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规范性文件
索 引 号: 002482365/2006-05610 主题分类: 医药卫生管理
发布机构: 省卫生厅 成文日期: 2006-04-19
文 号: 浙卫发〔2006〕87号 文件登记号: ZJSP23-2006-0001
有效性: 有效

关于加强脐带血采供管理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06-04-19 15:05 信息来源: 省卫生厅 浏览次数:

各市卫生局,省级医疗单位:

血液安全事关广大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事关社会和谐稳定。脐带血采供涉及法律、伦理、生物安全等诸多问题,是血液安全的重要方面。因此,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对脐带血造血干细胞库(以下简称“脐带血库”)的设置及脐带血的采集、处理、储存、使用管理作了严格规定,严禁非法采集脐带血。为促进我省脐带血采供工作的健康发展,现提出如下要求:

一、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医疗机构,要严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血站管理办法》和《卫生部关于印发<采供血机构设置规划指导原则>的通知》(卫医发〔2005〕500号)有关规定,加强对脐带血采供活动的管理,坚决杜绝未按规定审批并取得《血站执业许可证》的任何单位和个人通过医疗机构非法采集、处理、储存、供应脐带血。

二、医疗机构开展脐带血采集业务,应在经国家卫生部批准设置并许可执业的脐带血库的指导下开展工作,须符合医学伦理要求,严格遵守技术规范,确保血液质量和安全。脐带血库储存的脐带血,必须用于临床,并只能向符合规定条件的医疗机构提供。任何单位利用脐带血开展科研活动,必须按科研用血规定程序审批,由指定的脐带血库提供,不得直接向医疗机构采集。

三、《血站管理办法》明确规定“国家不批准设置以营利为目的的脐带血造血干细胞库等特殊血站”,同时《采供血机构设置规划指导原则》规定脐带血库“不得在批准设置地以外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置分支机构或采血点”。因此,目前我省境内经国家卫生部批准从事脐带血采集、处理、储存、供应的机构仅浙江省血液中心脐带血库一家,其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我省范围内开展脐带血采集、处理、储存、供应业务。

四、脐带血库是非营利性的公益组织,采集脐带血是一项公益性活动,医疗机构应予以积极配合。任何医疗机构及其相关科室不得在采集脐带血活动中收取各种名义的“回扣”、“好处费”,更不得任意夸大尚未被医学界证实的自体脐带血的作用为其它单位和个人牟取非法利益。一经查实,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五、为摸清现状,依法加强管理,各地要在近期进行一次脐带血管理专项检查,并及时处理发现的问题。检查结果以市为单位于2006年5月10日前上报省卫生厅医政处(联系人:胡斌春)。

附件:脐带血管理专项检查汇总表.docx

浙江省卫生厅

二〇〇六年四月十九日

链接: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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