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解读
索 引 号: 002482365/2009-06513 主题分类: 医药卫生管理
发布机构: 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成文日期: 2009-04-15

《关于开展定向培养农村社区医生试点工作的通知》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 2009-04-15 17:47 信息来源: 省卫生厅 浏览次数:

一、制定文件的背景、目的

为加强我省农村社区医疗卫生人才队伍建设,促进农村医疗卫生事业发展,根据《中共中央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和《中共浙江省委关于认真贯彻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精神加快推进农村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中提出的关于“加强农村卫生人才队伍建设,定向免费培养培训农村卫生人才”的要求,结合《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精神,我委会同省教育厅、省人事厅、省财政厅起草了《关于开展定向培养农村社区医生试点工作的通知》,决定面向农村基层开展定向培养社区医生试点工作,以提升农村基层卫技队伍的服务能力,推进城乡社区卫生服务可持续发展。

二、主要内容

《关于开展定向培养农村社区医生试点工作的通知》包含培养目标、招生对象、承办院校、招生与录取、学习费用、就业与待遇、组织保障七个部分,对定向培养农村社区医生的目标定位、培养对象、院校任务、招录程序、财政支持、就业安置和待遇等内容作了具体阐述。

(一)目标定位。根据我省农村卫生人才队伍建设现状,培养具有良好思想品德和职业道德,能胜任农村社区全科医生岗位,下得去、留得住、用得上、受欢迎的临床医学专科层次的实用卫生人才。

(二)招生培养对象。当年报考普通高校的学生,立志为农村卫生事业发展服务,并与户籍所在地(以市为范围)卫生局签订定向就业协议的学生。

(三)承办高校。由于是定向培养农村社区医生试点工作,先期选取浙江医学高等专科学校、湖州师范学院医学院和金华职业技术学院医学院三所高校承担培养任务。

(四)招录程序。有培养需求的市卫生局先期统一与公布的三所承办高校签订委托定向培养协议,由各县(市、区)卫生局根据区域卫生发展规划提出当年的定向培养计划需求,并将当年委托定向培养的人数以书面形式向所对应的承办院校提出,由承办院校负责报省教育厅列入2009年全省普通高校招生计划。考生须参加全省统考,按照以市为范围的户籍所在地生源开展定向招生,安排在第三批提前录取。省教育考试院在政治思想品德和身体健康状况合格,且已与卫生局签订定向就业协议的考生中,按照户籍、志愿和考试成绩进行投档,由承办高校按定向培养地考生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

(五)财政支持。定向培养生须严格履行协议中明确的双方履约责任,经学校正式录取的培养学员,其在校期间的学费、住宿费等按每人2万元标准由委托定向培养用人地的财政进行承担,学员在校期间先行支付补助总额的40%,毕业到岗后一次性补助剩余的60%,具体按照学员与当地卫生局签订的协议执行;对经济欠发达地区定向培养的学员省级财政按类别给予经费补助。定向培养生院校培养期间可享受在校学生同等的奖、助、贷学金政策。

三、解读机关

解读机关:浙江省卫生厅

解 读 人:科教处

联系方式:0571-87709063

链接:关于开展定向培养农村社区医生试点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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