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11330000MB1691376Y/2025-1010477595 | 公开日期: | 2025-12-30 |
| 发布机构: | 省卫生健康委 | 文 号: | 浙疾控发〔2025〕19号 |
浙江省疾控局 浙江省卫生健康委关于印发《浙江省人感染新亚型流感事件应急预案》《浙江省埃博拉出血热疫情应急预案》的通知
各市卫生健康委、疾控局,省疾控中心:
现将《浙江省人感染新亚型流感事件应急预案》和《浙江省埃博拉出血热疫情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浙江省疾控局 浙江省卫生健康委
2025年12月30日
(信息公开形式:主动公开)
浙江省人感染新亚型流感事件应急预案
目 录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适用范围
1.4 工作原则
2 事件分级标准
2.1 一般事件
2.2 较大事件
2.3 重大事件
2.4 特别重大事件
3 应急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3.1 应急指挥机构的组成
3.2 职责分工
4 监测、确认、报告与预警
4.1 监测
4.2 确认
4.3 报告
4.4 预警
5 应急响应和终止
5.1 响应启动
5.2 分级响应与措施
5.3 响应调整和终止
6 善后处理
6.1 后期评估
6.2 奖励追责
6.3 恢复重建
7 保障措施
7.1 物资、经费保障
7.2 通讯和交通保障
7.3 宣传教育
8 附则
8.1 预案的制定
8.2 预案解释部门
8.3 预案实施时间
8.4 人感染新亚型流感定义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为有效预防和控制人感染新亚型流感疫情,保障迅速有序应急处置,有效控制疫情传播扩散,最大程度减少疫情对公众健康和社会造成的危害,保障公共卫生安全,维护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特制定本预案。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对法》《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浙江省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浙江省突发急性呼吸道传染病事件应急预案》等,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本省疾控与卫生健康部门人感染新亚型流感疫情防控准备,以及疫情出现后不同流行阶段的应急处置工作。
1.4 工作原则
1.4.1 预防为主、常备不懈。加强健康教育和宣传引导,提高全社会对人感染新亚型流感疫情的防范意识,积极整合协调志愿者队伍、社会组织和其他社会力量等共同参与,落实各项防范措施,做好人员、技术、物资和设备等储备工作。常态化开展监测、分析、预警,做到早发现、早诊断、早报告、早处置和早治疗。
1.4.2 统一领导、联防联控。各级卫生健康(疾控)部门在当地党委政府的领导下,对人感染新亚型流感疫情的防控与应急处置实行分级管理,与农业农村、海关、宣传、公安、教育、市场监管、林业等有关部门信息互通、资源共享,密切配合开展疫情防控工作。
1.4.3 依法规范、措施果断。各级卫生健康(疾控)部门要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完善人感染新亚型流感疫情应急处置工作体系,健全工作制度,对已发生和可能发生的疫情做出快速响应,及时有效开展报告和处置工作。要重视开展疫情防控和处置的科研与培训,协调提供先进、完备的科技保障。
2 事件分级标准
根据人感染新亚型流感疫情的性质、危害程度、涉及范围,结合事件发生背景、本地防控能力、专家评估等,将事件划分为一般、较大、重大和特别重大四个等级。
2.1 一般事件
我省内发生已知型别的人感染新亚型流感聚集性疫情。
2.2 较大事件
我省2周内发生2起以上已知型别的人感染新亚型流感聚集性疫情,或首次出现新型别人感染新亚型流感病例。
2.3 重大事件
我省2周内6个以上地市发现人感染新亚型流感病例,并出现2起以上聚集性疫情,或发现人感染新亚型流感病毒已具备人传人
能力;我省出现新型别人感染新亚型流感疫情局部社区传播。
2.4 特别重大事件
我省出现人感染新亚型流感疫情出现持续社区传播,重症病例或死亡病例持续出现。
事件分级由县级以上卫生健康(疾控)部门组织确认。
3 应急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3.1 应急指挥机构的组成
