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大代表建议
索 引 号: 11330000MB1691376Y/2025-1010385079 公开日期: 2025-06-16
发布机构: 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文  号: 浙卫建〔2025〕20号

浙江省卫生健康委关于省十四届人大三次会议台57号建议的答复

发布日期: 2025-07-28 04:30 信息来源: 省卫生健康委 浏览次数:

蒋良珍代表:

由您领衔提出的《关于支持基层医疗机构开发利用存量资源开展医养结合工作的建议》收悉。该建议对于完善老龄健康政策、推进部门政策协同、推动基层健康养老规范化发展具有重要意义,我委将指导基层认真研究、积极吸纳。根据《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的规定》关于清单式答复的要求,结合省民政厅、省自然资源厅等部门会办意见,现答复如下:

序号

具体诉求

答复内容

1

加强统筹部署,强化部门协同

为不折不扣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医养结合工作的决策部署,2016年,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卫生计生委等部门关于推进医疗卫生与养老服务相结合实施意见的通知》,对推动省域医养结合工作作出了全面部署。

按照部门职能,我委认真履行牵头抓总职责:一是先后将工作纳入《健康浙江2030行动纲要》《浙江省富民惠民安民行动计划・健康篇》以及卫生健康和深化医改等相关规划,进一步明确目标任务和工作举措。二是会同省级15个部门联合下发《医养结合工作重点任务分工方案》,明晰部门协同推进的工作要求,并将“养老机构护理型床位数占比,养老机构内设医疗机构数占比,每千名老人医疗机构康复护理床位数”等相关指标纳入《健康浙江考核评分细则》。三是率先建立省级医养结合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召集人由原省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兼任,成员单位由16个省级部门组成。四是会同省民政厅印发《关于开展医养结合监测工作的通知》,率先开展覆盖全省的医养结合监测工作,并会同省民政、省医保制定发布《医养结合机构基本服务规范》省标准。五是联合11个部门印发《关于深入推进医养结合发展的若干意见》,进一步要求各级政府加大政策支持和保障力度。六是以省政府办公厅名义率先印发《关于推进浙江省卫生健康现代化建设的实施意见》,进一步明确相关部门和各地要加大医养结合政策支持力度,提出了在全省域培育一批“示范县(市、区)”和“示范医养结合机构”的目标。

下一步,我委将以培育示范为抓手,持续推动各地健全部门协调机制,协同解决制约医养结合发展的瓶颈问题,合力推进省域医养结合工作高质量发展。

2

加强沟通协调,优化审批登记

2019年,我委会同省民政厅、省市场监管局等转发国家卫健委等部门印发《关于做好医养结合机构审批登记工作的通知》,督促、指导市级卫健会同民政等部门贯彻执行国家要求,进一步支持医疗机构设立养老机构(医设养)。一是落实辖区“医养结合机构”审批登记工作,简化设立程序,优化审批环境,涉及同一层级多部门办理实行“一窗受理”,推进“网上办”“掌上办”并要求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二是明确公立医疗机构申请设立养老机构的,应依法向县级以上民政部门备案,依法向各级编办提出主要职责调整和变更登记申请,并在事业单位主要职责及法人证书“宗旨和业务范围”中增加“养老服务、培训”等职能。三是明确具备法人资格的医疗机构申请设立养老机构的,不需另行设立新的法人,不需另行法人登记。四是明确医疗卫生机构利用现有资源提供养老服务的,涉及建设、消防、食品安全、卫生防疫等有关条件,可依据医疗机构已具备备案的上述相应资质直接进行登记备案。五是明确医疗机构设立养老机构符合条件的,享受养老机构相关建设补贴、运营补贴和其他养老服务扶持政策措施,民政及相关部门应当及时足额拨付补助,兑现有关政策。截至2024年底,全省能提供医疗、养老叠加服务的各级各类医疗机构有155家,其中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增至28家。

下一步,根据国家卫生健康委等多部门印发《关于进一步推进医养结合发展的指导意见》《关于促进医养结合服务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我委将会同相关部门结合浙江实际,一是鼓励各地有富余床位的二级以下医院和护理院、康复医院等接续性医疗机构,利用自身专业资源优势,依法依规拓展养老服务。二是推动各地完善价格政策,按属地原则对辖区公立医疗机构开展养老服务,收费标准在综合考虑服务成本、供求关系、群众承受能力等因素,由价格主管部门核定后执行,具备招标条件通过招标方式确定,医疗机构对“养老服务”的收入应单独核算或单列备查账管理。三是督促各地规范“医养结合”名称,未在业务(经营)范围增加“养老服务”的医疗机构,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未经诊所备案的养老机构,不得使用“医养结合”等容易产生歧义或误导公众的名称。

3

加强要素保障,降低运营成本

为更好地贯彻实施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国家战略,省自然资源厅等部门加大对健康养老要素的保障:一是优化用地保障,指导各地在土地利用年度计划中优先保障健康养老服务设施用地,专项用于养老院、康养中心、基层医疗卫生、社区托老所等设施建设,对非营利性养老机构用地优先安排、应保尽保,鼓励通过划拨、租赁等方式降低用地成本,简化用地审批流程。二是盘活存量用地,激活适老环境改造潜力,鼓励基层医疗机构利用现有闲置的办公用房、业务用房等存量土地和房屋资源,通过改造、转型等方式,开发建设医养结合服务设施。推进老旧小区公共空间适老化改造,允许利用小区内零星用地、边角地建设社区嵌入式养老服务设施。三是引导健康养老产业空间集聚,探索利用闲置工业用地等低效用地转型发展康养产业,结合乡村振兴战略支持利用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建设康养基地,探索“养老+农业+旅游”复合用地模式。四是聚焦城乡差异,实施城乡“差异化供给策略”,加强城乡医养服务设施用地指标统筹,通过增减挂钩、跨区域调剂等方式,引导城市优质医养资源向农村流动,缩小城乡养老空间差距。

