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002482365/2007-06421 | 主题分类: | 医药卫生管理 | ||
发布机构: | 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 成文日期: | 2007-06-15 |
《关于对医疗卫生机构开展孕产妇产前、手术病人术前艾滋病检测费用实行财政补助的通知》政策解读
一、制定文件的背景、目的和依据
(一)出台背景。
2007年3月1日起施行的《浙江省艾滋病防治条例》规定“建立筛查实验室的医疗卫生机构根据艾滋病预防和控制的需要,经本人同意,可以对孕产妇、手术病人进行产前、手术前艾滋病检测,但不得收取检测费用”,这充分体现了我省对自愿接受艾滋病检测的人员实行免费检测的原则。
(二)目的意义。
为贯彻落实我省对自愿接受艾滋病检测的人员免费检测的原则,使我省艾滋病免费检测工作顺利开展,最大限度地发现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有效预防和控制艾滋病的传播与流行,对医疗卫生机构开展孕产妇产前、手术病人术前艾滋病检测费用实行财政补助政策。出台本通知以明确检测对象范围和财政补助标准与方式等相关事宜。
(三)主要依据。
《关于对医疗卫生机构开展孕产妇产前、手术病人术前艾滋病检测费用实行财政补助的通知》的制定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艾滋病防治条例》《浙江省艾滋病防治条例》等。
二、文件主要的内容
《关于对医疗卫生机构开展孕产妇产前、手术病人术前艾滋病检测费用实行财政补助的通知》对医疗卫生机构免费检测范围、财政补助标准与方式、检测管理要求等进行明确。
(一)明确财政补助范围、标准和方式。
对医疗卫生机构住院分娩的孕产妇;手术(包括门诊手术、妇科的人工流产和引产手术、放取环手术、结扎手术等)病人;进行介入治疗、内窥镜检查、血透、创伤性检查、创伤性治疗(不包括浅静脉穿刺、肌肉注射、皮内注射、皮下注射)等病人进行补助。补贴标准为每人次16元的标准,在每个季度结束后的10个工作日内医疗机构将上一季度被检测的人员名单、检测方法、结果等报同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经审核后,由卫生行政部门汇总报同级财政部门,同级财政部门按年或按季核拨补助经费。对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民营医疗卫生机构开展上述对象艾滋病检测所需的补助经费,由当地县(市、区)财政负担。宁波可参照要求,结合当地实际,制定有关规定。
(二)明确检测管理要求。
开展以上服务的医疗机构必须建立艾滋病筛查实验室并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实验室操作管理和检测信息的报送。卫生监督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要加强指导和管理。财政及卫生部门要加强资金使用和绩效的监管。
三、解读机关
解读机关:浙江省卫生厅
解读人:陈卫永
联系方式:0571-8770935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