在省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领导下,由省疾控局、省卫生健康委牵头组织人感染新亚型流感疫情防控处置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办公室)开展疫情防控与处置日常事务。办公室设在省疾控局,领导小组另有要求从其规定。
办公室组织专家成立人感染新亚型流感防治专家组(以下简称专家组),并组建监测预警、疫情处置、医疗救治、新闻宣传、卫生监督、生物安全与科研、物资保障组等相关工作组。
各市、县(市、区)卫生健康(疾控)部门承担好本级人感染新亚型流感应急指挥机构办公室职责,协调完善职责分工、健全工作组织,与上级应急指挥机构建立工作联系与信息报告机制。
3.2 职责分工
3.2.1 办公室职责
(1)在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负责本省人感染新亚型流感疫情防控的综合协调工作,组建专家组和各相关工作组,组织
并指导全省疾控、卫生健康系统按照相关预案要求,制定政策、方案,落实措施,统一协调疫情防控和应急处置;
(2)动态了解国内外疫情发展态势,组织专家组开展风险评估,及时调整防控措施并组织实施;
(3)向领导小组、上级单位报告有关人感染新亚型流感疫情应急处置情况,与国家和相关省(区、市)联系沟通,通报相关信息;
(4)对各市、县(市、区)卫生健康(疾控)部门和省级医疗卫生单位的疫情防控工作和责任落实等情况进行指导,并开展监督检查;
(5)加强与省级有关部门和相关省(区、市)疾控、卫生健康部门的协调沟通,组织做好防控保障、培训演练等;
(6)处理境外输入疫情或疫情输出境外应急处理的涉外事务,并与省外办等部门联络协调工作。
3.2.2 专家组职责
(1)对人感染新亚型流感疫情防控日常应急准备提出意见建议,参与制定应急预案和技术方案;
(2)对疫情相关信息进行分析研判和风险评估,提出应对措施意见建议;
(3)提出应急响应启动、调整、终止及事后评估等意见建议;
(4)对应急处置工作提供专家咨询和技术指导;
(5)承担领导小组及办公室交办的其他工作。
各工作组可根据本领域职责和防控工作需要成立相应的专家组。
3.2.3 各工作组职责
3.2.3.1 监测预警组
(1)开展疫情数据分析和监测预警工作;
(2)组织开展疫情风险评估,研判疫情趋势。
3.2.3.2 疫情处置组
(1)协调通过“三公(工)”流调开展疫情溯源、流行病学调查和密切接触者医学观察,组织做好实验室检测、消毒和防控措施的落实等;
(2)指导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落实疫情报告,开展来自疫区人员的健康管理和社区居民健康教育。
3.2.3.3 医疗救治组
(1)统筹指导做好病例转运及救治工作;
(2)组织对重症病例开展会诊和救治;
(3)督促落实院内感染控制措施和发热门诊预检分诊制度;
(4)推进中西医结合救治,协调做好中医药储备。
3.2.3.4 新闻宣传组
(1)准确、及时发布疫情防控工作相关信息,做好舆情监测和媒体沟通;
(2)组织开展群众防病知识宣传,指导、协调各市及各省级医疗卫生单位做好新闻宣传和媒体应对工作。
3.2.3.5 卫生监督组
(1)对医疗机构的疫情报告、发热门诊设置运行、预检分诊、医疗机构感染控制、消毒隔离和医疗废弃物处置等开展监督检查;
(2)对重点公共场所、学校及托育机构等防控工作开展监督检查;
(3)对疾病预防控制(卫生监督)机构(以下简称疾控机构)菌(毒)种管理开展监督检查。
3.2.3.6 生物安全与科研组
(1)开展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培训;
(2)协助做好生物安全实验室实验活动监管;
(3)组织防控技术、诊疗技术科研攻关。
3.2.3.7 物资保障组
(1)落实药品、防护防疫用品、救治设施设备等储备;
(2)落实其他防控保障物资及经费筹措、协调等。
3.2.4 卫生健康(疾控)部门职责
各市、县(市、区)卫生健康(疾控)部门除承担属地疫情防控领导小组办公室职责外,还要做好以下工作:
(1)负责卫生健康(疾控)系统人感染新亚型流感疫情防控,制定应急预案、政策和措施,组织开展业务技术培训和防控
工作指导;
(2)根据当地疫情发展态势,组织力量进行应急处置;
(3)按规范程序和权限报告疫情及应急处置工作情况;
(4)组织对辖区内疫情防控工作和责任落实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5)组织开展健康教育,提高公众自我防护意识能力,消除心理恐慌,必要时组织开展心理危机干预工作;
(6)按上级疾控、卫生健康部门统一部署落实定点医院,并做好启用准备。
3.2.5 医疗卫生机构职责
3.2.5.1 医疗机构
(1)开展对流感样病例、SARI和不明原因肺炎病例的监测和报告;
