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002482365/2013-06603 | 主题分类: | 医药卫生管理 | ||
发布机构: | 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 成文日期: | 2013-02-16 |
《关于进一步做好西医医疗广告审查工作的通知》政策解读
一、直接交办的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名称
西医医疗广告审查
二、实施依据
《医疗广告管理办法》(工商总局 卫生部令第26号)、省政府《关于下放部分省级行政审批和管理事项的通知》(浙政发﹝2012﹞73号)、省委办公厅 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服务保障改善发展环境 大力推进浙江舟山群岛新区建设和义乌市国际贸易综合改革试点的实施意见》(浙委办﹝2012﹞70号)、省卫生厅《关于做好行政审批和管理事项下放相关工作的通知》(浙卫发〔2013〕19号)、《浙江省卫生厅关于进一步做好西医医疗广告审查工作的通知》(浙卫发〔2013〕33号)
三、申报条件
我省拟发布医疗广告的西医医疗机构均可申报医疗广告审查。申请材料:(一)《医疗广告审查申请表》;(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正本、副本的复印件,复印件应当加盖核发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卫生行政部门公章,并注明“与原件相同”的字样;(三)医疗广告成品样件。电视、广播广告可以先提交镜头脚本和广播文稿。平面广告如为彩版的,须提供彩版广告成品样件。医疗广告成品样件中必须含有标注医疗机构第一名称和《医疗广告审查证明》文号的设计,文号中的数字先用××代替。
医疗广告内容仅限于以下项目:1.医疗机构第一名称;2.医疗机构地址;3.所有制形式;4.医疗机构类别;5.诊疗科目;6.床位数;7.接诊时间;8.联系电话。1至6项发布的内容必须与卫生行政部门核发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其副本载明的内容一致。
医疗广告的表现形式不得含有以下情形:1.涉及医疗技术、诊疗方法、疾病名称、药物的;2.保证治愈或者隐含保证治愈的;3.宣传治愈率、有效率等诊疗效果的;4.淫秽、迷信、荒诞的;5.贬低他人的;6.利用患者、卫生技术人员、医学教育科研机构及人员以及其他社会社团、组织的名义、形象作证明的;7.使用解放军和武警部队名义的;8.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情形。
四、审批程序
五、申请表
申请受理号_________
医疗广告审查申请表
申请日期: 年 月 日
医疗机构第一名称 | 发证卫生行政部门 | ||
《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登记号 | 法定代表人 (主要负责人) | ||
身份证号 | |||
校验有效期 | 壹年/叁年(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 ||
医疗机构地址 | |||
所有制形式 | 医疗机构类别 | ||
诊疗科目 | |||
床 位 数 | 接诊时间 | ||
联系电话 | 邮 编 | ||
发布媒体类别 | □影视 □广播 □报纸 □期刊□户外 □印刷品 □网络 □其他 | 广告时长 (影视、声音) | 秒 |
提交申请 材料目录 | |||
经办人 | 身份证号 |
法定代表人签名: 医疗机构(盖章):
年 月 日
(注:填报医疗广告审查申请表时应一并填报医疗广告成品样件表)
(2-1)
申请受理号_________
医疗广告成品样件表
提交日期: 年 月 日
医疗 机构 情况 | 第一名称 | ||||
地 址 | |||||
机构类别 | 执业许可证登记号 | ||||
法定代表人 (主要负责人) | 联系电话 | ||||
拟发布媒体类别 | □影视 □广播 □报纸 □期刊 □户外 □印刷品 □网络 □其它________________ | ||||
广告成品样件粘贴处:
(医疗机构盖章) (审查机关盖章) |
注:1.电视、广播广告可以先提交镜头脚本和广播文稿,初审合格后再提交广告成品样件。
2.平面广告提供小样,网络广告提供页面样件。
3.医疗广告成品样件需标注广告审查证明文号的位置、形式。
4.申请审查时至少需提交本文书一式七份,广告样件粘贴处加盖骑缝章。
5.医疗广告成品样件表原件需与《医疗广告审查证明》一并作为审定凭证。
(2-2)
医 疗 广 告 审 查 证 明
医疗 机构 情况 | 第一名称 | ||||
地 址 | |||||
机构类别 | 执业许可证登记号 | ||||
法定代表人 (主要负责人) | 联系电话 | ||||
拟发布媒体类别 | □影视 □广播 □报纸 □期刊 □户外 □印刷品 □网络 □其它________________ | ||||
广告成品样件粘贴处:
(医疗机构盖章) (审查机关盖章) |
注:本审查证明原件须与《医疗广告成品样件》审查原件同时使用方具有效力。(注意事项见背面)
(审查机关盖章)
年 月 日
(背 面)
注 意 事 项
1.本医疗广告审查证明正文内容皆为打印,手写无效。
2.医疗机构必须持《医疗广告审查证明》原件向广告刊播媒介或广告刊播代理单位联系广告刊播事宜。
3.对《医疗广告审查证明》中核定的内容及广告成品样件,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不得进行任何改动。医疗广告必须与卫生行政部门审查同意的医疗广告成品样件保持一致。
4.发布医疗广告必须标明医疗机构第一名称和《医疗广告审查证明》文号,且足以辨认。
5.发布户外医疗广告,应按照有关规定向工商行政部门登记。
6.医疗广告内容需要改动或者医疗机构的执业情况发生变化,与经审查的医疗广告成品样件内容不符的,医疗机构应当重新提出审查申请。
7.医疗广告审查证明文号编号内容依次为:(省、自治区、直辖市简称)医广【批准年份】第(批准月份)-(批准日)-(批准顺序)号。如浙江省2007年1月30日批准的第10件《医疗广告审查证明》应标为:(浙)医广【2007】第01-30-10号。
8.本广告审查证明公示网址:
审查机关联系方式:
医疗广告审查不合格通知书
医疗机构第一名称 | |||
《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登记号 | 法定代表人 (主要负责人) | ||
身份证号 | |||
拟发布媒体类别 | □影视 □广播 □报纸 □期刊 □户外 □印刷品 □网络 □其他 | ||
医疗广告审查不合格的原因 | |||
按照《医疗广告管理办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卫生部令第26号,2006年11月10日发布),经审查,你单位申请的医疗广告(受理号为: )不符合 规定,不得发布。
(审查机关盖章) 年 月 日 |
注:如对本通知不服,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六、其他
各市医疗广告审查证明文号编号内容依次为:(省、自治区、直辖市简称)医广【批准年份】第(批准月份)-(批准日)-(批准顺序)号,为便于分别,应当在其中标明地市名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