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11330000MB1691376Y/2025-1010436737 | 主题分类: | 卫生 | ||
| 发布机构: | 省卫生健康委 | 成文日期: | 2025-11-28 | ||
《浙江省非免疫规划疫苗接种单位备案管理办法(试行)》政策解读
一、出台背景
为进一步加强非免疫规划疫苗接种单位管理,规范非免疫规划疫苗接种单位备案,保证非免疫规划疫苗接种工作安全,提升群众获得感和满意度,按照《疫苗管理法》第四十四条“符合条件的医疗机构可以承担非免疫规划疫苗接种工作,并应当报颁发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备案”,第九十一条“从事非免疫规划疫苗接种工作不符合条件或者未备案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持有的疫苗,责令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和《预防接种工作规范(2023年版)》“承担非免疫规划疫苗接种工作的医疗机构要符合接种单位应具备的条件,并应当报颁发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备案,具体备案机制由各省疾控主管部门会同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规定”等有关法律规范规定,省疾病预防控制局会同省卫生健康委制定了《浙江省非免疫规划疫苗接种单位备案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备案办法》)。
二、主要内容
《备案办法》正文共分四章十八条:
(一)总则。共两条,规定了制定依据和适用范围。
(二)备案。共七条,规定了医疗机构备案主体、备案条件、备案时需要提交的资料以及备案程序、时间、期限等内容。
(三)监督管理。共五条,分别规定了非免疫规划疫苗接种单位、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疾控主管部门、疾控机构监督管理要求。
(四)附则。共四条,规定了本办法施行时间以及已从事非免疫规划疫苗接种工作的医疗机构应当在6个月按照本办法进行备案等。
附件部分为《非免疫规划疫苗接种单位备案表》和《非免疫规划疫苗接种单位备案凭证》。
三、贯彻落实
省疾控局将会同有关部门强化协同配合,加强宣传解读、人员培训、组织实施,督促各地认真贯彻落实。
四、文件解读单位及解读人
解读单位:浙江省疾控局卫生免疫处
解读人:吴静波
联系电话:0571-81053032