(2)承担人感染新亚型流感监测病例、疑似病例和确诊病例救治,并做好疑似病例和确诊病例的治疗进展报告及网络直报;
(3)做好院内技术培训、消毒隔离、个人防护和医疗废弃物处理,防止院内交叉感染和病毒污染外环境;
(4)在疾控机构指导下,按要求采集、保存样品,送到指定实验室进行检测,并协助做好流行病学调查工作;
(5)定点医院要成立包括中医药专家在内的医疗救治专家组,及时救治病人,开展中西医治疗方法研究;
(6)坚持就地治疗和集中收治相结合原则开展医疗救治;
(7)各类门诊部、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卫生室和诊所等发现发热伴有肺炎症状且不能明确诊断的病例,要立即转上级医院筛查,不得滞留病人;
(8)其他非定点医院对发热伴有呼吸道症状病人及时进行诊断,发现疑似病例,及时使用规范车辆送至县级以上定点医院,并按规范做好疫情报告和密切接触者管理;
(9)做好健康教育和病人心理辅导工作。
3.2.5.2 疾控机构
(1)确定专人开展疫情监测、信息收集、网络直报管理和分析工作;
(2)制定流行病学调查计划和方案,开展现场调查处置,提出启动“三公(工)”流调及有针对性的防控措施建议;对确诊病例、疑似病例及其密切接触者进行追踪、调查,查找感染来源;
(3)所属流感参比实验室、网络实验室实行24小时样品接收制度,及时收集、保存、检验样品,并按规范反馈报告检测结果、转送样本;
(4)对辖区内医疗机构人感染新亚型流感疫情防控工作提供技术指导;对下级疾控机构进行业务指导和培训;开展疫情防控相关技术研究,组织必要的诊断试剂、疫苗、消毒药械和防护用品储备;根据防控工作需要组织应急接种、预防性服药等措施;
(5)依法开展对医疗机构预检分诊、疫情报告、医疗废弃物处置及菌(毒)种管理等监督检查,督促消毒隔离、医务人员个人防护及疫点、疫区防控等措施落实;
(6)围绕应急处置工作,开展对学校、托幼机构和公共场所等监督执法,检查传染病防控措施的落实情况;
(7)依法开展对用于传染病防治的消毒产品生产经营行为的监督检查;
(8)依法调查处理应急工作中的违法行为。
4 监测、确认、报告与预警
4.1 监测
4.1.1 监测机构
各级卫生健康(疾控)部门指定的呼吸道传染病监测哨点医院或其他医疗卫生机构。
4.1.2 监测网络
以我省现有国家级和省级呼吸道传染病监测哨点医院和网络实验室作为基础,建立并完善省、市、县(市、区)、乡镇(街道)、村(社区)五级人感染新亚型流感监测网络,辅助利用国家传染病智能监测预警前置软件对疑似病例进行监测识别,建立多点触发的监测预警机制。各级卫生健康(疾控)部门根据疫情防控需要部署扩大监测网络。
4.1.3 监测内容
(1)常态监测:按《人感染新亚型流感监测预警方案》要求,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在诊疗过程中,规范开展疑似病例采样检测与报告;哨点医院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和要求,开展流感样病例、不明原因肺炎病例和可能涉及传染病的不明原因死亡病例及相关症候群监测;疾控机构开展外环境和职业暴露人群相关监测工作。健全多部门信息共享机制,收集农业农村、林业、海关、教育等部门疫情监测相关信息。
(2)非常态监测:我省邻近省份发现人感染新亚型流感疫情,各级医疗机构开展禽接触史的流感样病例和肺炎病例监测工作;我省出现人感染新亚型流感疫情,以疫情发生所在县域各医疗卫生机构作为监测单位开展主动监测;各级疾控机构开展家禽饲养、贩卖、屠宰及加工人员流感样病例、不明原因肺炎病例的主动搜索。
4.2 确认
我省首例人感染新亚型流感病例由省疾控局组织,按照《人感染禽流感诊疗方案(2024年版)》《人感染动物源性流感预防控制技术指南(试行)》等文件进行疑似病例诊断或排除,待中国疾控中心实验室复核后,再作确诊病例诊断,并报告国家疾控局。后续除各市首例病例由市级初步诊断后经省级复核确诊外,均可由市级确诊。确诊程序可根据疫情进展和防控需求,结合国家疾控局、国家卫生健康委要求,进行相应调整。
4.3 报告
各相关部门、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及从业人员为报告责任单位和个人,发现疑似或确诊病例24小时内通过国家疾病监测信息报告管理系统进行报告。
若发现已知型别的人感染新亚型流感聚集性疫情(包括疑似病例聚集性疫情)或首次出现新型别人感染新亚型流感病例时,疾控机构要核实疫情,并开展风险评估,卫生健康(疾控)部门组织事件确认,向上级卫生健康(疾控)部门和同级政府报告,并在2小时内通过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管理信息系统进行报告。
