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大代表建议
索 引 号: 002482365/2020-08148 公开日期: 2020-08-13
发布机构: 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文  号: 浙卫建〔2020〕38号

浙江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省十三届人大三次会议杭15号建议的答复

发布日期: 2020-08-13 16:01 信息来源: 省卫生健康委 浏览次数:

浙卫建〔2020〕38号

赵乃刚代表:

您在省十三届人大三次会议上提出的杭15号建议《关于规范医院护工管理和服务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我省医院护工管理现状

护理工作作为医疗卫生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与人民群众的健康利益和生命安全密切相关。护工作为承担简单日常护理工作的群体,在保障病人生命安全、促进康复和减轻痛苦等方面担负着重要责任,直接关系到医疗安全和医疗服务质量,影响到人民群众的健康、生命安全和对医疗卫生服务的满意程度。为满足日益增长的医院护工需求,近年来,我省从建立职业资格制度、实施职业技能鉴定、开展职业技能培训、定向培养专业人才等方面着手,加强护工队伍的准入监管和规范化培训,不断提升患者及其家属的获得感、幸福感和安全感。

(一)建立医疗护理服务职业资格制度。1999年国家颁布的第一部《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分类大典》中,在“医疗临床辅助服务员”职业下设“护理员”工种;在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分类大典(2015版)》中,调整变更为“医疗护理员”工种,是医疗辅助服务人员之一,主要从事辅助护理等工作;2020年,将“医疗护理员”从“医疗临床辅助服务员”职业调整变更为“健康照护师”职业下设的工种。健康照护师(医疗护理员)职业指的是运用基本医学护理知识与技能,在家庭、医院、社区等场所,为照护对象提供健康照护及生活照料的人员。护理员不属于医疗机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因此严禁护理员从事医疗护理专业技术性工作。

(二)实施护理员职业技能鉴定工作。为引导医院护理员队伍向规范化、专业化、人才梯队化发展,我委确立了“积极引导护工参加岗前培训和技能培训,鼓励有需求的护工参加护理员职业技能鉴定”的培训机制,并于2013年在原浙江省卫生计生系统培训中心(现浙江省卫生健康综合保障中心)挂牌成立浙江省卫生计生行业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承担包括护理员在内的卫生计生行业特有职业(工种)的技能培训及鉴定工作。2014年,省卫生健康委出台《浙江省卫生计生行业职业技能鉴定管理办法(试行)》,明确省级及以上卫生计生行业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颁发的《国家职业资格证书》《专项职业能力证书》和《职业技能培训合格证书》为我省卫生健康行业职业技能证书,可作为全省各级医疗卫生机构达标创优活动的指标及用人单位招工录用相应人员的依据。

此外,我省还实施了医疗护理服务企业职业技能等级认定试点工作。近年来,按照国家“放管服”改革工作要求,人力社保部门分步取消水平评价类技能人员职业资格,推行社会化职业技能等级认定。2019年,我省出台企业职业技能等级认定试点办法,遴选公布第一批20家试点企业,启动实施职业技能等级认定试点工作。

(三)开展护理员职业技能规范化培训。我省积极推行全省医疗护理员规范化培训试点工作。2014年,原省卫生计生行业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组织编写了护理员职业技能培训教材两册,后续配套拍摄制作《护理员操作技能(初级)》等视频教材,为保障培训质量、规范护理员操作流程起到了很大作用。

2015年11月,原省卫生计生行业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下发《关于开展医院护工规范化培训试点的通知》,率先在浙江医院、省人民医院、省立同德医院、省肿瘤医院四家省级直属三甲医院进行护理员规范化培训试点,积极探索护理员规范化管理的实践模式。参与培训的护工统一进行护理员职业技能鉴定,通过理论和技能操作两门考核的学员获得护理员初级《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只通过技能操作考试的学员获得护理员初级《职业技能培训合格证书》。试点工作对全省其他医院护理员管理和规范起到了一定的示范和带动作用。目前,全省多家医疗机构已经开展了全院护理员规范化培训,并择优参与护理员职业技能鉴定。

