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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11330000MB1691376Y/2026-1010526523 公开日期: 2026-03-20
发布机构: 省卫生健康委 文  号: 浙卫办医疗应急发函〔2026〕1号

浙江省卫生健康委办公室关于开展医疗机构“五优先”就医关爱无偿献血者试点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26-04-07 02:34 信息来源: 省卫生健康委 浏览次数:

各市卫生健康委,省血液中心,省级医院: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及《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办法》,健全完善激励保障机制,进一步营造尊重、关爱无偿献血者的社会氛围,提升无偿献血者的荣誉感、获得感和归属感。经研究,决定开展医疗机构“五优先”就医关爱无偿献血者试点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优先内容

将符合条件的无偿献血者(以下简称献血者)纳入优先就诊的特殊群体,为其就医提供 “五优先”关爱便捷服务。

(一)优先挂号。在门诊设置优先挂号窗口,为献血者本人提供门诊(不含急诊,下同)线下优先挂号服务;在就诊当日号源已满的情况下,经评估具备诊疗条件后,纳入优先候诊通道(不限定特定专家)。

(二)优先就诊。献血者本人在门诊候诊时,适度提前就诊顺序。

(三)优先取药。献血者本人在门诊药房取药时,享受优先窗口。

(四)优先住院。献血者本人在符合入院指征且床位紧张时,优先协调安排住院床位。

(五)优先用血。非急诊患者在同等医疗状况下,献血者本人享有优先用血权益,献血者直系亲属(配偶、父母、子女,下同)享有与献血者累计献血量等量的优先用血权益。

鼓励试点医院和地区结合本单位本地实际进一步拓展丰富关爱激励政策举措。

二、优先对象

(一)在浙江省内参加无偿献血的献血者,自献血后一年(12个月)内,本人享有“优先挂号、优先就诊、优先取药、优先住院”服务权益。本人及其直系亲属每年享有“优先用血”服务权益。

(二)在浙江省内累计无偿献血量达4000毫升及以上的献血者,本人享有“五优先”服务权益;其直系亲属每年享有“优先用血”服务权益。

三、试点单位

浙江省人民医院、浙江大学医学院附属第一医院、浙江大学医学院附属第二医院、浙江大学医学院附属邵逸夫医院、温州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浙江省中医院、杭州市第一人民医院、温州市人民医院、丽水市中心医院、温州市龙湾区第一人民医院、景宁畲族自治县人民医院。

除上述试点医院外,其他医院可在自愿基础上参与试点。试点工作于4月1日正式启动。

四、实施方式

(一)线上平台支撑。依托“浙江电子献血证”,开发“医健关爱”专区,提供献血者关爱优先权益查询、申请、核验等相关功能。试点地建设用血关爱系统,对接“血液云平台”,根据核验后的信息,保障献血者优先权益。有条件的试点医院,可进一步与“血液云平台”进行数据互联互通,探索实现献血者权益的主动保障。

(二)线下窗口服务。试点医院在门诊(入院)综合服务中心或其他综合服务窗口设立“献血者优先服务窗口(岗)”,配备专人负责政策咨询、权益核验、服务引导与协调等工作,确保关爱举措“看得见、找得到、办得成”。

五、工作要求

试点医院要加强统筹组织,明确责任任务,确保“献血者优先服务窗口(岗)”人员到位、职责清晰、服务规范。省血液中心要加强业务指导,设立咨询电话,制定宣传材料模板,联同试点医院所在地卫生健康行政部门、采供血机构和试点医院,做好医务人员和政策执行人员的培训,为献血者提供顺畅、温馨、便捷的服务体验。各试点医院和地区要充分利用宣传栏、官网、微信公众号、电子屏等渠道,广泛宣传关爱政策的内容和申办流程,加强正面引导和舆情监测,积极发掘报送献血者典型事迹及政策成效。

请杭州、温州、绍兴、丽水市卫生健康委汇总卫生健康行政部门、采供血机构和试点医院牵头处室(科室)和负责人名单,于3月24日下班前报送委医疗应急处。联系人:戴望,电话:87709323。

浙江省卫生健康委办公室

2026年3月20日

(信息公开形式: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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