报告责任单位要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准确报告疫情及处置情况。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瞒报、漏报、迟报。
4.4 预警
我省范围内人感染新亚型流感疫情达到预警阈值时,由省疾控中心对疫情核实后向省疾控局提出组织风险评估研判建议。省疾控局组织专家评估确认需启动预警,向领导小组及办公室提出预警级别及防控措施建议。
如领导小组作出启动预警决定,可由办公室发布,并提示各级疾控、医疗机构和海关等根据监测、预警结果,及时向公众发布健康提示。
预警发布后,办公室应根据疫情发展趋势以及专家组或疾控部门建议,在组织评估后动态调整预警级别、内容等。
5 应急响应和终止
5.1 响应启动
按本预案第二条,人感染新亚型流感疫情达到一般级别事件以上标准,由省疾控局或办公室组织专家组开展评估后确定响应级别,并报领导小组批准后实施分级响应,同时指导相关市、县(市、区)落实应急响应措施。
5.2 分级响应与措施
5.2.1 四级应急响应
(1)办公室协调相关部门,启动联防联控机制并组织开展疫情防控工作,部署专业机构制定完善防控技术方案;
(2)部署按规范进行网络直报,疫情发生地实施日报告和零报告制度;
(3)组织开展专题风险评估和形势研判,密切关注人感染新亚型流感疫情动态,提出风险管控建议;
(4)派出疾控队伍开展流行病学调查,排查密切接触者,指导做好医学观察;
(5)督促各级医疗卫生机构规范疫情监测和报告工作,做好病例的隔离、救治和医院内感染控制,协助疾控机构开展流行病学调查、病例的主动搜索和标本采集等,加强门诊病人的预检分诊工作;
(6)组织、指导对疫点和病例活动范围内的污染场所进行终末消毒和效果评价;
(7)及时向相关省(区、市)通报疫情;
(8)及时发布疫情,开展健康教育和公众心理疏导;
(9)组织开展防控技术培训,配合农业农村、林业等有关部门开展对从业人员的防病知识培训;
(10)开展疫情防控工作督导检查;
(11)承担上级和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5.2.2 三级应急响应
在四级应急响应基础上,增加以下响应措施:
(1)分析疫情发展趋势,对疫情危害程度进行研判,提出防控建议;
(2)实行疫情防控工作动态报告;
(3)指导疫情发生地及其周边地区的卫生健康(疾控)部门组织专家对本辖区药械和应急救援物资的储备种类和数量需求进行紧急评估,完善储备工作。
5.2.3 二级应急响应
在三级应急响应基础上,增加以下响应措施:
(1)指导当地卫生健康(疾控)部门做好医疗救治所需人员、药品和设备等保障工作,并开展医疗卫生资源评估;
(2)组织专家对应急救援物资储备现状进行评估,提出调整储备需求;
(3)主动参与开展疫苗研发,加强人感染新亚型流感病毒抗原性和耐药性变异的研究,及时发现病毒变异;
(4)根据疫情控制需要,提出划定疫点和疫区范围建议,指导采取疫区封锁、学校停课、停工停业等防控措施。
5.2.4 一级应急响应
在二级应急响应基础上,增加以下响应措施:
(1)对疫区外出人员及来自疫区人员提出实行交通检疫措施建议,对发热病例进行登记排查,必要时实施医学观察;
(2)统筹调配医疗卫生资源,集中优势力量,发挥中医药作用,降低发病率和病死率;
(3)依靠社会力量,联合民政、红十字会等部门或社会团体,组建志愿者队伍参与疫情防控,开展群防群控;
(4)组织开展疫情流行严重程度和医疗卫生资源评估,分析和预测疫苗和药物需求。
5.2.5 非事件发生地区
非事件发生地区卫生健康(疾控)部门在执行本系统统一部署要求的基础上,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1)密切关注事件发展,多渠道及时获取相关信息,组织专家开展事件影响的评估研判,及时向本级政府或领导小组提出相关措施建议;
(2)协调做好本区域应急处置所需的人员、经费、物资、技术等资源储备和风险沟通等准备;
(3)加强监测和报告工作,必要时建立专项报告制度;
(4) 实施上级政府或应急指挥机构统一部署的应急响应措施;
(5)认真准备,随时等待上级指令,支援事件发生地区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5.3 响应调整和终止
根据事件发展趋势和防控效果,由办公室组织专家组评估后向领导小组提出调整应急响应级别的建议,及时优化应对策略措施;对事态和影响不断扩大的事件,应提高响应级别;对范围有限、不会进一步扩散或经处置后得到有效控制的事件,应降低响应级别或终止响应。
各地卫生健康(疾控)部门要及时组织专家研判,向本级政府或疫情防控领导小组提出启动和调整本地应急响应建议。
6 善后处理
6.1 后期评估
人感染新亚型流感疫情应急响应工作结束后,各级卫生健康(疾控)部门组织对事件现场调查处理、病人救治、所采取的防控措施等进行评估,总结经验教训,提出改进建议,并报告本级人民政府或疫情防控领导小组和上级部门。
