计划项目申请书》(以下简称《申请书》),并按申请要求提供相关附件材料。

第十一条  项目申请单位主管部门需做好《申请书》的初审工作,确保内容的真实性、可行性,并出具有关意见,按行政隶属关系逐级上报。各地市卫生局、浙江大学、高等医学院校、省级有关单位在规定时间内报送至中医局。个人申请不予受理。

第三章  评审与立项

第十二条  中医局对受理的申请项目进行形式审查,有以下情况之一者不予立项:

(一)申请手续不完备;

(二)申请书填写不符合规定;

(三)研究内容不符合资助范围;

(四)申请经费过多,本厅无力支持;

(五)当年个人申请项目达两项;

(六)已承担项目两项(含两项)尚未完成者;

(七)以往主持的项目验收没有通过未满两年者。

第十三条  对形式审查合格的申请项目,中医局将组织有关专家进行网络评审。

第十四条  评审坚持“依靠专家,发扬民主,公正合理,择优资助”的原则。中医局根据专家评审意见,结合当年项目申请指南要求和当年科技经费额度,确定立项项目并下达文件,与承担单位办理相关手续。

第四章  实施与管理

第十五条  项目由省卫生厅(甲方)与项目承担单位(乙方)签订合同,项目承担单位的主管部门为丙方单位,合同电子文本需在管理系统中备案。有几个单位协作的项目,由第一承担单位与省卫生厅签订合同,第一承担单位再与协作单位签订有关协议或分合同。

(一)甲方的责任是:

1.下达项目及经费;

2.监督检查合同执行情况;

3.协调解决合同执行中的重大问题;

4.组织或委托主管部门对科技计划的验收和绩效评估。

(二)乙方的责任是:

1.按合同组组织项目实施;

2.与项目协作单位签订有关协议,明确成果权属;

3.配套和管理项目经费,保证专款专用;

4.按要求报告项目工作进展情况及重大问题;

5.负责原始资料档案管理和保密工作;

6.提出项目验收申请并负责项目验收所需的有关材料等。

(三)丙方的责任是:

1.匹配项目有约定的研究经费;

2.督促项目负责人按合同组织项目实施,并协助甲方对项目执行情况进行抽查、评估;

3.督促乙方申请专利,保护知识产权和进行科技成果登记;

4.督促乙方通过管理系统按时报送年度进展报告、结题验收报告等有关表格、数据;

5.协助甲方协调处理有关问题;

6.接受委托组织验收等。

第十六条  在项目实施的过程中,需严格按照国家、省科技财务制度使用科研经费。项目承担单位的科技管理部门和财务部门要切实加强对项目经费使用的监督和管理,做到专款专用,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和方式截留或挪用。

第十七条  项目执行期间,合同内容原则上不做变更。若确需变更合同内容的,由乙方提出申请、丙方审核,经甲方同意后方可变更;必要时,甲方可以根据专家评估意见直接进行调整。由不可抗力或其他特殊原因,不能执行合同的,甲方有权做出中止或撤项的决定,并要求退还已获资助的经费。上述合同内容的变更,需在规定的时间内在管理系统中备案。

第十八条  项目负责人的变更,按以下规定报批和备案:

(一)项目负责人工作调动,仍拟继续主持该项目时,在确保其研究工作条件和时间前提下,项目需经调出、调入单位协商同意,报中医局批准后,项目可继续实施。

(二)项目负责人因各种原因(如出国、重病、工作调动等)一年以上不能参加本项目研究工作时,承担单位如有继续完成研究工作的能力和条件,可提出更换项目负责人的申请,经中医局审查同意后,可继续开展研究。

(三)上述内容的变更,需在规定的时间内在管理系统中备案。

第十九条  建立项目年度进展情况报告制度。每年下半年,中医局集中开展年度检查工作。项目负责人需在指定的时间内在管理系统中填报年度进展信息,并经单位及单位主管部门审核后上报中医局。

