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002482365/2014-06593 | 主题分类: | 医药卫生管理 | ||
发布机构: | 省卫生计生委员会 | 成文日期: | 2014-02-26 | ||
文 号: | 浙卫发〔2014〕61号 | 文件登记号: | ZJSP58-2014-0001 | ||
有效性: | 有效 |
省卫生计生委、省交通运输厅、省建设厅等七部门关于贯彻落实《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办法》相关规定的通知
各市、义乌市卫生计生局(卫生局)、交通运输局(委)、旅游局、建设局、林业局、国土局、文广新局,省级医疗单位:
《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经浙江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修订通过,已于2014年1月1日正式施行。为了贯彻落实《实施办法》第二十五条相关规定,进一步推进我省无偿献血事业健康稳步发展,现就有关具体要求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高度重视,把落实《实施办法》相关规定作为部门重点实事来抓
《实施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荣获国家无偿献血奉献奖的献血者,凭相关证件可以免费游览政府投资主办的公园、旅游风景区等场所,到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就诊免交门诊诊查费,免费乘坐城市公共交通工具”,这项措施的出台不仅体现了党和政府对无偿献血事业的重视,更体现了社会各界对长期固定献血者的关爱。为此,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及时组织相关人员学习《实施办法》,深刻领会相关规定的内涵,明确部门承担的工作任务,确定实施方案,真正做到任务明确、计划周到、措施务实、监督有力。
二、精心设计,周密部署,为无偿献血相关人员享受“三免”待遇提供便捷的流程
各部门要深刻理解“三免”政策的具体含义,明确荣获国家无偿献血奉献奖的献血者凭相关证件可以免费游览全省范围内所有政府投资主办的各级各类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湿地公园、地质(矿山)公园、文化馆和博物馆等文化旅游场所,不限次数免交全省所有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含公办、民办)的门诊诊查费,不限次数免费乘坐全省所有市内往来公共交通工具(含地铁、公交等)。各部门应通过不同方式对管辖所涉及的单位提出明确要求,督促和指导有关单位尽快设计制定出程序严谨、操作便捷的减免流程、实施细则,以方便荣获国家无偿献血奉献奖的献血者本人凭荣誉证书(由浙江省献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监制核发,具体规格参见附件1)直接享受免费游园、免费挂号、免费公交等,并在公园售票处、医院门诊挂号处等位置粘贴醒目标志标示,提示引导相关人员享受减免待遇。
三、广泛宣传,强化培训,为落实法规打下坚实基础
各部门要充分依托行业优势,深入挖掘内部资源,把落实《实施办法》相关内容在行业内外进行广泛宣传,特别要把工作重点放在本行业内实现凭证享受优惠待遇的操作流程及注意事项的宣传上,尽量做到让所有享受对象清楚流程、明白享受范围。同时,要利用内部培训、发行内部资料、宣传栏告知等多种手段,加强内部员工的培训,帮助每位员工了解政策落实的重要性,知晓免费措施的实际流程,并提供优质服务。
四、建立机制,加强督导,切实保证关爱措施扎扎实实落到实处
各部门要加强行业管理,把《实施办法》的宣贯和关爱措施的落实列入部门年度考核评价体系,并纳入县级及以上行政管理部门的年度法规宣贯工作实绩进行考核评价;对涉及的具体业务单位,要加强指导和管理,明确提出具体落实要求,建立督查机制,定期组织人员进行抽查,对没有及时落实或落实不到位的单位应当通报批评,责令整改,切实保障献血者关爱“三免”政策在全省贯彻落实,维护地方法规的严肃性,确保地方法规的执行力。
本文自2014年4月1日起施行。
省卫生计生委
省交通运输厅
省建设厅
省国土资源厅
省林业厅
省文化厅
省旅游局
2014年2月26日
链接:政策解读
链接:起草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