6.2 奖励追责
对在疫情防控和处置中作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及时进行表彰、奖励;对在疫情的预防、监测、报告、调查、控制和处理过程中,相关单位工作人员存在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等违纪违法行为的,依法依规追究当事人及单位责任。
6.3 恢复重建
根据疫情风险评估结果、防控投入、受影响程度等,制定当地医疗卫生机构恢复正常服务和能力计划,有序推进落实。
7 保障措施
7.1 物资、经费保障
各级卫生健康(疾控)部门及时提出卫生应急物资储备计划,包括防护防疫用品、药品、疫苗、试剂耗材和医疗卫生设备等。在人感染新亚型流感疫情发生时,卫生健康(疾控)部门根据应急处置工作需要,及时向有关部门申请防控经费、调用储备物资,以保障疫情防控工作顺利开展。
7.2 通讯和交通保障
协调省通信管理局组织各电信运营企业保障应急处置的通信网络畅通,协调各电信运营企业为疫情防控部门的监测网络和信息系统提供通信支撑服务。协调公安、交通运输和应急管理部门优先安排、调度、放行应急救援人员、物资和车辆。
7.3 宣传教育
各级卫生健康(疾控)部门要利用互联网等多种形式和渠道向社会公众广泛开展人感染新亚型流感疫情防控健康教育,宣传卫生科普知识,提升群众自我防控意识和能力。充分发挥有关社会团体在健康教育和应急宣传中的作用。
8 附则
8.1 预案的制定
本预案由省疾控局联合省卫生健康委制定并发布实施,将根据人感染新亚型流感疫情形势变化、防控及预案实施中发现的问题,及时更新、修订和补充。
8.2 预案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省疾控局负责解释。
8.3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原《浙江省卫生厅人感染H7N9禽流感应急预案》(浙卫发〔2013〕99号)、《浙江省卫生厅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应急预案》(浙卫发〔2005〕295号)同步废止。
8.4 人感染新亚型流感定义
人感染新亚型流感是一类非季节性流感的统称,一般是指动物甲型流感病毒(如既往发现的H5N1和H7N9等亚型)突破种属屏障所致的人类感染疾病。这类动物源性流感病毒所致人类感染可能导致严重疾病(多为呼吸道疾病),具有引发大流行紧急情况的潜力。
浙江省埃博拉出血热疫情应急预案
目 录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适用范围
1.4 工作原则
2 事件分级标准
2.1 较大事件
2.2 重大事件
2.3 特别重大事件
3 应急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3.1 应急指挥机构的组成
3.2 职责分工
4 监测、确认、报告与预警
4.1 监测
4.2 确认
4.3 报告
4.4 预警
5 应急响应和终止
5.1 响应启动
5.2 分级响应
5.3 响应调整和终止
6 善后处理
6.1 后期评估
6.2 奖惩
6.3 恢复重建
7 保障措施
7.1 物资和经费保障
7.2 通讯和交通保障
7.3 宣传教育
8 附则
8.1 预案的制定
8.2 预案解释部门
8.3 预案实施时间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为有效预防和控制埃博拉出血热(以下简称埃博拉)疫情,力争早期发现并及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疫情传播扩散,保障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维护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浙江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等。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本省疾控和卫生健康部门埃博拉疫情防控与应急处置工作。
1.4 工作原则
1.4.1 统一领导、联防联控。在党委政府的领导下,疾控、卫生健康部门加强与公安、海关、文化广电和旅游、商务、民宗等有关部门协调联动,密切配合,共同做好埃博拉疫情防控工作。
1.4.2 预防为主、强化监测。落实各项防范措施,做好人员、技术、物资、培训演练等应急准备工作。及时跟踪国际疫情动态,开展多渠道监测预警和风险评估,加强对有疫情流行国家(地区)入境人员排查监测,做到第一时间发现和处置。