结合您的建议,下一步,省民政厅将推进养老服务设施布局规划落地见效,指导各地在新建、改建、扩建养老机构时,尽量与医疗卫生机构毗邻建设,推进医康养护相融合。

4

加强队伍建设

在医养结合人才队伍建设方面:一是依托国家级培训项目,我委连续四年下发文件,组织全省域实施“医养结合人才能力提升培训项目”,对医养结合机构(指同时具备医疗卫生资质和养老服务功能的医疗卫生机构或养老机构,对应简称“医设养”“养设医”)从业人员开展分级分类专项培训共计9961人次,并率先将项目拓展至省级医院设有全科、康复、护理、心理及营养等有关科室的医护人员,作为医养人才师资力量储备。目前,全省已建医养结合培训基地20个,进一步加强机构和从业人员服务质量双提升。同时,实施国家老年医学人才培训项目,3年累计培训老年医学医师、护士693人。二是充分发挥省卫生健康委继教平台作用,面向全省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继续医学教育已经实现二级学科全覆盖、医疗卫生机构全覆盖。到目前为止,共有215家“医养结合机构”设有继续医学教育管理账号,13150名医养相关专业技术人员注册学习,2022年至今,开展医养结合相关内容继续医学教育培训班404期,已培训84461人次。

在康养人才队伍建设方面:省民政厅首创“每万名老年人拥有持证养老护理员数量”指标,列入浙江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四五”规划35个主要指标和养老服务发展“十四五”规划的重要指标。印发《关于加强养老领域人才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加强养老护理员执业技能、应急救护培训,目前全省每万名老年人拥有持证养老护理员数量24.65人。落实护理员岗位津贴,全面建立养老护理员特殊岗位津贴制度,提升职业荣誉感。

下一步,我委将以“医养照护与管理”高职本科专业建设重点为契机,协同教育部门推动职业院校加强医养照护与管理人才培养工作。

5

推动落实激励政策

一是鼓励省域医师多点执业。为更好落实医师多机构执业相关工作,我省自2019年开始全面实施并持续深化医师电子化注册管理,实行医师执业注册事项全流程网上办理,实现无纸化、零次跑,进一步提高许可事项审批效率。医师在浙江政务服务网和浙里办APP申请多机构执业备案,只需提交医疗、预防、保健机构的聘用协议或合同的电子版,相关医师资格和注册信息经系统校验审核,无需另行提交。

二是完善投入和分配保障机制。为鼓励医疗卫生机构开展医养结合服务,2019年,我委会同省民政厅等11个部门印发《关于深入推进医养结合发展的若干意见》,要求各级政府用于社会福利事业的彩票公益金,要加大对医疗卫生机构和养老机构开展医养结合服务的支持力度。养老机构内设的医疗机构且正式运营满2年的,由所在县(市、区)民政部门通过福彩公益金给予适当的一次性补助。医疗卫生机构开展养老服务的,其养老服务部分享受养老机构同等扶持政策。同时,明确公立医疗机构与养老机构开展签约服务、为居家老年人建立家庭病床和开展上门服务的收入,扣除成本并按规定提取各项基金后主要用于人员奖励,不纳入绩效工资总额,单位内部分配时,向从事一线工作的医务人员倾斜。

三是落实职称评定等激励政策。为更好推动省域医养结合机构发展,按照省级部门职能,2025年,我委协同省民政厅等11部门印发《关于加强养老领域人才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中明确:养老机构内设的有资质医疗机构、有行医资质的医务人员在职称评定等方面享受与其他医疗卫生机构人员同等待遇。同时支持跨领域人才流动,鼓励省域医务人员特别是退休返聘且临床经验丰富的护士到辖区医养结合机构开展服务。  

下一步,结合您的建议,省级相关部门将继续指导各地推进“医养结合”相关政策加快落地。同时以培育“全国医养结合示范县(市、区)”和“全国医养结合示范机构”为契机,推动“福彩公益金支持医养结合政策”落实落地,保障医养结合工作持续健康发展。

感谢您对卫生健康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欢迎登录省卫生健康委门户网站(https://wsjkw.zj.gov.cn/ ),了解老年健康、医养结合工作等方面的工作信息。

联系单位及联系人:省卫生健康委老龄健康处 王颖

联系电话:0571-87709486

附件:《浙江省卫生健康委向省人大代表提供的建议参考材料》

浙江省卫生健康委

2025年6月16日

附件

浙江省卫生健康委向省人大代表提供的建议参考材料

1.《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卫生计生委等部门关于推进医疗卫生与养老服务相结合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5〕84号)

2.《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卫生计生委等部门关于推进医疗卫生与养老服务相结合实施意见的通知》(浙政办发〔2016〕148号)

3.省卫生计生委等16部门《关于印发浙江省医养结合工作重点任务分工方案的通知》(浙卫发〔2017〕48号)

4.《浙江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办公室 浙江省民政厅办公室 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转发关于做好医养结合机构审批登记工作的通知》(浙卫办发函〔2019〕20号)

5.浙江省卫生健康委员会等12部门《关于深入推进医养结合发展的若干意见》(浙卫发〔2021〕34号)

6.《浙江省卫生健康委办公室关于印发全国医养结合示范县(市、区)和全国医养结合示范机构浙江省遴选推荐评估细则的通知》(浙卫办老龄发函〔2022〕1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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