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规范性文件
索 引 号: 002482365/2013-06586 主题分类: 医药卫生管理
发布机构: 省卫生厅 成文日期: 2013-02-16
文 号: 浙卫发〔2013〕33号 文件登记号: ZJSP23-2013-0001
有效性: 暂时保留

浙江省卫生厅关于进一步做好西医医疗广告审查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3-02-16 16:37 信息来源: 省卫生厅 浏览次数:

各市、义乌市卫生局,省级医疗单位:

为进一步做好西医医疗广告审查工作,提高审查质量和效率,根据《医疗广告管理办法》(工商总局 卫生部令第26号)、省政府《关于下放部分省级行政审批和管理事项的通知》(浙政发〔2012〕73号)、省委办公厅 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服务保障改善发展环境 大力推进浙江舟山群岛新区建设和义乌市国际贸易综合改革试点的实施意见》(浙委办〔2012〕70号)和省卫生厅《关于做好行政审批和管理事项下放相关工作的通知》(浙卫发〔2013〕19号)精神,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审查流程

医疗机构申请发布西医医疗广告,应向所在的县(市、区)卫生局提出申请,填写《医疗广告审查申请表》(见附件1),并提交相关材料,县(市、区)卫生局(除义乌市卫生局)审查同意后将相关材料报送市卫生局。市级医疗机构可直接向所在市卫生局提出申请并报送相关材料。市卫生局审查同意后,出具《医疗广告审查证明》(见附件2)并加盖各市西医医疗广告审查专用章,印模参照“浙江省西医医疗广告审查专用章”(见附件3)。

义乌市辖区内医疗机构向义乌市卫生局提出申请并报送相关材料。义乌市卫生局审查同意后,出具《医疗广告审查证明》并加盖“义乌市西医医疗广告审查专用章”。

省级医疗机构可直接向省医学会提出申请并报送相关材料。省医学会审查同意后报省卫生厅,由省卫生厅出具《医疗广告审查证明》,并加盖“浙江省西医医疗广告审查专用章”。

二、提交材料

(一)《医疗广告审查申请表》;

(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正本、副本的复印件,复印件应当加盖核发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卫生行政部门公章,并注明“与原件相同”的字样;

(三)医疗广告成品样件。电视、广播广告可以先提交镜头脚本和广播文稿。平面广告如为彩版的,需提供彩版广告成品样件。医疗广告成品样件中必须含有标注医疗机构第一名称和《医疗广告审查证明》文号的设计,文号中的数字先用××代替。

三、审查时限

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对医疗广告成品样件内容进行审查,需要请有关专家进行审查的,可延长10日。对符合规定的,出具《医疗广告审查证明》,并将通过审查的医疗广告样件和核发的《医疗广告审查证明》予以公示;对不符合规定的,出具《医疗广告审查不合格通知书》(见附件4),并及时通知医疗机构。

四、材料留存

卫生行政部门出具的《医疗广告审查证明》,其中一份连同相关申请材料备案保存,保存时间自《医疗广告审查证明》生效之日起至少两年;一份在核发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抄送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其余的《医疗广告审查证明》寄回主管卫生行政部门,由其抄送一份给当地同级工商行政管理局,剩余《医疗广告审查证明》交申请广告的医疗机构。

五、其他事项

(一)医疗广告内容仅限于以下项目:

1.医疗机构第一名称;

2.医疗机构地址;

3.所有制形式;

4.医疗机构类别;

5.诊疗科目;

6.床位数;

7.接诊时间;

8.联系电话。

1至6项发布的内容必须与卫生行政部门核发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其副本载明的内容一致。

(二)医疗广告的表现形式不得含有以下情形:

1.涉及医疗技术、诊疗方法、疾病名称、药物的;

2.保证治愈或者隐含保证治愈的;

3.宣传治愈率、有效率等诊疗效果的;

4.淫秽、迷信、荒诞的;

5.贬低他人的;

6.利用患者、卫生技术人员、医学教育科研机构及人员以及其他社会社团、组织的名义、形象作证明的;

7.使用解放军和武警部队名义的;

8.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情形。

(三)《医疗广告审查证明》的有效期为一年。到期后仍需继续发布医疗广告的,应重新提出审查申请。

(四)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收回《医疗广告审查证明》,并告知有关医疗机构:

1.医疗机构受到停业整顿、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

2.医疗机构停业、歇业或被注销的;

3.其他应当收回《医疗广告审查证明》的情形。

(五)医疗机构篡改《医疗广告审查证明》内容发布医疗广告的,出具《医疗广告审查证明》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撤销《医疗广告审查证明》,并在一年内不受理该医疗机构的广告审查申请。

出具《医疗广告审查证明》的卫生行政部门撤销《医疗广告审查证明》后,应当自作出处理决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通知当地同级工商行政管理局和省工商管理局。

(六)各市、义乌市西医医疗广告审查专用章采用统一式样:红色,圆形,直径为4cm,边宽0.1cm,中央刊五角星,“XX市西医医疗广告审查”自左而右环形,“专用章”自左而右横行。

(七)本通知自2013年4月1日起实施。浙江省卫生厅《关于做好西医医疗广告审查工作的通知》(浙卫发〔2006〕365号)自本规定实施之日起同时废止。

附件:1.《医疗广告审查申请表》.docx

2.《医疗广告审查证明》.docx

3. 浙江省西医医疗广告审查专用章印模样式.docx

4.《医疗广告审查不合格通知书》.docx

浙江省卫生厅

2013年2月16日

链接:政策解读

链接:起草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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