1.4.3 加强宣教、社会参与。开展对公众及赴疫情流行国家(地区)人员的宣传教育,提高自我防护能力和出现身体不适主动就医意识。整合协调志愿者队伍、社会组织和其他社会力量等共同参与,强化群防群控。
2 事件分级标准
根据埃博拉疫情发生情况、扩散风险和波及范围,将事件划分为较大、重大、特别重大三个等级。
2.1 较大事件
发现输入性埃博拉病例,尚未形成扩散趋势。
2.2 重大事件
输入疫情引发2例及以上二代病例;或非同源输入2例及以上病例并出现二代病例。
2.3 特别重大事件
疫情出现扩散趋势,重症或死亡病例持续出现,对我省人群健康和社会秩序造成严重威胁。
3 应急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3.1 应急指挥机构的组成
在省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领导下,由省疾控局、省卫生健康委牵头组织埃博拉疫情防控处置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办公室)开展疫情防控与处置日常事务。办公室设在省疾控局,领导小组另有要求从其规定。
成立埃博拉防治专家组(以下简称专家组),并根据疫情防控需要组建监测预警组、疫情处置组、医疗救治组、新闻宣传组、卫生监督组、生物安全与科研组、物资保障组等相关工作组。
各市、县(市、区)卫生健康(疾控)部门承担好本级埃博拉疫情应急指挥机构办公室职责,协调完善职责分工、健全工作组织,与上级应急组织体系建立工作联系与信息报告机制。
3.2 职责分工
3.2.1 办公室职责
(1)在领导小组的领导下,负责本省埃博拉疫情防控的综合协调工作,组建专家组和各相关工作组,组织并指导全省疾控、卫生健康系统按照相关预案要求,制定政策、方案,落实措施,统一协调疫情防控和应急处置;
(2)动态了解国内外疫情发展态势,组织专家组开展风险评估,及时调整防控措施并组织实施;
(3)向领导小组、上级单位报告疫情应急处置工作情况,与国家和有关省(区、市)联系沟通,通报相关信息;
(4)对各级卫生健康(疾控)部门和省级医疗卫生单位疫情防控工作和责任落实等情况进行指导,并开展监督检查;
(5)加强与省级有关部门和相关省(区、市)疾控、卫生健康部门的协调沟通,组织做好防控保障、培训演练等;
(6)处理境外输入疫情或疫情输出境外应急处理的涉外事务,并与省外办等部门联络协调工作。
3.2.2 专家组职责
(1)对埃博拉疫情防控日常应急准备提出意见建议,参与制订应急预案和技术方案;
(2)对疫情相关信息进行分析研判和风险评估,提出应对措施意见建议;
(3)提出应急响应启动、调整、终止及事后评估等意见建议;
(4)对应急处置工作提供专家咨询和技术指导;
(5)承担领导小组及办公室交办的其他工作。
各工作组可根据本领域职责和防控工作需要成立相应的专家组。
3.2.3 各工作组职责
3.2.3.1 监测预警组
(1)指导开展国内外和本省埃博拉疫情监测预警工作;
(2)组织协调开展疫情风险评估工作。
3.2.3.2 疫情处置组
(1)协调通过“三公(工)流调”开展埃博拉疫情溯源、流行病学调查和密切接触者医学观察,组织协调开展疫情处置、病原学检测等工作;
(2)指导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按防控技术方案要求,做好来自受影响的相关区域人员的自我健康监护指导、疫情报告工作,指导开展医护人员和社区居民的健康教育工作。
3.2.3.3 医疗救治组
(1)组建省级医疗救治专家组和专家库;
(2)指导全省各级医疗机构做好病例医疗救治工作,组织对重症病人的医疗救治和会诊;
(3)督促院内感染控制措施和发热门诊预检分诊制度落实;
(4)推进中西医结合应用,推荐并指导公众运用中医预防方药,协调做好中医药储备。
3.2.3.4 新闻宣传组
(1)及时准确发布防控工作相关信息,做好舆情监测和媒体沟通;
(2)指导、协调各市及各省级医疗卫生机构做好新闻宣传和媒体应对工作;
(3)组织开展群众防病知识宣传。
3.2.3.5 卫生监督组
(1)对医疗机构疫情报告、预检分诊、发热门诊、消毒隔离、医疗废弃物处置等开展监督检查;
(2)对重点公共场所、学校及托育机构的防控措施落实等开展卫生监督检查;
(3)对医疗机构、对疾病预防控制(卫生监督)机构(以下简称疾控机构)菌(毒)种管理等开展监督检查。
3.2.3.6 生物安全与科研组
(1)督促落实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组织开展相关技术培训;
(2)协助做好生物安全实验室实验活动监管;
(3)组织疫情防治和诊疗技术科研攻关。
3.2.3.7 物资保障组
(1)落实药物、防护防疫用品、医疗救治设备等应急物资准备;
(2)落实其他防控保障物资及经费筹措、协调等。
3.2.4 卫生健康(疾控)部门职责
