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解读
索 引 号: 11330000MB1691376Y/2026-1010674511 主题分类: 其他
发布机构: 省卫生健康委 成文日期: 2026-08-31

《浙江省疾控局关于进一步规范疾控监管领域行政审批和备案工作的意见》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 2026-09-09 02:50 信息来源: 省卫生健康委 浏览次数:

一、制定文件的背景、目的和依据

(一)制定背景。依据《行政许可法》《传染病防治法》《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公共场所卫生备案管理办法(试行)》《消毒管理办法》《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疾控部门负责对各类消毒产品生产企业、集中式供水单位、公共场所、涉水产品、消毒产品实施卫生行政许可或备案。疾控体系改革后,上述许可审批职能由原卫生健康部门调整至疾控部门,七类公共场所由许可改为备案管理。

与此同时,国家、省级要求持续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推进政务服务“一网通办”、告知承诺、材料精简、包容审慎监管等改革举措,亟需出台统一规范性文件理顺权责、统一流程标准,补齐审批备案全流程制度短板,提高行政审批工作效率,简化市场主体办事成本。

(二)制定目的。

1.理顺疾控监管领域行政审批、备案权责体系,清晰划分省市县疾控部门审批、备案管辖范围,厘清审批、备案两类事项监管边界,解决职能划转后制度衔接空白问题。

2.持续优化营商环境,精简企业申报材料、压缩办事环节、推行材料免重复提交、产品检测减负等举措,降低市场主体制度性交易成本。

3.规范线上线下一体化办事流程,升级数字化政务服务,提升政务服务标准化、便利化水平。

4.为基层疾控审批工作人员提供清晰统一的审批要求,减少自由裁量空间,规范履职行为,防范基层审批监管风险,实现规范审批、便民利企、高效监管有机统一。

(三)制定依据。

1.法律法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公共场所卫生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

2.政策依据。国家及浙江省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相关政策文件,一网通办、告知承诺、包容审慎监管等政务服务改革工作要求。

3.现实依据。通过全省多轮基层疾控部门座谈、企业实地走访、体验式政务服务等方式,收集汇总了市场主体、监管人员诉求与问题清单。

二、文件主要内容

(一)明确审批备案事项,理顺管辖主体与管理模式。

1.明确审批主体。省级消毒产品生产企业、涉水产品卫生许可审批主体明确为省疾控局;市县集中式供水、公共场所卫生许可主体明确为同级疾控部门。

2.实施许可转备案改革。录像厅(室)、音乐厅、展览馆、博物馆、美术馆、图书馆、书店七类公共场所取消卫生许可,改为疾控部门卫生备案管理。

3.设置过渡期管理。职能调整前已核发的卫生许可证、产品批件持续有效,证件到期、经营事项发生变更时,统一按照本意见新规办理。

(二)优化审批备案流程,明确证照管理、精简申报材料、明确监管范围。

1.证照管理方面。企业迁址办理新许可证可沿用原有许可证号;许可延续有效期接续规则清晰。

2.材料减负方面。许可延续、企业一年内申报同类涉水产品,企业作出材料无变动承诺后,免于重复提交已有材料。

3.监管边界明确。明确理发、美容许可经营范围;划定免备案标准,150㎡以下展览馆、博物馆、美术馆、图书馆,1000㎡以下书店无需办理卫生备案。

(三)优化审批备案服务,推进线上线下一体化办理。

全面推行事项一网通办,统一全省审批服务标准并开展标准化业务培训;创新便民服务,提供预约、上门现场指导,建立办事满意度回访评价机制;升级线上政务系统,精简内部审核节点,落实外网受理、内网审批、全程留痕、限时办结,提升办事效率。同时,要求各地平稳完成审批事项划转衔接,统一区域办理标准;同步推进政务数字化系统改造,常态化开展基层业务培训,持续优化企业办事体验,保障政策落地见效。

三、解读机关

解读机关:浙江省疾病预防控制局

解读处室:监督处

联系方式:0571-81053041

链接:浙江省疾控局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疾控监管领域行政审批和备案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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