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更好地提供政府信息服务,使公众便捷、准确地申请获取浙江省卫生健康委(以下简称本机关)的政府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浙江省政府信息公开暂行办法》等相关规定制订本指南。
一、主动公开
(一)公开范围
浙江省卫生健康委主动向社会免费公开的政府信息范围详见本机关门户网站(http://www.zjwjw.gov.cn)《政府信息公开目录》。
(二)公开方式
主要采取在本机关门户网站及浙江省人民政府门户网站(http://www.zj.gov.cn)公开的形式,同时采取新闻发布会、新闻媒体、印刷物等辅助性公开形式。
(三)公开时限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自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依申请公开
除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本机关申请获取本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时,根据本机关掌握该信息的实际状态进行提供,但不包括需要进行加工、分析的信息。
(一)受理机构
本机关由省卫生健康委政府信息公开受理中心(设在省卫生健康委行政审批受理中心)正式受理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申请。
(二)申请方式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本机关获取政府信息的,请通过以下方式提交申请:
1.现场申请。申请人可以直接到省卫生健康委政府信息公开受理中心当面提交书面申请。
详细地址:杭州市下城区庆春路216号。
受理时间:法定工作日,8:30-12:00,14:00-17:30(季节性办公时间调整见政府公告)。
联系电话:0571-87838222
2.信函、传真申请。申请人可以通过信函、传真等方式向省卫生健康委政府信息公开受理中心提交申请,为避免延误,请在信封左下角或传真明显位置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
详细地址:杭州市下城区庆春路216号。
联系电话(传真):0571-87838222
邮政编码:310006
3.网上申请。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网上申请由浙江省人民政府政府信息公开平台统一受理,申请人可直接登陆浙江省人民政府门户网站的政府信息公开平台提出申请(具体网址:http://zfxxgk.zj.gov.cn/xxgk/jcms_files/jcms1/web1/site/zfxxgk/ysqgk/login.jsp?jdid=1),也可由本机关门户网站“信息公开——依申请公开”栏目跳转。
(三)受理程序
1.申请的提出
申请人通过现场和信函、传真提出申请的,应填写《浙江省卫生健康委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申请表》可在受理中心领取或自行复制,或从本机关门户网站“信息公开”栏目中下载打印。
申请人通过网上提出申请的,必须按照提示在线填写《申请表》并提交申请。申请人提交网上申请时需通过网站的实名身份验证。申请提交成功后,可凭借系统反馈的编号和密码在浙江省人民政府门户网站的政府信息公开平台查询办理情况。
申请人在填写书面《申请表》或网上电子《申请表》时,应按规定认真填写,真实载明下列内容:
(1)申请人的姓名或名称、有效身份证明、联系方式。
(2)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名称、文号或者便于本机关查询的其他特征性描述。
(3)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包括获取信息的方式、途径。
2.申请的处理
本机关对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将根据有关规定分别作出处理及书面答复:
(1)申请人所提申请内容不明确或者申请不符合规定要求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作出补正,说明需要补正的事项和合理的补正期限。如申请人未提供有效身份信息的;申请政府信息属于申请人本人或涉及部分公众利益(含申请人本人),需申请人提供相关性证明而未提供的;申请内容、联系方式和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形式不明确等情况,应当要求申请人予以补正后再办理。
(2)属于公开范围的,其中已经主动公开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未主动公开,但可以通过申请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
(3)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并说明理由。
(4)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
(5)不属于本机关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6)属于部分公开且可区分处理的,应当提供可以公开部分的政府信息,并对不予公开部分说明理由。
(7)本机关已就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申请人重复申请公开相同政府信息的,告知申请人不予重复处理。
(8)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本机关可以要求申请人说明理由。本机关认为申请理由不合理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处理;本机关认为申请理由合理,但是无法在规定的期限内答复申请人的,可以确定延迟答复的合理期限并告知申请人。
(9)所申请公开信息属于工商、不动产登记资料等信息,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信息的获取有特别规定的,告知申请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10)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必须经权利人同意或者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可予以公开。反之不予公开。
(11)申请人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形式进行信访、投诉、举报等活动,本机关应当告知申请人不作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并可以告知通过相应渠道提出。
3.申请的答复
本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应及时登记办理,并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经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分管领导同意,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
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本机关需要按照规定进行保密审查或者征求第三方意见,可能超过规定答复期限的,本机关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征求第三方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本条规定的期限内。
(四)收费标准
本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不收取费用。但是,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的,本机关可以收取信息处理费。
三、监督保障
(一)申请人认为本机关未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政府信息主管部门提出,也可以按照《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设统一政务咨询投诉举报平台的指导意见》(浙政办发〔2015〕127号)规定,在浙江政务服务网的“统一政务咨询投诉举报平台”(http://zxts.zjzwfw.gov.cn)上进行投诉和举报。
(二)申请人认为本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即可以在接到答复文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浙江省人民政府或国家卫生健康委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接到答复文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附件:
浙江省卫生健康委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docx
浙江省卫健康生委
2019年5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