各市、县(市、区)卫生健康(疾控)部门除承担属地疫情防控领导小组办公室职责外,还要做好以下工作:
(1)负责本系统埃博拉疫情防控,制定应急预案、政策和措施,组织开展业务技术培训和防控工作指导;
(2)根据当地疫情发展态势,组织力量开展应急处置;
(3)按规范程序和权限报告疫情及应急处置工作情况;
(4)组织对辖区内疫情防控工作和责任落实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5)组织开展健康教育,提高公众自我防护意识能力,消除心理恐慌,必要时组织开展心理危机干预工作;
(6)按上级部署落实定点医院,并做好启用准备。
3.2.5 医疗卫生机构职责
3.2.5.1 医疗机构
(1)负责埃博拉留观病例、疑似病例和确诊病例的监测、报告、标本采集和救治工作,配合做好流行病学调查工作;
(2)院内技术培训、消毒隔离、个人防护和医疗废弃物处理等工作;
(3)根据疫情防控需要承担的其他工作。
3.2.5.2 疾控机构
(1)开展埃博拉疫情流行病学调查和现场处置,收集和检测病例标本,查明传染来源和传播途径,追踪密切接触者;
(2)开展疫情监测、信息收集、网络直报、风险评估和分析,疫情及防控相关知识培训;
(3)做好相关诊断试剂、卫生防护用品的储备;
(4)开展对医疗卫生机构预检分诊、疫情报告、医疗废弃物及菌(毒)种管理等工作的监督检查;
(5)监督消毒隔离、医务人员个人防护和疫点、疫区预防控制措施落实工作等。
4 监测、确认、报告与预警
4.1 监测
4.1.1 监测原则
依托医疗机构预检分诊、发热门诊及相关临床科室为哨点,辅助利用前置软件进行监测识别,落实全员培训,实现疫情早发现。
4.1.2 监测内容
在常态多源监测的基础上,针对埃博拉疫情,根据病例临床症状、结合境外(尤其是疫情国)旅居史等流行病学史调查收集,对可疑病例采集血液、核酸样本检测排查。
4.2 确认
依据《埃博拉出血热诊疗方案》,我省首例病例诊断,由省疾控局组织省级专家组结合病例症状、流行病学史、实验室检测结果(需经中国疾控中心复核)确认,并报告国家疾控局。后续除各市首例病例由各市级初步诊断后经省级复核确诊外,均可由市级确诊。确诊程序可根据疫情进展和防控需求,结合国家疾控局、国家卫生健康委要求,进行相应调整。
4.3 报告
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及从业人员为报告责任单位和个人,发现埃博拉病例及留观病例后,2小时内通过国家疾病监测信息报告管理系统进行报告。疾控机构要核实疫情,开展风险评估。卫生健康(疾控)部门组织事件确认,向同级政府和上级卫生健康(疾控)部门报告,并在2小时内通过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管理信息系统进行报告。
报告责任单位要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准确报告埃博拉疫情及处置情况。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瞒报、漏报、迟报。
4.4 预警
我省出现输入埃博拉疫情或存在较高输入风险时,由省疾控中心向省疾控局提出组织风险评估研判建议。省疾控局组织专家评估确认需启动预警,向领导小组及办公室提出预警级别及预防措施建议。
如领导小组作出启动预警决定,可由办公室发布,并提示各级疾控、医疗机构和海关等根据监测、预警结果,及时向公众发布健康提示。
预警发布后,办公室根据疫情发展趋势和变化以及疾控机构建议,在组织评估后动态调整预警级别、内容等。
5 应急响应和终止
5.1 响应启动
按本预案第二条,我省埃博拉疫情达到分级标准,由省疾控局或办公室组织专家组开展评估后确定响应级别,并报领导小组批准后实施分级响应,同时指导相关市、县(市、区)落实应急响应措施。
5.2 分级响应
埃博拉疫情应对应急响应分为三级、二级和一级。
5.2.1 三级应急响应
(1)办公室协调相关部门,以防范应对埃博拉疫情扩散为导向做好应急监测,完善组织、制度和物资等准备工作,启动联防联控机制并组织事发地开展疫情防控工作,部署专业机构制订完善防控技术方案;
(2)协调迅速启动“三公(工)”流调,落实疫点、病例居住与活动场所消杀及密切接触者隔离管理;
(3)加强发热门诊预检分诊工作,扩大疫情监测范围,落实主动筛查监测;
(4)动态分析研判疫情传播扩散风险,评估社会影响,提出防控建议;
(5)承担上级和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5.2.2 二级应急响应
在三级应急响应基础上,增加以下响应措施:
(1)指导疫情发生地卫生健康(疾控)部门做好医疗救治所需人员、药品和设备评估与保障;
(2)建议办公室组织相关部门合署办公,实行防控工作动态报告;
(3)建议采取疫点及防范区封锁、学校停课等措施;