第二十条  项目延期申请。每年下半年,中医局集中受理项目延期申请工作。项目负责人需在指定的时间内完成纸质延期申请,并在管理系统中递交延期表格,经单位及单位主管部门审核后上报中医局。每个项目原则上延期只能申请一次,时间不超过2年。

第五章  项目验收

第二十一条  项目在完成合同任务后必须进行项目验收,主要对合同任务的完成情况、经费使用情况等进行考核和评价。验收通过的项目方可申报、推荐各级科技成果奖励。

第二十二条  项目验收工作应当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原则,保障科技项目验收工作的严肃性和科学性。

第二十三条  项目验收由承担单位书面提出申请,经中医局批准后组织验收。完成计划合同的项目可由中医局或由中医局委托承担单位主管部门对项目进行验收。

第二十四条  项目验收一般采用会议、通讯二种形式,由组织验收部门根据项目具体情况决定。

第二十五条  申请项目验收时需提供以下相关材料:

(一)项目验收申请书;

(二)下达的计划文件和项目合同书或调整合同的批复意见书(适用时);

(三)项目实施工作总结、技术报告和自评估意见;

(四)涉及技术经济指标的有关证明材料;

(五)实验动物和动物实验证明(适用时);

(六)项目经费财务决算报告;

(七)项目实施各年度总结资料;

(八)进一步推广应用或转化的内容和建议等。

第二十六条  项目验收应以项目合同约定的研究内容和确定的考核指标为基本依据,验收的主要内容一般有:

(一)项目合同规定的各项目技术指标的完成情况,包括项目实施的技术路线、攻克关键技术的方案和效果、产生的科技成果质量、应用效果和对经济社会的影响等;

(二)发表的论文、获得的证书批文及知识产权情况等;

(三)经费配套情况,使用的合理性、规范性;

(四)项目实施的组织管理等。

第二十七条  验收组织部门在对项目验收时,应成立验收小组,项目验收小组应由相关专家组成,人数一般为5-7人。验收小组应认真审阅验收资料,必要时进行实地考察、功能演示和听取有关方面的意见,核实相关数据,形成验收意见和结论。被验收者应对验收报告、资料、数据及结论的真实性、可靠性负责;验收小组应对验收结论或评价的准确性负责,维护被验收项目的知识产权并保守其技术秘密。

第二十八条  验收结论分为通过验收和不通过验收。全面完成或基本完成合同任务的为通过验收,没有完成合同任务的为不通过验收。通过验收的项目,中医局出具验收证书,验收证书作为科技成果登记的主要依据。在获得验收证书一个月内,项目完成单位需将验收号、研究报告、发表论文、知识产权情况、验收小组情况、验收意见及结论等输入管理系统,作为今后项目立项、推荐成果奖励等的重要参考指标。项目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为没有完成合同任务:

(一)合同规定的主要任务或指标未完成的;

(二)研究结果无科学价值的;

(三)提供的验收文件资料、数据不真实的;

(四)擅自修改合同考核指标内容的;

(五)经费使用弄虚作假或挪作他用的;

(六)超过原定计划完成时间二年以上未完成任务者,且事先未作延期申请的。

第二十九条  不通过验收的项目,在一年内项目组应针对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待完善后可再次提出验收申请。

第三十条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申请按结题处置:

(一)因不可抗拒因素造成,或因现有水平和条件难以克服或实现的技术,致使项目不能继续或不能完成项目研究开发内容和目标的;

(二)项目研究开发的关键技术已由他人公开,致使本研究开发工作成为不必要的;

(三)导致项目不能继续实施的其它原因。

申请结题处置的项目,应当由项目承担单位书面提出申请,同时提交第二十五条第(二)、(三)、(六)、(七)规定的相关材料,同时在管理系统中递交结题申请表,经单位及单位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中医局批准,结余的财政经费按原拨付渠道退回。

第三十一条  对无正当理由不进行验收的或在管理系统中不及时上报相关数据的项目负责人,以后对其将不再安排我厅项目和推荐申报省部、国家级科技计划。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本厅此前已发布的有关中医药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如与本办法不相符的,按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省卫生厅负责解释。

链接:政策解读

链接:起草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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