2016年,省人力社保厅等5部门联合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家庭服务从业人员职业培训的通知》(浙人社发〔2016〕24号),进一步明确将病人护理人员列为重点培训对象。据此,医院护工技能培训已纳入城乡劳动者就业技能培训统一实施范围。同时,各级人力社保部门将医疗护理服务从业人员作为急需紧缺人员纳入职业技能培训规划,在组织农民工职业技能提升计划——春潮行动、农民工返乡创业培训五年行动、技能扶贫专项行动、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培训行动等职业技能培训计划中,都作为重点内容来引导和实施,进一步扩大医疗护理服务从业人员培训规模,不断提高培训质量,提升了医疗护理服务从业人员的能力和水平。

2019年,国家卫生健康委联合财政部、人力社保部、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等共同下发《关于加强医疗护理员培训和规范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卫医发〔2019〕49号)(以下简称“49号文件”),提出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鼓励各地依托高等医学院校、职业院校、行业学会、医疗机构、职业培训机构等开展护理员培训工作,并下发《医疗护理员培训大纲(试行)》,提高了从业人员对患者提供辅助护理服务的职业技能,将护理员规范化培训工作引入了标准化发展的轨道。

(四)定向培养医疗护理服务专业人才。2018年,人力社保部在全国技工院校专业人才培养目录中,增设了老年服务与管理、健康服务与管理相关专业,引导和支持技工院校开设医疗护理服务相关专业。我省指导技工院校根据需求开设相关专业,加快培养医疗护理服务专业人才,为医疗护理服务行业提供有力的人才支撑。据统计,2019年我省有三门技师学院等5所技工院校开设护理相关专业,招收新生近500人。

(五)开展家政服务业提质扩容。对于医院护工中隶属于家政从业人员的群体,国家和我省已先后发文提升家政从业人员的个人素质,加强规范管理。2019年6月,国务院办公厅下发《关于促进家政服务业提质扩容的意见》(国办发〔2019〕30号),为促进家政服务业提质扩容,实现高质量发展提出具体意见。2019年12月,省政府办公厅专门印发了《关于促进家政服务业提质扩容的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19〕70号),对国务院办公厅文件进行细化,提出了实施家政从业人员素质提升工程、家政服务规范管理工程等七大工程30条具体举措。该文件由省发展改革委、省商务厅牵头统筹协调推进,并要求全省各地、各有关单位把推动家政服务业提质扩容列入重要工作议程,制定贯彻落实重点任务清单,细化工作举措,强化责任落实,确保各项政策措施落实到位。相信随着该文件各项举措的落地,我省家政从业人员的整体素质和服务质量将会得到全面提升。

二、下一步计划

由于护工岗位“更多地承担对病人的生活护理,而非生命护理”的职业特性,以及目前我省各级医院护工来源形式不一,人员流动性大,整体学历素质较低,护理员队伍的规范化管理难度较大。因此,我省将严格按照国家卫生健康委49号文件的有关要求,不断加大医院护理管理力度,持续推进护理员队伍的规范化管理工作。

(一)积极引导医院规范护理员聘用。根据2003年出台的《行政许可法》,护工行业不属于行政许可规定范畴,国务院对实行准入制度的职业工种尚未制定具体细则,目前建立护工持证上岗准入机制的条件尚不成熟。2019年,国家卫生健康委在49号文件中明确指出,医疗机构应当使用培训合格的医疗护理员从事相应工作,合法、规范用工。用工方式可以医疗机构直接使用,也可由医疗机构与劳务派遣机构、取得劳务派遣行政许可的家政服务机构签订协议。省卫生健康委将进一步建立健全护理员用工制度,规范护理员培训管理,对于新上岗的护理员要求将培训合格作为必需条件,对于已上岗的护理员逐步实现培训合格全覆盖。