(4)加强健康教育和媒体沟通,赢得公众对防控工作支持,做好公众心理疏导,避免出现社会恐慌;
(5)承担上级和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5.2.3 一级应急响应
在二级应急响应的基础上,增加以下响应措施:
(1)根据疫情控制的需要,划定疫点和疫区范围,提出扩大疫区封锁、学校停课等范围;
(2)统筹调配,集中优势医疗资源,按照“集中专家、集中收治”原则落实定点收治,降低发病率和病死率;
(3)依靠社会力量,联合民政、红十字会等部门或社会团体,组建志愿者队伍参与疫情防控,开展群防群控;
(4)主动参与开展疫苗和药物研发;
(5)承担上级和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5.2.4 非事件发生地区
非事件发生地区卫生健康(疾控)部门在执行本系统统一部署要求的基础上,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1)密切关注事件发展,多渠道及时获取相关信息,组织专家开展事件影响的评估研判,及时提出相关措施建议;
(2)协调做好本区域卫生应急处置所需人员、经费、物资、技术等资源储备和风险沟通等准备;
(3)加强监测和报告工作,必要时建立专项报告制度;
(4)实施上级政府或应急指挥机构统一部署的应急响应措施;
(5)认真准备,随时等待上级指令,支援事件发生地区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5.3 响应调整和终止
根据疫情发展趋势和防控效果,由办公室组织专家评估后向领导小组提出调整应急响应级别建议,及时优化应对策略措施;对事态和影响不断扩大的情况,应提高响应级别;对范围有限、不会进一步扩散或经处置后得到有效控制的情况,应降低响应级别或终止响应。
各地卫生健康(疾控)部门要及时组织专家研判,向本级政府或疫情防控领导小组提出启动和调整本地应急响应建议。
6 善后处理
6.1 后期评估
疫情防控和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各级卫生健康(疾控)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下,组织开展对埃博拉疫情现场调查处置、病人救治、所采取的防控措施等进行评估,总结经验教训,提出改进建议。评估、报告并上报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卫生健康(疾控)部门。
6.2 奖惩
对埃博拉疫情防控工作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相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履行职责不力,造成防控工作贻误或疫情扩散的,要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和当事人责任。
6.3 恢复重建
根据埃博拉疫情防控效果、防控投入、受影响程度及风险评估结果等,制定当地医疗卫生机构恢复正常服务和能力计划,有序推进落实。
7 保障措施
7.1 物资和经费保障
各级卫生健康(疾控)部门要向有关部门提出应对埃博拉疫情卫生应急物资储备计划,物资储备种类包括:药品、试剂、耗材、医疗卫生设备、传染源隔离及卫生防护用品等。
疫情发生后,卫生健康(疾控)部门根据应急处置工作需要,向本级政府提出疫情应对专项经费申请,向有关部门申请调用储备物资。
7.2 通讯和交通保障
埃博拉疫情防控中,要保障各级应急队伍应急处置工作通讯和交通需求。协调省通信管理局组织各电信运营企业保障应急处置的通信网络畅通,协调各电信运营企业为疫情防控部门的监测网络和信息系统提供通信支撑服务。协调公安、交通运输和应急管理部门优先安排、调度、放行应急救援人员、物资和车辆。
7.3 宣传教育
各级卫生健康(疾控)部门要利用多种形式,向公众开展埃博拉疫情防控知识的普及教育,指导群众以科学的行为和方式应对疫情。要充分发挥有关社会团体在卫生应急知识科普方面的作用。
8 附则
8.1 预案的制定
本预案由省疾控局、省卫生健康委组织制定并发布实施,将根据埃博拉疫情防控形势变化和实施中发现的问题及时更新、修订和补充。疫情防控处置中的具体技术问题按照国家疾控局、国家卫生健康委最新要求执行。
8.2 预案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省疾控局负责解释。
8.3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原《浙江省卫生计生委埃博拉出血热应急预案(试行)》(浙卫办应急〔2014〕1号)同步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