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002482365/2007-06404 | 主题分类: | 医药卫生管理 | ||
发布机构: | 省卫生厅 | 成文日期: | 2007-06-15 | ||
文 号: | 浙卫发〔2007〕184号 | 文件登记号: | ZJSP23-2007-0004 | ||
有效性: | 有效 |
关于对医疗卫生机构开展孕产妇产前、手术病人术前艾滋病检测费用实行财政补助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卫生局、财政局,省级医疗卫生单位:
2007年3月1日起施行的《浙江省艾滋病防治条例》规定“建立筛查实验室的医疗卫生机构根据艾滋病预防和控制的需要,经本人同意,可以对孕产妇、手术病人进行产前、手术前艾滋病检测,但不得收取检测费用”,这充分体现了我省对自愿接受艾滋病检测的人员实行免费检测的原则。为贯彻落实这一措施,使我省艾滋病免费检测工作顺利开展,最大限度地发现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有效预防和控制艾滋病的传播与流行,经研究,决定对医疗卫生机构开展孕产妇产前、手术病人术前艾滋病检测费用实行财政补助政策。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免费检测对象
医疗卫生机构住院分娩的孕产妇;手术(包括门诊手术、妇科的人工流产和引产手术、放取环手术、结扎手术等)病人;进行介入治疗、内窥镜检查、血透、创伤性检查、创伤性治疗(不包括浅静脉穿刺、肌肉注射、皮内注射、皮下注射)等病人。
对无创伤性治疗和检查者,原则上不做艾滋病筛查。如病人有要求或有可疑病史进行艾滋病检测的,费用由病人自负,也可动员其到当地的艾滋病免费自愿咨询检测点进行咨询检测。
二、财政补助标准与方式
医疗卫生机构开展上述对象艾滋病检测的,同级财政按每人次16元的标准给予补助。医疗卫生机构在每个季度结束后的10个工作日内将上一季度被检测的人员名单、检测方法、结果等报同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经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审核后,由卫生行政部门汇总报同级财政部门,同级财政部门按年或按季核拨补助经费。对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民营医疗卫生机构开展上述对象艾滋病检测所需的补助经费,由当地县(市、区)财政负担。
财政补助政策从今年3月份起实施,医疗卫生机构3月份起已经实施的上述对象艾滋病检测费用纳入补助范围。
三、检测管理要求
财政、卫生部门要加强补助资金监管,确保资金使用绩效。卫生监督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要加强对医疗卫生机构开展孕产妇产前、手术病人术前艾滋病检测工作的指导和管理。
开展上述服务的医疗卫生机构必须建立艾滋病筛查实验室,并按国家和我省有关规定,实施规范的艾滋病检测实验室操作程序。对不按规定进行艾滋病检测或报送检测信息的,不予拨付艾滋病检测补助经费。
宁波市可参照本通知要求,结合当地实际,制定有关规定,共同做好孕产妇产前、手术病人术前艾滋病免费检测工作。
浙江省卫生厅
浙江省财政厅
二〇〇七年六月十五日
链接:政策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