(二)大规模组织开展职业技能培训。省人力社保厅将大力开展职业技能提升行动,实施“康养培训计划”,将医疗护理相关职业(工种)纳入重点培训范围,并将其纳入急需紧缺职业培训目录和政府补贴职业培训目录中,按规定落实好职业培训补贴政策,进一步扩大医疗护理技能人才培养规模,提高从业人员的职业能力水平。省卫生健康委计划设立医院护理员规范化培训项目,规范化、标准化地推行护理员培训工作,并加强护理员培训合格后上岗的监督管理,定期开展在岗继续教育培训,不断提升护理员的理论水平、服务水平和综合素质。此外,积极做好将医院护理员技能培训纳入城乡劳动者就业技能培训的衔接工作。

(三)加强护理员管理相关制度建设。对于自主聘用护理员的医疗机构,将要求建立相应管理制度,明确护理员的工作职责和职业守则,制订服务规范,指定医院专职部门和人员负责管理,定期对护理员进行在岗培训和能力评估,以工作质量和服务对象满意度为主要指标,开展服务质量监督考核,进一步规范服务行为。对于与第三方公司签订协议的医疗机构,在合同中要求明确双方管理职责和赔偿责任承担主体,医疗机构应督促有合作关系的劳务派遣机构、家政服务机构建立健全护理员管理和派遣制度,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保障护理员的工资福利待遇等合法权益。我委也将会同中医药主管部门、人力社保部门对医疗机构内护理员聘用和管理工作进行指导监督。省人力社保厅将组织修订医疗护理技能人才国家职业技能标准、培养评价规范,充分发挥企业主体作用,扩大医疗护理技能人才职业技能等级认定试点企业范围。

(四)加快行业专业人才培养。省发展改革委将强化医疗护理专业人才培养,积极引导有条件的技工院校开展医疗护理相关专业招生,深化学历文凭+职业证书的“双证制”,推进复合型技术技能人才培养评价模式改革,提升技工院校培养医疗护理专业人才的能力,从源头向社会输送优质护理员队伍。

(五)深化家政行业政企联动。针对来自于家政企业的这部分医院护工群体,我们将积极推动其纳入家政从业人员素质提升、信用监管、规范管理、从业环境改善等工作体系,政府协会企业联动,努力提升整体素质和服务水平。同时,进一步引导市场护工中介机构,通过医院在合同签订时列出的优先条件,鼓励、引导护工中介机构通过规范化护工培训和管理做大规模,逐步淘汰一些不规范、不专业、服务质量差的中介机构,从而进一步规范护工输出市场。

关于对护工费实行统一指导价的建议,根据《价格法》规定,价格管理部门按照定价目录对商品和服务价格实行政府定价或指导价管理,对未列入定价目录的商品和服务实行市场调节价管理,由经营者自主定价。护工陪护收费为非基本医疗服务,也不属于市场竞争不充分或服务双方达不到平等、公开服务条件的重要专业服务,因此,不属于政府定价目录范围内的服务价格,实行市场调节价,由双方协商确定。针对乱收费、高收费等市场乱象。我委将会同物价部门加强调研,研究规范价格管理有关举措可行性。

下一步,省卫生健康委将进一步加强医疗护理员培训和规范管理工作,指导医疗机构使用培训合格的医疗护理员从事相应工作,合法、规范用工。聘用医疗护理员的医疗机构建立完善相应管理制度,明确医疗护理员的工作职责和职业守则,制订服务规范。指定专职部门和人员负责管理,定期对医疗护理员进行在岗培训和能力评估,以工作质量和服务对象满意度为主要指标,开展服务质量监督考核,进一步规范服务行为,提高服务水平。目前,我委已委托浙江省护理质控中心(浙江大学医学院附属第一医院)开展相关调研,研究制定相关标准,进一步规范医院护理员管理。

感谢您对我省卫生健康事业发展的关心和支持!

联 系 人:省卫生健康委医政医管处 王献文

联系电话:0571-87709363   传  真:87709179

邮    编:310006   

浙江省卫生健康委

2020年6月29日

附件:省十三届人大三次会议杭15号建议.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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